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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合同

2月18日 程染筱投稿
  合伙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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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投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伙投资合同1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的经营宗旨:
  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餐饮,客房。经营地址:吐鲁番市高昌路号。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日起,至日止,共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账户。
  1。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2。合伙人范波春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徐政德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陈圣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4。设立存取款账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在未收回出资额期间,甲按年盈利的60分配;乙按年盈利的20分配;丙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资额后,甲按年盈利的40分配;乙按年盈利的30分配;丙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终止:酒店转让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甲对酒店发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财务支出具有决定权,并负责协调酒店
  行政外围工作。乙、丙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期间,合伙人亲属不得参与酒店经营。
  第九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终止合伙行为;如一方强行终止合作,则其投入出资部分归其余合伙人所有。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合伙人:
  签署时间:
  乙合伙人:
  签署时间:
  丙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投资合同2
  合同号: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
  自至,共计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人:有权签人:
  盖章:盖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合伙投资合同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丙方(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合伙人:丙(姓名)
  合伙投资合同4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伙投资合同5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王维和出资占55,莲池公司出资占45。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维和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东陆公司投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维和投资2100万元。
  1997年8月20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8月19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及王维和,其中东陆公司出资3000万元,技术开发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维和出资2100万元。1997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维和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维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维和”签名是参会人员蒲新民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维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维和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维和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维和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维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1997年7月25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协议书》,1997年8月19日《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及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1997年9月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号》及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1997年12月21日维和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维和承担30,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共同承担70。
  评析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王维和、莲池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变更维和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对维和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维和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维和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莲池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维和及莲池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合伙投资合同6
  合伙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定、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合伙人以自愿为原则,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创造一个行业,把合伙人自身的价值体现出来,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
  一、合作经营的具体情况。
  该合作店铺位于主要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不锈钢铁艺铝材门窗工程,防护围栏等金属焊接安装工程,
  二、合作方式。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如房租,水电,购买材料及施工工具)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各出百分之五十。每做一笔生意所赚金额除去开销后平分(备注:无论承接的工程大小,每向客户交完货之时,无论是否完全收款,双方都应立即做好亏盈账目,除去开支,应立即平分所赚金额,留有余款的工程,双方共同承担向客户收余款的权益与义务)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平等,乙方对工作的一切事宜,拥有发言权,和决断权(如材料购进,工程外包,工人聘请,包括与客户溢价,签单,收款等一切事宜)甲乙双方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购进和出售产品;支付合伙债务;开支实行公开制度须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投资额、方式、
  合伙人都以现金方式投资,具体投资金额,按实际所需待定(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投资为共有财产,(如施工工具,办公用品,店铺装修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投资仍为个人所有,投资款合伙人自行约定时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入伙、退伙,投资的转让
  1、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伙:1需所有合伙人认同的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3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投资初期的投资金充公,不予退还。
  3、投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且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七条:禁止行为
  1、禁止合伙人自己或以合伙人名义参与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经证实后,确有此事,将报告或扭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置,责任由个人承担,与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无关,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在进行业务活动期间,禁止合伙人之间的私人恩怨,如因私人恩怨造成损失者,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邀请中间人和公证员清算并给与公正;2清算后如存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投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投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共同有同等效力,具体事宜详见附件内容。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
  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或盖章)联系电话:合伙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合伙投资合同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合作投资股票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标的基本信息
  1、甲方提供股票投资账户:
  2、甲方提供资金人民币元整。保证金到帐合同生效。
  第二条合同期限
  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三条利润分配
  乙方每月按甲方出资额的支付给甲方账户管理费,即万资金每月支付元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在双方合作正式开始第天打入甲方所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乙方利用该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后所得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间,超过保证金的利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周五收盘后将利润于当天或第二天立即转出该证券账户,并打入乙方的银行卡。
  第四条亏损保障
  乙方对甲方实行万元的证券账户资金最低保障线,也即乙方利用该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必须确保账户总资金不少于万元。若出现亏损,每当账户总资金低于万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仓操作,或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将账户总资金补到万元。若乙方不追加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暂时终止合作。若乙方追加了保证金,则在合作时间未到期前,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作。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得私自提取账户的资金或转托管;不得操作账户里资金的股票买卖;但有权查询股票账户。
  2、当账户市值低于平仓线时,甲方有权平掉账户里股票结束合作;平仓线为甲方本金的。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全权操作账户里资金的买卖。所有盈利归乙方所有。
  2、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包括买卖股票亏损、停牌或摘牌亏损等)。
  3、乙方累计买入任何一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总资产的(由于股票上涨的原因除外),如果超过,甲方有权立刻平仓并结束合同,超额资金购买的股票盈利归甲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进行股票操作的期间,必须保证资金总额(股票市值加剩余现金)保持在平仓线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做平仓处理、有权更改密码暂时禁止乙方操作直至乙方补仓或合作终止;如果市值低于平仓线,乙方不得买入任何股票,如果乙方在平仓线以下买入股票,盈利归甲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如果账户市值低于平仓线,乙方必须存入保证金使资金总额达到合同签订时的总金额方可继续操作(在平仓线之上乙方补仓不受此限制)。
  6、当账户累计赢利超过甲乙双方资金总和时,乙方有权提取超出盈利部分。甲方必须予以配合。甲方将乙方的盈利汇款至乙方的银行账户并以银行凭证作为支付依据。乙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姓名:。
  7、乙方按每月利率每月支付给甲方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首次支付日期为合作开始日。如果乙方逾期日未支付利息,需额外交纳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应支付利息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利息的日期止,罚息利率等于每月利率的两倍并按天计算;如果乙方逾期日未支付利息,甲方也有权对股票做平仓处理。利息支付方式为乙方存入甲方的银行账户并以银行凭证作为支付依据。甲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姓名:。
  第七条合同结算与费用
  1、如果出现平仓情况,乙方如果希望继续合作,必须在日内存入保证金使资金总额达到合同签订时的总金额。否则本合同提前结束。
  2、若合同提前结束,甲方优先分得本金及乙方还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到期日计算),乙方分得剩余资金。
  3、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乙方结束本合同都必须按合同到期日支付给甲方全部利息。
  4、在本合同结束时,所有盈利归乙方所有。
  6、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可以用账户盈利或者增加保证金的方式追加融资。
  7、所有汇款费用(包括甲方汇款给乙方和乙方汇款给甲方)都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保密约定
  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2、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中国股票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第九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和操作。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本协议期限届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委员会,并按委员会规则进行。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合同条款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的。规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孙淑慧的名字挂靠在重庆市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37。6万元(大写叁拾柒万陆千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年8月1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年8月1日以前将18。8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年1月,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伙投资合同9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2、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权作为出资,参与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份公司本总额的。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XX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资的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XX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份公司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XX公司的份。
  (2)以上述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
  2、共同投资人在XX公司登记之日起20xx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份及出资额。
  3、XX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XX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第七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
  20xx年月日
  乙方:
  20xx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0
  第一条共同投资者的名称和住所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者(以下简称“共同投资者”)就各方共同出资,甲方以其名义持有股份,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设立,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者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投资者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的。
  三方一致同意以出资总额为的股权作为出资参加股份公司的设立,每一个共同投资者将持有股份公司总资本的。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损失分享
  共同投资者应当按照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损益。
  共同投资者按出资额对共同投资负责,共同投资者按出资总额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共同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地是共同投资者的共同财产,由共同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
  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的,每个共同投资者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取得该财产。
  第四条事务的执行
  1。甲、乙、丙三方作为共同投资者,履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阶段行使和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股份公司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产生的成果,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者有权检查各自负责的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当三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再参与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参与公司管理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向不再参与公司管理的双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合资公司所产生的利润属于合资公司,产生的损失或民事责任由合资公司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因疏忽或不遵守本协议而给共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者可以对一方或双方执行共同投资提出异议。
  如有异议,暂停执行。
  如有争议,共同投资者应投票作出共同决定。
  6。下列共同投资事项必须经共同投资者同意:
  (一)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二)向外国投资者质押上述股份;
  (3)更换行政人员。
  第五条投资转让
  1。当共同投资者将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给共同投资者以外的人时,共同投资者必须同意;
  2。共同投资者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共同投资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投资者;
  3。共同投资者依法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者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和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何共同投资者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时,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应当按照共同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摊。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确保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全部财产,以向其他共同投资者提供担保。
  任何一方承诺,如发生违约情况,给其他共同投资者造成损失,则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者协商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所有共同投资者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者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出生日期)
  合伙投资合同11
  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2
  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
  被投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
  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
  投资款及支付
  主要包括出资额、出资形式、出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管理、投资款使用情况,但在行使该权利以不影响乙方正常管理和运作投资款为限。甲方应保证其对投资资款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理,且投资款投入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法律纠纷。
  甲方应当确保其对乙方的出资以直接持有乙方股权份额为目的。若存在代持情况的,应当向乙方如实披露。
  如果投资协议书中对甲方权利有任何其他优先约定的,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对投资款进行经营管理,并保障其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投资款,保障公司和股东权益。乙方承诺将将按照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使用投资款。
  收益与分配
  各方按照其在公司合伙所占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收益和分红的权利,承担债务,分担风险。
  税费的承担
  各方基于本次投资所应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利用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持续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终止而终止。
  退出及清算
  甲方出资后,不得要求退回出资,除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
  乙方股东合伙人一致决定终止经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乙方发生破产或清算事件;发生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投资全部划入乙方开设的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投资方:(甲方)
  法定授权人姓名:
  被投方:(乙方)
  法定授权人姓名:
  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3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和丙方)
  甲:,身份证号:
  乙:,身份证号:
  丙:,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经营餐馆项目,总投资为45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
  第二条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餐馆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乙方的比例分配、丙方的比例分配。
  第五条每年餐馆总销售利润进行分配或再投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决定权按出资比例多少来界定。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餐馆的管理及日常事务。薪酬为底薪元利润提成,经营期间乙、丙两方均有权了解餐馆的账务及经营情况。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只要三方继续合作,本协议持续生效。
  第十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作三方中如果有一方提出退出合作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其他两方提出,退出金额按退出时餐馆资产比例来返还,返还期限不超过天。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第十三条协议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3、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餐馆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地址:
  乙方:(签章)
  地址:
  丙方:(签章)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xx”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xx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xx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xx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xx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xx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xx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xx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xx,开发适当特色的xx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xx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xx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xx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xx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xx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伙投资合同1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年,自年起,至年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拾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取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
  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公司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公司期届满;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条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时间:
  合伙投资合同15
  甲方:
  驻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驻地地址:
  法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真诚合作的原则,就共同合作由甲方投资、乙方拍摄、制作影片《》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1。本合同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
  2。合作双方保证各方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此合同书,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全权负责本剧的预算、制作团队、摄制日程,以及本剧的拍摄制作等项工作,甲方全权负责本剧的投资工作。
  第二条基本条款
  一、概况
  1。剧名:《幸福,擦肩而过》(暂定名)
  2。剧长:25分钟
  3。类型:数字微电影公益短片
  4。摄制周期:一个月。
  5。后期制作周期(至完成校正拷贝)二个月。
  6。总成本:约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制作费、宣传费及不可预见费四部分组成。
  二、
  就电影《》的拍摄、制作,甲方的投资额为人民币约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
  三、
  《》的拍摄、制作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乙方保证并承诺其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电影拍摄、制作资格的法律主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足以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实现对本项目的的投资回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工作提供投资款总计:约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以实际支出为准),投资款到位方式为:
  A、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B、本协议签订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汇入乙方指定专用帐户总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
  2、有权派员出任下列职务:(1)出品人(第三顺序人)(2)监制人(第三顺序人)(3)策划人(第二顺序人)
  3、作为电影《》的摄制单位在完成片上版权处列第一署名。
  4、完全按照本协议所约定投资款额和条件投资本剧,如遇乙方拍摄超支(超出人民币万元)甲方概不追加,由乙方自行解决超支部分的资金;如甲方有特殊要求导致剧组拍摄超支,超支部分由甲方支付。
  5、有权利监督、督促乙方依照约定如期完成工作并保证作品(工作)质量,在乙方违约情形下,有权利视情况要求改正,中止、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权负责电影《》的策划、拍摄、制作的。全部工作,保证该剧的艺术水准和质量,有权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就其出具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实施对甲方全权负责,保障甲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
  2、有权决定并派员出任剧组涉及所有艺术和创作以及管理职务。
  3、有权在电影《》完成片版权处列第二署名和承制方第一署名
  4、全权负责电影《》摄制组的组建和管理等艺术创作及决定电影制作过程中的一切行政事务,并视实际情况有权决定本剧的开关机时间。
  5、全权负责本剧的报批和审片工作。
  6、乙方保证本协议签署后履行期间工作团队的稳定性,不发生主要成员和演艺人员中途退出和更换的情形(除签约人员不胜任工作外以及违反剧组相关纪律的)。
  第三条违约处理
  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实际经济损失,向对方索赔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按时和拖延给乙方支付投资款,造成剧组工作延误和影响开机时间,甲方则应该相应追加因甲方拖延支付时间而使乙方和剧组造成的实际经济投入和损失。如确实因甲方无力继续投拍本剧,甲方应当书面允许乙方另行寻找投资人共同投资继续本剧的制作,甲方作为共同投资人继续参与本剧的制作。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投资结构变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3、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两月以上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计划;或者发生可能导致不能保证该电影如期拍摄完成并投放市场的情形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4、本协议若因双方以外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计、抗拒并克服的情形致使制作进度受阻,不属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协商不成,以甲方所在地为司法管辖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
  因本协议签署及履行发生的送达,以双方在协议中留存的地址及方式为准,一方如有变更,须于3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成立生效。经双方认可的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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