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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合同

9月25日 浅时光投稿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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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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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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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信托的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信托的合同1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方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3、地号:
  4、土地所在位置: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积:平方米
  7、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套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回迁日期为年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元。
  9、抵押情况: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
  3、成交确认书编号:
  4、转让份额:
  5、成交价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国有土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批文》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出让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信托的合同2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信托的合同3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1)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
  乙方:
  签字:
  信托的合同5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万元,设备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担保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立约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4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
  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5
  合同编号:
  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益人: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鉴于
  甲方需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相应收益,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甲方、乙方就信托设立及信托管理有关事宜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条信托目的
  1、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乙方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资金信托关系。
  2、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乙方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第二条信托资金金额、划款时间、信托期限
  1、信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
  2、划款时间: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营业日内将全部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信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管理方式、处分权限与核算
  1、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托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期限开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乙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上(1)、(2)项所述信托本金形成的财产;
  (4)前述财产取得的收益、赔偿和其他收入。
  2、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3、信托资金的核算: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以使乙方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核算方法所述支付信托收益。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制订并履行信托计划,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资金不属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终止时,信托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信托不因乙方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乙方的辞任而终止。
  4、乙方应当为甲方、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5、乙方应当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6、乙方应妥善保存信托资金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15年,以便甲方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7、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8、乙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资金承担。乙方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乙方以信托资金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
  10、如果受益人为自然人,乙方有代扣代缴受益人个人所得税费的义务。
  第六条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信托受益权。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的归属、分配方式及乙方的报酬
  1、信托终止时信托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乙方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收取报酬。
  3、在本合同设定的信托期限内,乙方收取手续费计算标准为:。
  4、信托终止后乙方行使请求给付报酬权时,可以留置信托资金。扣除乙方应收手续费后的信托资金及利益归甲方所有,乙方须在信托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信托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甲方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由于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手续费。
  3、信托期限届满或甲方和乙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告终止,信托终止时,乙方在扣除手续费后须将全部信托资金及利益归还给甲方。
  4、本合同信托资金应与甲方其他信托财产、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甲方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资金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甲方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甲方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九条信托事务的报告
  本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应当于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送达甲方。
  第十条税费的缴纳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应各自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手续费部分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与承担
  (对信托运用风险及本合同所述资金信托的特有风险予以明示,并说明责任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乙方职责终止或辞任时,新受托人由甲方另行指定,新受托人接任前,由乙方或其财产管理人依本合同先行管理信托资金。
  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按时通知的,不得对抗另一方。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化,受益人应在信托收益分配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按时通知的,不得对抗乙方。
  3、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的告知
  乙方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和受益人,并存放乙方的营业场所备查。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以全部信托资金为限向甲方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责任。乙方因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标准为:。
  2、如甲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变更合同、未按约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按受益人人数增加份数。
  第十七条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如:信托计划、信托收益分配明细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6
  甲方(受托方):
  住址:
  乙方(委托方):
  住址: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
  乙方打入帐户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15)。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元,大于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1)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2)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乙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7
  贷款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地址:
  电话:
  担保人:
  地址:
  电话:
  根据相关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1)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字:
  乙方:
  签字:
  信托的合同8
  申请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由单位担保,并经批准,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借款用于,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年息为(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担保单位:(盖章)
  负责人:财务部门:(盖章)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贷款单位:(盖章)
  负责人:业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
  地址:
  信托的合同9
  合同编号:134219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合同或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合同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及文本
  本合同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0
  购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住所:
  邮码: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大写:)。
  第二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大写:)。
  第三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大写:)。
  第四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大写:)。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的罚金外,并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划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的利息及利息金额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银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1
  借款单位根据信托贷款有关规定出具借款契约,向人民银行信托部申请信托贷款,并约定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用于项目,其中土建部分万元,设备万元。
  第二条保证将贷款用于上列项目,并按计划于年月日全部完工投产,并实现预定的经济效果:新增产值,产量,利润,税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自于年月日起至于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厘毫计息,每次还款同时计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单位如果未经银行同意而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银行有权进行信贷制裁。
  第五条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主动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除按规定加收利息外,银行有权在借款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还,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不得提出异议。
  第六条借款单位如果停建或没有达到经济效果,不能按规定归还贷款时,借款单位愿用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款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或基金存款归还。
  第七条担保单位保证借款单位恪守契约规定的条款,如果借款单位不能按本契约规定还清本息,愿承担经济责任,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契约经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章后生效,借款本息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2
  委托人:公司
  住所:
  受托人:公司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经友好协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信托给受托人,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拥有的人民币万元及受托人对该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二条信托目的和事务:受托人参加年月日由拍卖中心拍卖的公司法人股〔〕股的竞买,在竞买成功后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该竞拍所得的股权,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于受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付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或未如数支付或拒绝支付,则受托人有权辞任;受托人因前款辞任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与〔〕拍卖中心的相关拍卖协议及处置信托财产,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受托人对〔〕拍卖中心的一切违约赔偿);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利益而履行与拍卖中心的上述拍卖协议,同时扣除因委托人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后退还收取的信托资金余额。
  第四条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
  第五条信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时起。
  第六条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一)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三)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四)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五)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六)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作必要的报告外,受托人对委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管理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一切税、费、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享有直接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追偿的权利。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在信托期限内,经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的;
  (二)受托人辞任的;
  (三)信托期限届满;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信托无效。
  第九条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就处理信托事务进行报告,并向委托人或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在受托人规定期限内未接收的,受托人有权自行处分或提存信托财产,所需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应经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及受托人各执份;副本份,公证机关留存。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受托人:
  日期: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3
  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二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第三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
  (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
  (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八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第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信托的合同14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信托的合同15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20年月日
  财产信托协议9
  购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年月。分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年月日,金额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4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5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划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银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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