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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合同

9月13日 多上心投稿
  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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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买合同(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购买合同1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年月日向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开管预售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规划、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
  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八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所有权〕〔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所有权〕〔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所有权〕〔使用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
  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
  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六)。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为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卖方法定代表人】【买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2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号楼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为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暂定总房款为元,(大写: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4、主体封顶后,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
  2、工程施工至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民法典》、《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未建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3
  甲方:代表: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代表: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为购销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甲方:
  代表: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代表: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为购销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渡假村组团内楼房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以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计人民币元。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2。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4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
  上列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买商品房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购买的商品房概况:
  1、上列两方于年月日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商品房,该商品房合同实际总面积为平方米,含契税总价为元(小写元)。
  2、本协议在合伙商品房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第二条:各方出资及产权份额:
  1、甲方出资百分之六十,乙方出资百分之四十购买该商品房的产权;(甲方享有60房屋产权,乙方享有40房屋产权。重大事情在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双方约定如因该商品房产生其它未预计到的费用,该费用也以上述比例分配。
  2、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以两人名义共同办理产权登记,该商品房
  3、双方于每月日按各自拥有的房屋比例付清房屋贷款。
  4、以下事项必须由合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1)合伙商品房的转让、买卖;(2)合伙商品房的抵押事项;(4)其他有关合伙商品房的占有、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因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5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甲方于年月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元,其中银行贷款元,贷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有银行贷款元尚未偿还。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包括乙方替甲方偿还的剩余银行贷款)。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剩余银行贷款还款事项
  因该标的房屋在银行存在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甲方尚欠银行贷款数额元,该笔款项由乙方按照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承担。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银行贷款偿还完毕并赎回房屋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七、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房屋所在地法院;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方式,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银行帐号:。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三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房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伙事项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的房产。
  房产总价款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1、房屋价款出资及比例
  甲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款的。
  乙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款的。
  丙方出资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款的。
  2、购置税费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由三方按前款出资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方式支付。
  3、按揭购房约定
  若三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具体约定如下:
  (1)购房首付款元(包括定金)人民币由三方按前款比例承担,并以现金支付;
  (2)主贷人为方;
  (3)按揭贷款的期限为年;
  (4)由三方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各自按出资比例承担;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
  三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权利与义务
  1、方和方共同委托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的磋商、交涉工作,但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所有法律文书、文件的的签署、均由三方共同进行,任何一方不得代签。
  2、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3、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所有权凭证要按协议第三条的出资比例载明按粉共有比例。
  4、三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三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三方共同行使。
  5、甲乙丙三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房产的出售必须经三方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违约责任:
  三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房屋总价款的30),并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争议解决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8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房屋状况: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坐落范围:
  户型:面积:
  交付日期:
  其他: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元,元。
  其他要求:。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9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方式,取得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0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乙方预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
  银行帐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所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终止后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日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两份。副本份。
  甲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商品房购买合同(现房)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方式取得座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元。(小写: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日内付全部价款的;币元。(小写: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币元。(小写: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1
  卖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中间人:
  买方: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卖方和买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权登记证为准。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2、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整(大写),一次性付清。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水、电、暖气,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之日前,无欠费,若有欠费由卖方负责并补交欠费的全款。
  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卖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名有购房人指定自然人。
  协议签定后即生效,双方不得返悔,如有一方返悔,返悔方承担法律责任。
  卖方:
  中间人:
  买方: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2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略)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自填)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及附件部分略。
  商品房购买合同13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4
  卖方:
  营业执照号码: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卖方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地合字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取得位于市区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定名为,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本房地产项目地价款已缴清,所售房地产未设定抵押,也无其他权利限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已批准本房地产项目进行预售,《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方购买的第栋座号房,位于层,用途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具体分摊项目和不分摊项目见附表。
  具体楼层和位置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卖方出售的房地产所位于宗地编号为的土地及公共设施,为该地域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共同享有。
  卖方承诺在本合同所售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时,本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则买方可以拒绝收楼。
  第四条买卖双方约定前条所述房地产按下面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元。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港币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元。
  按套计算,总金额为人民币港币元。
  第五条卖方委托为购房款的代收和监管机构,为本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
  双方约定:买方不直接将购房款交给卖方,而是按照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款汇入代收机构,以便于监管。
  卖方在代收机构的帐户名称是,帐号。
  第六条买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给付购房款的,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买方给付的价款达到应付总价款以上的,买方应就房价欠付额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方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欠付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买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并在日内从买方已付价款中扣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给买方。
  第七条卖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规定的。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交付使用时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卖方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地产时,应发出书面通知,并由买方签收。书面通知应包括实际交付建筑面积的内容。买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对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收楼。
  第八条卖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予买方使用的,每延期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卖方超过约定时间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
  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接到买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日内将买方已付的一切款项退还,并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造成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买方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九条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可能使房地产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卖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买方。
  第十条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如确需变更的,卖方应持五分之四以上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向政府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卖方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提供的,买方可拒绝接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卖方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房地产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存在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内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1以上、5以内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5以上,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的: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内的,为允许的合理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0。6以上、3以内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购房总价款5的违约金。
  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规定面积差异在3以上,经买卖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按购房时的单位价格,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表约定的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偿装修的差价款。
  第十四条买方付清购房款后,卖方应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十五条房地产移交后,在未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住宅区管理机构之前交由公司负责房地产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元平方米计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续聘或另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
  买方所购商品房仅作使用,买方在装修及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对此,卖方有权监督、制止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卖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第十八条卖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本合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
  卖方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的深地合字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号补充协议或者《房地产证》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第二十条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所确定的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寄送达的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表中,内容包括屋顶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等问题,附表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样板房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表及附图均为合同内容之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及附图,共页,为一式份,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买方:
  卖方代理人:买方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购买合同15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市区县路号楼盘:号楼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单价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元,元。户型为。
  二、认购期间
  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天。
  三、定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选择下列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剩余房款在日内分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真实无瑕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
  2。政府立项证明证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
  7。施工许可证证号:
  8。房屋销售许可证证号:
  六、甲方承诺
  1。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如果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此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乙方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八、其他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1。甲方依本协议第五条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实或有瑕疵,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3。甲、乙双方经协商未能就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5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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