信托的合同 推荐度: 信托的合同 推荐度: 信托的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信托的合同集锦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托的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信托的合同1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无能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帐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八条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2。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4。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帐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帐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八条;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帐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1。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5。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划转信托帐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5。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帐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信托的合同2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信托的合同3 借款单位 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万元,设备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 保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立约日期:年月 信托的合同4 甲方(受托方): 住所: 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委托方):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账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账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月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账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账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账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账户元(大写:)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并打入的波动风险金(既将)。甲方时刻保持账户的总资金在元(大写:)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账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账户总额小于元(大写:),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账户总额在元(大写:)至元(大写:)之间,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大写:)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账户总额大于元(大写:),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账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账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八、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受托方)(签章):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5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xxxx,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xxxx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还款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xxxx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xxxx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保证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信托的合同6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8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7 甲方: 乙方: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万元,设备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8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住所: 邮编: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大写:)。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大写:),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大写:),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大写:),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丁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9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名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合同:指《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项目:指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 1。4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5。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开户人:账号: 5。4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开户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账号: 5。5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年月日。 第七条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发放贷款。 8。4。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个月的第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贷款担保 贷款由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信托费用 9。1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信托报酬; 9。1。2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信息披露费用; 9。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 9。2。3。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不包括本数)至(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 9。2。3。3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100〕。 9。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构成 10。1。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贷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信托净收益 10。2。1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受托人的权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受托人的义务 11。2。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受益人的权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信托转让 13。1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届满;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销; 14。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 17。1。3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受托人违约 18。1。1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委托人违约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通知 20。1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21。1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自然人) (法人)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 信托的合同10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合同。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偿还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法定代表人: 丁方: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1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信托的合同12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3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 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 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第三条延付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 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 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第六条费用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第七条附则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年月日 丙方(公章) 年月日 丁方(公章)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4 立合同人: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财产信托合同9 供货单位:(以下称甲方) 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需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为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国家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2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方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2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字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5 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为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 3、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4、外环隧道项目:指外环隧道工程项目,即《市外环隧道投资建设运营专营权合同》项下的外环隧道工程项目。 5、外环隧道项目公司: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的资金。 8、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9、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11、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产生收益。 12、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3、收付代理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 14、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集合运用: (1)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通过外环隧道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取收益; (2)信托期间的出资收益,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信托资金共同运用,投资于外环隧道项目公司。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市武进路支行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7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