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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托合同

9月5日 倾城傷投稿
  资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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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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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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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信托合同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产信托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资产信托合同1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坐落于区街号,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经评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于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共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九条违约责任: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得到对方认可后,应签定本合同补充文本。否则为违约。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条甲方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或未按抵押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乙方申请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或其他当事人。
  第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也可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3、支付划拔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4、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罚金、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5、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乙双方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甲方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甲、乙双方应于履行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抵押合同可延期或续期,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登记部门壹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银行帐号:
  法定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登记机关(盖章)
  资产信托合同2
  委托方:
  姓名:
  年龄:
  国籍:
  住(居)所地:
  受托方:
  姓名:
  年龄:
  国籍:
  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年月日
  资产信托合同3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日期:
  资产信托合同4
  甲方:
  乙方:
  为使项目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成都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进场开公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协议规定建设的,应交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4、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甲方对本项目的补贴在一定时间内得到补偿。自本项目正式投产起五年内,乙方向高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种税金,低于乙方已报送给甲方的项目报告书中所承诺的相应税种金额的50时,乙方应赔偿给甲方其税金差额。即:乙方在项目报告书中承诺的某一税种具体金额50乙方当年该税种实际缴纳金额。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不能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之规定义务时,该种不履行将不构成违约,但当事一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报告,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4、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成都市签订。
  5、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资产信托合同5
  合同号:
  存档号:
  借款方:
  贷款方:
  日期:
  地点: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小写)
  (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有权签字人:
  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资产信托合同6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他益受益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公司先生。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含)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万元以上;
  (2)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元。上述信托报酬由受托人在本协议项下信托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信托财产中预提。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以公司股份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上述股份过户至相应受益人名下,并办理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现金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受托人将上述信托财产划拨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十八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各持一份,受托人持一份,他益受益人持一份。上述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签订地点:
  资产信托合同7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xx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xx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xx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日期:年月日
  资产信托合同8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方为事需向甲方订购货价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元,信托期限为年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共计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资产信托合同9
  合同号:
  借方:
  贷方: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
  金额: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惟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账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账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
  签章: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经办人:经办人:
  资产信托合同10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拥有位于市路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
  2、土地使用权面积: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其中:非住宅平方米,住宅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
  6、土地使用期限:
  7、土地现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10、地号:
  第二条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合同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
  并承担转让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第三条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四条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上述第一条所述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计人民币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六条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等原件资料交付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合同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帐号为:;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合同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更名过户手续。
  第八条税费的负担
  在本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九条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合同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合同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拖延履行本合同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
  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合同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合同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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