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合同 推荐度: 公司的借款合同 推荐度: 正规的借款合同 推荐度: 详细的借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关于借款合同(集合1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借款合同1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米,工作量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 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万元,用作开发的周转资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 四、甲方以和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五、为甲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愿按《贷款办法》第条的规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签章各方各执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份。 甲方:(公章)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单位:(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民法典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之。十 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十 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十 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十 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十 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十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住址:抵押物提供人(签字):连带保证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3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分计算。 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4 借款人姓名: 贷款发放银行: 借款人编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合同编号: 第一条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明编号: 住所: 邮编: 手机: 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表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 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 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 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 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条总则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三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 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 六、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月还款额是指: 1。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 2。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3。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 4。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 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2。贷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八、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 第五条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约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约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提前偿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 三、抵押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30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 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 七、贷款人可按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 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 (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0。4的违约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费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条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国管中心执两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5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贷记卡章程》、《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评估所有权使用权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登记机关(盖章): 登记编号: 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6 编号: 借款单位(户)住址借款用途利率月息借款金额(大写)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款日期年月日到期日期年月日还款计划还款情况登记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借款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上列借款,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不经贷款方批准,不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给予加收罚息、提前收回借款等信用制裁。 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在到期天前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延期或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上列借款,在逾期个月后仍不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单位(人)印章贷款单位印章 地址审批人印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方经办人印章信贷员印章 关于借款合同7 合同编号: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办法》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 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誉,严格履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借款人(全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住址: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 传真: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银行: 帐号: 贷款人(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行 地址: 信贷业务电话:会计业务电话: 传真: 第二条借款币别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期用款亦实行同一到期日。 第四条借款用途 用于 第五条用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效提款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在有效提款期内,借款人一次提用。超过有效提款期,借款人未提用的借款被视为自动取消。本合同的借款金额以实际提款金额为准。提款是指从贷款帐户划款到借款人帐户。 第六条,借款利率 月利率。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利息和利息支付 借款利息从借款转入借款入帐户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实行按季付息,借款人均须在每一付息日(每季末20日)如数支付该期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从其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八条还款 借款人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日,将全部借款偿清。分期付款采用递减偿还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利率(月利率) 分期付款以月为单位计算。 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 借款人可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但须提前通知贷款人。 借款到期日起,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任何帐户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借款人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三)借款人和贷款人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借款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借款人应选择下述一种或两种方式提供担保。1。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2。抵押方式担保;3。质押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或(和)《质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二)以第三方保证人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三)借款人以所购汽车向贷款人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贷款人应按合同规 关于借款合同8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七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关于借款合同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以上各方共同出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物权法、担保法规等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借款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出资借款人约定 该借款协议是《11111》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为双方共同真实意愿表示与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主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主借款合同债权人为甲方实际债权为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拥有,甲方债权为1600W,乙方债权为400W。每月利息按主借款合同约定收取再按所出资借款比例分配。甲方与乙方对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共同出资借款额 共同出资借款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出资借款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借款利润,分担共同借款所产生的风险与亏损。 共同出资借款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出资借款承担责任,共同出资借款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借款合同承担责任。 共同出资借款人可按出资借款比例实现债权,可依法对所出资额等值抵押物进行起诉申请资产保全维护债权人权益。 甲方: 乙方: 关于借款合同10 合同编号: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分(支)行抵押人:有效证件号码: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分(支)行 抵押人: 有效证件号码: 保证人: 有效证件号码: 特别提示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尤其是用黑体字表明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贷款人征询,贷款人将进行解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购买汽车辆;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码:;车辆号码:。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计收罚息。若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收罚息。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按月结息。借款期限在年(含)以下的,前述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无论法定利率是否调整,均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年以上的,前述贷款利率一年一定,于每一年度的贷款发放日根据当天的法定利率确定应执行的利率,贷款人将在营业场所对法定贷款利率调整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条贷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或抵押登记后),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将贷款以转帐形式划入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开户行:;帐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车辆。上述行为视为借款人提用了借款,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日。借款人自愿按下列第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如放款日与扣款日不同,首期、末期还款金额按实际天数计算) 关于借款合同11 合同编号: 借款方: 借款方: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 其它万元,向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种类),借款万元。 第二条借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借款万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方按照各项借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台(套)万元;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在核准的借款额度内,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借款方按本项借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公章) 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借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借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借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借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借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借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借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关于借款合同12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借款方) (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宣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的承担提供币万元贷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此项借款使用期为年月日自一九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 为。 第四条借款利息: 月息,年息;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法定代表:(盖章) 借款方:(公章)法定代表:(盖章) 担保方:(公章)法定代表:(盖章) 年月日 关于借款合同13 借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社员:(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担保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甲方、乙方、担保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给以乙方互助资金元(大写),资金使用费率为月,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应按合同订立的还款期限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乙方如不按期归还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愿意按资金使用费的向甲方支付罚费,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 三、担保人自愿对本合同中的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监督乙方互助资金的使用。如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或没有全部偿还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立即履行清偿义务,清偿本合同的。乙方应按期偿还给甲方的全部互助金本金、资金使用费、应支付给甲方的罚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含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 四、乙方承诺: (1)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信息资料。 (2)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互助资金情况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按期清偿所借互助金本金和资金使用费。 (4)在归还所借甲方资金前,乙方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5)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还款的情况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乙方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所借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甲方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所借出的互助金本费时,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发生乙方不履行承诺、有足够证据表明乙方没有归还债务能力、担保人向其他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本合同乙方应付甲方的债务。 六、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日期: 关于借款合同14 抵押权人(甲方):抵押人(乙方):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市(县)区(镇)路(街)号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 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 第八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抵押入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其他 第二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由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抵押权人住所:抵押人住所:电话:基本账户开户行:传真:账号:编码:电话:传真:编码:甲方(公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年月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编号:抵押登记日期 关于借款合同15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 出借方(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 为保证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 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同时双方保证对以下各条款内容都已充分知晓,理解无误。 一、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 2、借款期限:从20xx年到账日计算) 3、资金管理费: 二、风险控制 1、资金存入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证券账户: 帐户名:, 资金帐号: 三方存管银行账户:6222021001134336392工行证券大厦支行许明飞,该证券帐户下称共管帐户。 a、双方申明:共管帐户的资金实际出资方为乙方,证券账户名字只是甲乙双方指定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并非资金实际出资方。共管账户只是为保证乙方出借款及应得利息的安全,并非双方的合作投资行为,甲方是唯一的交易方,唯一的盈利受益者及亏损承担者。 b、共管帐户在协议期间不得办理证券的转托管及撤消指定交易手续,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与本协议第5条相冲突时以第5条为准)。 2、乙方在双方约定日将借款全额存入共管帐户,甲方将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由乙方转入该共管帐户。借款额和保证金的总额共万元称为共管帐户的原始值。 3、共管帐户的证券交易事宜由甲方独立运作,其运作范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有价证券。 4、甲方应保证共管帐户的资产总值不少于万元(其中证券的价值以当日收盘价计算),如共管账户资产总值跌破万元,甲方应在次日9:30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帐到20xx年月止(按资金实际户的资产总额达到万元以上。 5、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同意,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乙方有权对共管帐户修改密码,并进行相应的操作(包括对共管资金帐户内的证券进行强制平仓)。甲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予以认可,而无须甲方另行确认。 a、甲方在所在证券营业部上述股东帐户中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跌至万元(其中证券的价值以当日收盘价计算);甲方又未在次日9:30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帐户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达到万元以上。 b、未能期满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欠乙方的全部利息。 c、不得购买权证、st股票、st股票;不得购买当日已经涨停和一字板跌停的股票;购买创业板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资产总值的。 d、共管账户的资产总值在交易日盘中少于万元时(其中证券价格以当日盘中交易 价格计算),乙方可操作共管账户,启动平仓机制,卖出股票,甲方不得有异议。 e、乙方对共管帐户有知情权,即乙方随时可以查询共管帐户的资产总值情况,但不得查询持有股票明细及操作情况。 三、保证和承诺 1、甲、乙双方保证所有款项的合法来源,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承诺未以 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托管、赠与等其他权利。 2、协议期间若因甲、乙双方债务等原因致使共管帐户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划扣、冻结, 由此造成对方损失的一方应无条件以其他资产弥补对方的损失。 3、协议期间,若共管账户产生亏损,甲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本金及利息,甲方承诺无 条件以其他资产弥补乙方损失。 4、协议期满,共管帐户中扣除借款本金和利息后的剩余资产为甲方投资收益所得,甲方有权利收回,同时甲方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和投资法律法规后果,与乙方无关。 5、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要求,证券转让利得征税,则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共管账户产生的收益,除乙方所得部分外的收益税额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乙方所得利息之税额。 四、利息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一次资金管理费元(每月日前支付)。 五、资金归还方式:到期归还借款额和资金管理费 六、甲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获取的收益都通过银行指定账户转账进行,双方转账往来并无其它债权和债务关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确保所借用的资金用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借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算利息。 2。账户资产总值跌到万元以下,乙方有权卖出所有股票,修改账户密码。甲方如果继续操作需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保证金使账户资产总值达到万元以上,则账户继续使用,如甲方保证金2个交易日内没有追加保证金使账户资产总值达到万元以上,乙方有权将账户进行结算。 八、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九、协议期结束前15天,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附加条款:甲方若盈利且盈利到配资总金额的5(即万元)以上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取盈利,乙方有义务将甲方的盈利资金在次日划入甲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借款人(手印):出借人(手印):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