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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8月20日 龙凤殿投稿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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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劳动合同(集锦1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关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劳动合同1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身份上、义务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借此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
  首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劳动合同而未给违约方的经济损失。其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要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约束,还要受到集体合同内容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约束。因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最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国家强制干预性较强。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法律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制。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项损害发生后,如果该损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就会面临由其它人承担的问题。这时,法律将赔偿损害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归于某人承担,就是归责。”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关于劳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界经历了从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适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到对其区别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用的过程。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必须在主观上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谅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为主,以其他为辅。
  首先,继续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并且在客观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可以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通说认为在我国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却被普遍使用。
  最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劳动合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主要为金钱赔偿。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违约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一定规定。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完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建议
  首先,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未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令人遗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笔者强烈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列入《劳动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对诚信的重视。
  其次,明确和系统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义务的一般条款。法律一般会通过合理而明确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立法目标。“劳动合同构建长期的债务关系,很明显它也是雇员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未就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进行体系化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千变万化的情况,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便,建议加强对此的立法。
  最后,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则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与和谐。我国劳动立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较散,未能建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散见于法律各章节之中,未能充分发挥违约责任制度的救济作用。构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关键的要素。不明确归责原则,就无法将违约的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对违约的救济也无从谈起。归责原则还决舍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双方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的等等,因此,归责原则的设计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有关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应聘人员):
  性别: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确定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根据乙方申请安排乙方担任驾驶培训教练工作。
  (二)、乙方承诺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岗位,并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工作目标等要求(以本合同约定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准),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今后,若因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或工种,乙方承诺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三)、岗位责任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心。
  2、严格遵守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态度好。
  3、具备完善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较高。
  4、具有六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半年以上本校驾驶从教经历及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5、能够按照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对待学员热情,服务周到,教学过程中能够使用礼貌语言,学员满意率达到95以上。
  6、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必须达到85以上;
  7、爱护车辆,无事故发生,无学员投诉,无违纪现象发生。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3、其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受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2、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其他
  四、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一)、劳动报酬。乙方在受聘期内基本工资为:元月,同时,甲方根据乙方培训学员合格率情况发放或扣除绩效工资,双方约定:具体办法依照甲方规章制度确定。
  (二)、保险福利待遇。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最低标准规定,按时定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双方约定:由甲方统一办理投保手续,乙方应承担的部分,乙方委托甲方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如果乙方因年龄或政策等原因不能参加保险的,由乙方本人写出申请,由甲方按年度向乙方多发一个月工资(基本工资),作为乙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补助金。
  五、劳动纪律。
  1、双方约定:由甲方依法制定、健全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管理;
  3、若乙方违法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因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遇到需要双方协商解决的困难时;
  2、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时。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2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私下接受学员的请客或者私自收取学员费用、以及吃拿卡要的;
  (6)、不服从甲方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或者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培训学员考试合格率应达到85,累计2次达不到该合格率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2)甲方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乙方履行公民义务,被批准应征入伍的。
  4、甲方用工受市场影响很大,如遇甲方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解除本合同,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乙方承诺理解支持同意甲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合同立即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4、因甲方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等,本合同立即终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乙方无论是在本合同期间还是与甲方解除合同后,均负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义务遵守国家和甲方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动车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因乙方在教学过程中或因公使用车辆时违反上述规定(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承担后)经济损失的30赔偿金和相关费用;乙方非因公发生的责任事故以及擅自驾驶甲方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法律赔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偿设备损坏等相关损失和费用。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与对方赔偿。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3
  杨某于20xx年3月2日进入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公司没有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双方口头约定,杨某每月工资为3000元月。20x年4月13日,由于杨某工作懈怠未能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领导对其提出了批评,杨某一怒之下离开了公司,之后也未到公司上班。
  20x年4月15日,杨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补缴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印务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此案,目前,本案已经二审终审。
  〔案件分析〕
  该案例主要涉及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之前对双倍工资的时效一直存在争议,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本案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自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实施后,少数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到20x年度由于各种原因要离开公司时引起劳动争议时才想起主张双倍工资,但此时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平常所说的“双倍工资”。二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依照该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却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取得的等同于正常劳动报酬数额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劳动报酬,故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性规定,而并不适用于有关劳动报酬时效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主张支付双倍工资,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分别从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属于此一年时效之内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本案中,杨某主张的是20xx年2月到20xx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而杨某直到20x年4月15日才提起仲裁要求该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的规定。所以终审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其主张。
  二、只有单位作出违法解除的,才可以主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作出违法解除行为的,劳动者提起仲裁时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杨某认为是被公司“逼走”的,应当属于违法解除行为,而公司却认为并没有作出解除行为,杨某在20x年4月13日走后再没有回公司上班,系自行离职行为。既然杨某无法证明公司作出了违法解除的行为,要求赔偿金自然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最终并没有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往往只要求仲裁、诉讼的程序时效,而不关注实体时效。
  由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出于对劳动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注重程序时效。也即只要在一年之内及时提出了要求补缴的,可以一直追溯之前连续都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杨某要求补缴的是20xx年3月至20x年4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而杨某是在20x年4月15日提起仲裁的,虽然程序时效没有过,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显然是超过实体时效,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公司答辩中认为该部分主张已超过实体时效意见。
  〔律师提醒〕
  1、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双倍工资存在一年的时效,并且只能前溯十二个月,因此,主张双倍工资应当及时,尤其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年的情形,必须立即提起仲裁,否则拖延一天则少一天的双倍工资差额。
  2、劳动者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的,即便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维权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义务,再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造成旷工的事实,这样就构成严重违纪,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又得不到赔偿金。
  3、而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规范管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有关劳动合同4
  一、关于立法形式
  鉴于劳动合同涉及问题繁多,且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此项立法应当持更为审慎的态度,采取科学、民主的方法立法。
  建议:
  1、借鉴《合同法》起草的经验,可以尝试委托劳动法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讨论稿,并注重倾听、吸纳专家意见;
  2、将讨论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关于草案送审稿内容。
  1、由于多年来我国劳动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未理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劳动法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应当根据劳动法制定。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劳动法作为基本法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此,建议第一条改为:“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
  2、用人单位规则是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要渊源之一,其独立性可以与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相提并论。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规则作出规定。
  鉴于用人单位规则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本人认为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对用人单位规则作出规定。
  3、送审稿仅对依法设立后的用人单位进行了界定,但是,对用人单位处于筹建阶段的招用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却未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增加,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于筹建阶段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的,以成立后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用人单位;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依法成立的,由发起人为用人单位。发起人可以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未成立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发起人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4、考虑到实践中涉外劳动争议较为常见且关系复杂等因素,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列一章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该章的主要内容有: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涉外劳动关系:
  A、用人单位为外国企业的;
  B、劳动者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
  C、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外国的。
  (2)外国企业不得直接招用中国公民在中国工作。但是,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可接受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国人才中介机构的派遣,与其派遣的劳动者建立工作关系。
  (3)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招用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或外国工作,也可招用中国公民到外国工作。
  (4)中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的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中国法律。除此之外,其他的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双方约定的准据法;没有约定准据法的,适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签订地等与劳动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建议增加:“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6、建议增加:“劳动合同仅用外文写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申诉方或起诉方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的中文翻译文本。如果双方对中文翻译文本的内容有分歧的,则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文本为准”。
  7、建议增加: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原则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1)竞业限制期限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1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2)竞业限制期限已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2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3)竞业限制期限已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3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4)竞业限制期限已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4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5)竞业限制期限已满24个月不满30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5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6)竞业限制期限已满30个月不满3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以上“工资”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时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8、建议增加:“续延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有约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建议增加:“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招用劳动者从事工程建设,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直接或间接招用劳动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劳动合同5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10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于20年月日入职本公司,乙方于20年月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辞工。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书面申请(辞工书),双方自年月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二、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此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其它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不存在其它权利义务关系,除本协议约定的。补偿及相关费用外,双方互相不存在补偿或赔偿事宜。
  四、双方同意无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任何权利义务问题,自本协议签订后放弃向对方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补偿差额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收款收据
  今收到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所有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
  (大写:万仟佰拾元)
  收款人: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6
  刘某是一家纺织厂女工。今年3月,她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院住院保守治疗了一个月,但因病情较重,出院时尚未完全治愈。在医生建议下,刘某又在家继续休养了一个月。由于刘某住院前只向所在的纺织厂申请了一个月病假,故其所在单位以其连续旷工一个月为由,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系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遂依法撤销了其所在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刘某因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被单位开除,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条第2项虽然规定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同时也对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刘某未依照厂方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该行为也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过错。但其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为患病未愈所致,并非出于故意,可以原谅。刘某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其所在的单位单方解除和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
  有关劳动合同7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
  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年月日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为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三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第四十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8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四川建筑业企业(含部属在川建筑企业、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第一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三
  甲方: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班组从事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按时计酬,日薪元或月薪元;
  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元;
  其它: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原因造成违约除外。
  十、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连附件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来年月日
  附件:
  本附件是(甲方)与(乙方代表)在年月日所签《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等人作为乙方(班组,共人)的委托代表,代表乙方在《建筑业劳动合同》上签名,与甲方共同遵守该合同。乙方签名(本人亲笔签名)如下,表示承认:
  班组:乙方代表: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备注:
  班组:乙方代表: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备注:
  合同变更情况
  班组:乙方代表: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备注:
  劳动者甲方负责人
  有关劳动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保洁服务项目达成协议如下:
  一、保洁服务项目及费用
  乙方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甲方位市的办公区域(或家居)进行保洁服务。保洁项目及核算费用如下:
  1。,其费用为:元;
  2。,其费用为:元;
  3。,其费用为:元。
  本次保洁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双方权利: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保洁服务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合同履行完毕,乙方享有在协议的时间内获得服务费用的权利;
  4。乙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施工方案(主要是涉及安全方面工程)进行服务的权利。
  双方义务:
  1。甲方有为乙方服务提供便利的义务,以保证乙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合同履行完毕,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3。乙方应保证其保洁产品的真实性,维护甲方的权益的义务;
  4。乙方应当保证其服务质量的,工程完毕应主动邀请甲方进行检查;对不合格部分,乙方应进行重新处理,直到甲方满意为止。
  三、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保洁服务费用待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应在48小时之内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四、争议解决方法
  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者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可以按以下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
  1。通过双方友好协商;
  2。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3。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议,可经甲乙双方补充说明;
  2。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保洁服务合同
  甲方:(通常为用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通常为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为净化校园环境,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校园部分区域的保洁工作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等人担任学校的保洁工作。保洁岗位的设置为。
  2。保洁形式为日常保洁,保洁时间为甲方的每个工作日。时间春冬季为,夏秋季为。
  3。保洁区域为。
  4。保洁标准为。
  第三条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常用保洁工具,但不常用的专用保洁工具由乙方自带。
  2。甲方应建立保洁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排除保洁区域内的安全隐患,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3。乙方要严格遵守保洁工作操作规程尤其是高空作业和危险区域工作规程,确保劳动安全。
  4。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应支付加点工资。加班加点的时间要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条保洁费用
  1。保洁费暂定每人每月(年)元(大写)。
  2。甲方按月支付保洁费用,承包协议生效后,甲方于支付给乙方。如遇节假日特殊情况,付款时间可提前或延顺,但时间必须在之内。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加班工资按每人每天元支付,加点工资按每人每小时元支付。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由缴纳;其支付方式。
  第六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本保洁合同,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工作人员要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与此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如果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相关纪律和规程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10
  吴小姐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一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协商一致的续订合同原则,双方均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服务期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了培训,吴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吴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吴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吴小姐应当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吴小姐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是从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以及违法服务期限的赔偿来看,显然并不很合理。吴小姐被送到国外培训一年,却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万元。阿华认为,吴小姐可以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定这个约定为无效条款。
  有关劳动合同11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
  案例
  四川某餐饮公司的厨师长林某,在没有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公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为此他与公司“闹”上法庭,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经过法庭审理,法院判令林某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有人把法院这次作出的赔偿判决称为“中国餐饮界第一赔偿案”:其一,赔付金额之高在我国餐饮业还从未有过;其二,国内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数额之大也是第一人。
  该餐饮公司已有上百年历史。1999年,某集团公司将其从北京引入四川成都,成立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始在成都开店。几年时间,在成都,该餐饮公司的名声就到了几乎无人不晓的地步。
  20xx年初,从河北到四川打工的厨师林某得知自己的师傅升任餐饮公司的行政总厨后,找到师傅帮忙,并在师傅的帮助下,进入餐饮公司,当上了一名初级厨师,月薪20xx多元。
  林某在事业上是个有心人,勤奋好学,很快从众多厨师中脱颖而出。20xx年,林某获准进入餐饮公司研发团队从事餐饮公司菜品的学习、研究和开发,他的月薪也因此而翻番。
  其后,随着林某厨艺不断提高,他不仅跻身高级厨师之列,还当上了厨师长,成了餐饮公司的中坚力量,月工资也由原来的5000多元上涨至1万多元。
  20xx年,该餐饮公司进行连锁扩张。为了留住人才,同年7月,公司与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即《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林某为该公司顾问及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林某负责餐饮公司菜品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餐饮公司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从20xx年7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还约定,在聘用期内林某年薪30万元,公司还向林某提供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20L的雅阁轿车。除此之外,公司还许诺根据经济效益将给林某以丰厚的年终奖金和提成。预计林某10年的总收入可达近500万元。
  餐饮公司与林某在《聘用协议》中特别约定:“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林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承担500万元违约金。”
  随后,餐饮公司为了让林某更安心地工作,还把协议中约定提供的雅阁轿车换成了档次更高的宝马轿车。
  然而,不到一年时间,林某与餐饮公司在用人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公司要求对全国各分店厨师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而林某却希望他负责的分店的厨师都是他自己的徒弟,因为他认为自己的人更便于管理。并且,林某还认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对他不信任,进行“牵制”管理,他无法接受公司的做法。20xx年7月,林某离开了餐饮公司,到外地一家高档餐饮公司做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遂于当年8月30日以林某无故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林某偿付违约金2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林某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餐饮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害了餐饮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定林某违约后,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林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
  20xx年1月10日,林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和不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随后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最后认为,林某与餐饮公司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聘用协议》的,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合法、有效。20xx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到餐饮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三十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餐饮公司违约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林某负担。
  20xx年5月20日,林某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拿到判决书,他的心里很不平静,尽管他曾在餐饮公司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但时间不到一年,自己所挣的钱远不够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对他来说,如同天文数字。为此,6月3日,林某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xx年9月,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后,法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作出规定,林某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协议约定,且必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而聘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因此,公司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2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这个厨师所获得的工资待遇,远远高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同时他担任的职务,涉及比较重要的技术领域,那么与这个高报酬相适应的。,当然就应该是高风险。承担250万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平的原则。
  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在当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而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认可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也有些地区认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般的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律应当侧重于保护,关于普通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约定,应当考虑劳动者具体的收入,不宜规定得过高,如果规定得过高,劳动者一方有权利要求予以减少或者是予以免除。比如,20xx年2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的规定是:“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则完全不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况:(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也就是说,上述关于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北京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支持的违约金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即30万元,而不是250万元;而如果本案发生在上海的企业中,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很可能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认定该协议无效,进而根本不支持企业要求林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
  由于我国各地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关于该违约金的地方规定差异很大,从而很可能出现各地处理同一问题的结果不唯一性。面对这种混乱状态,摆在《劳动合同法》面前的问题是,国家应该怎样看待违约金?违约金在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做怎样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最好是由法律规定,如果允许违约金成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会对劳动者很不利,其理由如下:
  如果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就等于忽视了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不同,忽略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难真正实现,这就容易使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时,更多地体现用人单位意志,用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有关劳动合同12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招用乙方的工作地点在:。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甲方执行法定的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的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制度,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元月(元周);
  2、计件工资:(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本项约定方为成立);
  (二)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不得低于第(一)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与乙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
  (六)甲方给乙方发放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风险提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其中乙方应承担缴费部份,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按月支付全薪;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死亡者,由甲方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
  (四)乙方为已婚女性的,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等假期和工资待遇。
  (五)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视为有薪假期。
  (六)在合同期内,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理由通知工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工作交接时支付。
  七、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或者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甲方进行协商;协商无效,甲乙双方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一方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以及甲方制定的规定、制度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按现行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13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姓名住所性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主要负责人)号码联系人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
  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乙方的工作地点:。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不得兼职),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否则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晋升与降职。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另外员工工作包括绩效,提成,生活补贴。其中
  (三)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医疗保险。
  六、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劳动合同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个人劳动合同。
  第二条本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有关劳动合同15
  甲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指定服务费打款账户: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涉及家庭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造成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早、中、晚三餐;根据甲方要求喂牛奶、果泥、辅食;天气好带小孩下楼一到两次;处理小孩个人卫生;配合给小孩洗澡等。
  2、做家务:负责早、中、晚三餐;打扫室内卫生、如扫地、拖地、擦桌子;洗衣服等。
  3、服务地点:市区(县)街(路)号室
  二、乙方的服务时间:
  1、每周一至周六上午8:30分到晚上18:30分
  2、乙方每个月可休息2天;如遇5。1和10。1假期回家探亲,准休4天,但与月休不享受重复使用;若5。1和10。1不回家,当月休息2天。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3500元月(不论大小月)
  2、休息时间用于加班的,加班费100元天;工作满一年,雇主支付保姆年终x2000元(人民币);中途离职,无奖金。
  3、甲方于每满三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现金或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内)。
  四、雇佣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规定时间内支付给乙方当月劳务费。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健康状况以及与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并出示健康证或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等说明证件或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负责提供乙方在服务期间的饮食。尊重乙方、不歧视、不x,保证乙方服务期间的人生、财产安全。
  4、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医疗费用和养老保险、公积金等(乙方在上下班途中、服务期间内突发的疾病或其它伤害产生的费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5、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不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传染性疾病),有权解除合同,解聘乙方。
  6、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其住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约定,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胜任家政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如甲方发现乙方造成小孩损伤或x小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甲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务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4、安心做好家庭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需及时与甲方的沟通,不能擅自离岗,讲究个人卫生,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5、合同期限为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如中途解除合同,应提前4个星期与甲方商议,如擅自离岗,甲方不支付当月劳务费。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情况下,由宁波市仲裁员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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