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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托合同

9月21日 听风行投稿
  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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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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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金信托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资金信托合同1
  合同编号:
  委托人: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住所地:
  住所地: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电力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电力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电力资金信托。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电力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电力开发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市电力开发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万元)。
  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并签署本合同。
  委托人如为机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划至受托人指定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第六条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市电力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的计算
  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一)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二)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三)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通知
  地址变化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签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年月日
  资金信托合同2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帐号:
  保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资金信托合同3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帐号:
  保证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资金信托合同4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鉴于
  甲、乙、丙三方为有效利用和管理资金,明确三方法律地位,经协商一致,达成此协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协议办理其信托贷款,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发放贷款,丙方能否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正文
  第一条标的
  1、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数额万元(大写:)的贷款。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项目种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金金额(大写)元(小写)元用途利率每年手续费率每年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项已经甲方与丙方共同商定。
  2、甲方保证该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委托关系的确立
  1、借款手续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0日内甲方在乙方开立“信托存款专户”,并将于年月日将贷款资金万元(大写:)一次存入专户。在甲方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把信托贷款发放给丙方。甲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存款资金总额。
  2、还款来源
  丙方承诺用其合法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还款义务
  丙方应在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确同意,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提前还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对甲方“信托存款专户”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计息以实际资金到账日为准。信托贷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应调整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利率调整手续,由乙方填制《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通知丙方。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手续费
  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续费为信托贷款总额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则由甲方支付。
  第四条担保条款
  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和抵押财产等由甲方审定,由甲方与丙方另签《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信托贷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规定,定期向丙方寄发利息单、催收利息;在信托贷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收到还款后,乙方应于当日将还款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
  2、信托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催收,如需诉讼,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信托资产归属
  信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时,应征得另外两方当事人同意,经三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信托存款专户”,或超出“信托存款专户”总额要求发放信托贷款,乙方可拒绝发放信托贷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信托存款。
  3、信托贷款的延期必须由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信托贷款展期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托贷款,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存续期内,如丙方出现无力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甲方要求,乙方有权催收贷款。逾期贷款是否加、罚利息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对与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字)
  资金信托合同5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合同编号: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21款的规定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的设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投资于第一店项目。
  1。2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2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受托人报酬
  2。3。1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信托收益
  5。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物业所得的租金收入、房屋买卖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5。2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5。2。1自信托收益中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确定的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
  5。2。2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5。2。3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5。2。4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第12。5款规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信托计划等文件的规定,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无权主张其权利,且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7。1。1本信托设立后,除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7。1。2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受托人变更,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7。1。4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财产净值确定追加部分的价格。
  7。2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第七条之规定,将信托计划资金购入的第一店物业产权转让,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上市;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7。3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货币的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税收处理
  本信托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通知
  10。1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5日内通知另一方。
  10。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的告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联系地址变更、联系人更换或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10。3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3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5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委托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2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整。
  (小写金额)。
  12。3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2。4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个
  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详见本合同受益人附页
  委托人指定以下人士为单一受益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12。5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银行卡卡号:
  开户银行: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月日
  附页: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店资金信托合同受益人附页合同编号:
  委托人指定下列位人士为受益人:
  受益人编号: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该受益人拥有的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财产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备案号(京icp备)
  资金信托合同6
  国信(xt)字第()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国信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书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高效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国信违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国信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国信,并由国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书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表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细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委托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资金信托合同7
  贷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借款用途: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xxxx,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x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xxxx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还款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xxxx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xxxx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保证方:xxxxxxxxxxxxxxxxxxx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资金信托合同8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个工作日内;第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包括)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以上时,超过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盖章):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点:市渝中区
  资金信托合同9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
  息。
  八、违约责任:
  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它:
  除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借款方开户银行和帐号:
  法人代表:(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资金信托合同10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托人:(下称乙方)
  借款人:(下称丙方)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月。(从起至止)
  三、贷款利率: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账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委托金额的0。6作为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至甲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叁份。
  甲方:乙方:丙方:
  (公章)(公章)(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资金信托合同11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小写)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有权签字人:
  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期: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日期:
  资金信托合同12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除《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贷款方:
  代表人签字:
  借款方:
  代表人签字:
  保证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资金信托合同13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贷款合同(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五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资金信托合同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负责人:
  住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设立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释义
  11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上海:)
  12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资金号:)
  13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14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5托管银行:。
  16投资顾问:。
  17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18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资金信托。
  19信托合同:资金信托合同。
  110投资顾问合同: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1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113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11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15委托人(即受益人):指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6受托人:。
  第二条证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经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23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证券账户的监管
  31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2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3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34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5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35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353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37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资金清算
  5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2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53款所列信托账户。
  52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53信托账户为:户名:;开户行:;账号:。
  54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5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56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应在其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62如因甲方不按经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63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64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65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66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91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911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91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91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914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92本协议第41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92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922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丁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年月日
  资金信托合同15
  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营业地址或住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姓名:(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投资于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股份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股份股,占股本总额的。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六条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年月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章程的规定,向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开户行:,帐号:。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的股份时,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持份,受托人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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