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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6月22日 萌嘟嘟投稿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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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劳动合同(精选1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劳动合同1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身份上、义务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借此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首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劳动合同而未给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其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要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约束,还要受到集体合同内容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约束。因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最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国家强制干预性较强。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法律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制。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项损害发生后,如果该损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就会面临由其它人承担的问题。这时,法律将赔偿损害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归于某人承担,就是归责。”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关于劳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界经历了从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适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到对其区别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用的过程。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必须在主观上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谅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为主,以其他为辅。
  首先,继续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并且在客观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可以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通说认为在我国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却被普遍使用。
  最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劳动合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主要为金钱赔偿。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违约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一定规定。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完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建议
  首先,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未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令人遗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笔者强烈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列入《劳动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对诚信的重视。
  其次,明确和系统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义务的一般条款。法律一般会通过合理而明确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立法目标。“劳动合同构建长期的债务关系,很明显它也是雇员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未就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进行体系化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千变万化的情况,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便,建议加强对此的立法。
  最后,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则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与和谐。我国劳动立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较散,未能建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散见于法律各章节之中,未能充分发挥违约责任制度的救济作用。构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关键的要素。不明确归责原则,就无法将违约的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对违约的救济也无从谈起。归责原则还决舍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双方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的等等,因此,归责原则的设计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有关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案例
  四川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为此他与公司“闹”上法庭,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有人把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其一,赔付金额之高在我国餐饮业还从未有过;其二,国内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之大也是第一人。
  该餐饮公司已有上百年历史。1999年,某集团公司将其从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始在成都开店。几年时间,在成都,该餐饮公司的名声就到了几乎无人不晓的地步。
  20xx年初,从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厨师林某得知自己的师傅升任餐饮公司的行政总厨后,找到师傅帮忙,并在师傅的帮助下,进入餐饮公司,当上了一名初级厨师,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业上是个有心人,勤奋好学,很快从众多厨师中脱颖而出。20xx年,林某获准进入餐饮公司研发团队从事餐饮公司菜品的学习、研究和开发,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后,随着林某厨艺不断提高,他不仅跻身高级厨师之列,还当上了厨师长,成了餐饮公司的中坚力量,月工资也由原来的5000多元上涨至1万多元。
  20xx年,该餐饮公司进行连锁扩张。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与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即《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林某为该公司顾问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负责餐饮公司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餐饮公司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还约定,在聘用期内林某年薪30万元,公司还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0L的雅阁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根据经济效益将给林某以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预计林某10年的总收入可达近500万元。
  餐饮公司与林某在《聘用协议》中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
  随后,餐饮公司为了让林某更安心地工作,还把协议中约定提供的雅阁轿车换成了档次更高的宝马轿车。
  然而,不到一年时间,林某与餐饮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公司要求对全国各分店厨师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而林某却希望他负责的分店的厨师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还认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不信任,进行“牵制”管理,他无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离开了餐饮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档餐饮公司做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林某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林某偿付违约金2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餐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餐饮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林某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林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随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林某与餐饮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餐饮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三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拿到判决书,他的心里很不平静,尽管他曾在餐饮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但时间不到一年,自己所挣的钱远不够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对他来说,如同天文数字。为此,6月3日,林某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xx年9月,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后,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规定,林某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这个厨师所获得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他担任的职务,涉及比较重要的技术领域,那么与这个高报酬相适应的,当然就应该是高风险。承担25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平的原则。
  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在当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而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认可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些地区认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般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关于普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具体的收入,不宜规定得过高,如果规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减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是:“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也就是说,上述关于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北京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即3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而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认定该协议无效,进而根本不支持企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由于我国各地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该违约金的地方规定差异很大,从而很可能出现各地处理同一问题的结果不唯一性。面对这种混乱状态,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的问题是,国家应该怎样看待违约金?违约金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做怎样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违约金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会对劳动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就等于忽视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有关劳动合同3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1。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其它。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1份,送各存1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4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鉴证机关(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5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解释,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秘密为由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如秘书人员、安全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安全保卫等具体工作有机会接触到很多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如果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
  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
  1、结合商业秘密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
  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
  3、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高低;
  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提供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
  (1)一般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1、《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约定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一,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这样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补偿金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需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这显然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不利,《劳动合同法》至少应明确规定经济偿金的最低标准。应考虑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可能获得的收入,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立法应明确要求竞业限制协议必须约定劳动者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方式,并以该约定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要件之因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使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人员无法真正起到约束作用。如果违约员工可能获得的利益远大于支付的违约金,选择往往是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出现新东家愿意为这笔“违约责任”买单。实践中,用人单位会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较低的经济补偿,一旦劳动者违约则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应在劳动者能够承担,又能起到威慑作用的范围内,具备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可考虑规定把违约金数额与经济补偿金数额相挂钩,将违约金数额规定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适当倍数,这样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补偿金数额较低,也不会过分损害其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与新单位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需要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即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合同法》还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使竞业限制协议对其失去法律约束力:
  (1)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入公有领域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已经公开;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执业的时候会遇到更多的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遇到具体的问题时,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问题作专业的解答。
  有关劳动合同6
  一、没签定劳动合同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会得到哪些补偿呢?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需要提前几天告知所在单位呢?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现实中,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因为劳动者原因,也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但无论是因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都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也就是上文中介绍的内容。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了解。
  有关劳动合同7
  1。续签劳动合同对象系我校在编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续签劳动合同程序。
  2。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人才交流中心向单位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领取《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
  3。个人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
  4。单位审核个人填写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
  (1)审核个人填写的基本情况和合同期内个人工作总结是否属实;
  (2)在“单位意见”栏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3)在“单位考核意见”栏对个人合同期内各方面的表现作出综合评价。
  5。单位通知个人持《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6。个人将《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送交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复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对个人拒签劳动合同或无故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才交流中心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办理离校手续;单位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写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经调解无效时,按照接收待聘人员工作程序,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7。《劳动合同书》送交校长办公室加盖法人印章和学校公章。
  8。《劳动合同书》由个人、人才交流中心各保存一份。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行政部按员工管理权限征求意见后,提前30天将《续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同意其续签的,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签手续,续签期限仍为1年。
  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可以通过公司内部调节,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仲裁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有新规定颁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劳动合同8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辞职后拖欠工资问题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如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三种情形,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三种情况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最后一个条件,有争议。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少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作是护身符,理解为可以一直被单位雇用。其实,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谢谢阅读!
  有关劳动合同9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简称“本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1。双方同意,自劳动合同届满日20年9月30日起,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20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离职手续。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乙方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整(元)。
  4。除第三条规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款项,同时自20年10月1日起甲方也无需继续为乙方缴纳任何保险费用。
  5。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条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且交还所有属于甲方的物品、财产及文件,甲方同意于20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条的。款项。因这些款项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有扣缴的法定义务,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予以扣缴。
  6。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至20年09月30日终止,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甲方: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10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因为原因根据《劳动法》等规定,本公司解除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特此证明。
  (公司用章)
  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1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业务的需要,现特聘用乙方为甲方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工作岗位甲方安排乙方主要职责如下:
  1、接听、转接电话。
  2、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传真的收发,资料送递工作。
  4、管理好员工的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完善的员工人事档案。
  5、管理好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率。
  三、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乙方外出学习和培训(培训费由甲方提供)。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6日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一方的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为元人民币(每月十五日甲方应准时发放薪金)。绩效工资为200元,迟到一次扣5元,请假一次扣30元,二次100元,三次全无。
  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六、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商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8、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立即离岗,即扣除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二份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乙方(签字)
  有关劳动合同12
  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劳动合同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同意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二、合同期限:
  第三、工作时间
  第四、工资待遇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元月。
  2。甲方于每月日发给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自动顺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五、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各岗位的操作流程及规程,保证安全工作。
  3。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其它事项
  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地址:身份证号:
  乙方:地址:身份证号:
  有关劳动合同14
  第一条、劳务合同期限及薪资
  1、甲方与乙方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止,其中前15天为试工期。试工期满后,部门主管签署试工期的情况,表现基本可行后(详见试工期转正表格,加转入试用期后留档)进入试用期,时间为三个月,月薪为元月;三个月试用期满后,部门主管签署试用期的表现情况,能转入合同期(未有上述表格不得进入公司)则转入合同期直至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延续,应续签合同。(试工期内即15天,双方或单方不满意其工作时,甲方不承担乙方试工期间的工资,如有培训费用产生,由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试用期内达不到工作要求离开的员工按计时22。5元小时以内计算,中层及主管按月工资的70结算)。薪资为工资加销售提成。
  2、根据公司安排乙方在相应的岗位工作,月工资为月,销售提成按所在部门规定执行。薪资为工资加销售提成,此薪资以包含甲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应承担劳资关系项下一切费用,包括各类保险、加班工资、公休补贴及通讯补贴等。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销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部门岗位从事工作。
  2、乙方上岗后应按甲方规定完成各项指标。
  3、甲方根据销售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4、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1)乙方服从甲方制定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2、休息、休假
  本公司规定员工每月按四天休息安排,具体休息日由所在部门合理安排。
  (2)员工超过公司规定的休息天数,则扣除休息日工资,计算方法为:超过休息天数(基本工资30天),未经公司部门批准,超出休息,按天数工资3倍处罚。
  第四条、劳务合同制约
  1、甲乙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循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能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
  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利(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劳务合同,并追究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为保证本公司的技术培训资源不外流,签订本合同的员工,在期满后中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与本公司相同行业工作,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追罚乙方的违约金,经双方认可违约金是乙方在公司里工作时年薪工资310倍(可追至在公司期的全部年限)。
  3、由于乙方人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乙方在经营销售业务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违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操作业务中严格遵守财务规定,严禁直接涉及货款现金,所有销售款项必须采用银行转账到公司账户,货款现金须直接汇到公司账户。
  6、乙方接受甲方培训期间,已明知公司各类规章制度、销售办法规则及公司关于特殊岗位职员的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规定,上岗就职前须签订履约承诺书。
  第五条、劳动争议及处理
  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从仲裁决定,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以法律、法规为准。
  3、本公司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经签订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制约。
  4、培训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日期: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15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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