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推荐度: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 推荐度: 海上运输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海上运输合同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上运输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海上运输合同1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海上运输合同2 买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卖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装运期限: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装运条件:。离岸价条款: 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租船公司租订舱位。 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 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 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成本加运费价条款: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 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或附近地区。 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 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 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 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 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 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于国市用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方:(盖章)代表人:卖方:(盖章)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3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20xx年xx月x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海上运输合同4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户: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5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的运费的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6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定作物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加工费单价总价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定作物名称完工时间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包装费承担(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定作物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方法运输价款承担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质量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图纸、技术资料及交付时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材料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数量包装要求检验方法运输方法和运费承担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元;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承揽方:定作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7 合同编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合同号: 日期: 海上运输合同8 合同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单或凭证。 (14)凡以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费用除非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买方: 日期: 海上运输合同9 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码:邮码: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我国海上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约某货物,现就此事相关事宜,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船舶一艘,船名,编号,船舶有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将货物集中于港号码头,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年月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月日时至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运到期限 乙方需在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年月日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六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元由方负担。 第七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八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运输费用 海上运输合同10 订立合同双方:(简称甲方)委托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帐号:年月日订立 海上运输合同11 甲方:地址: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户: 乙方:地址:邮编:电话:法 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起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12 托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承运方: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承运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海上运输合同13 承租单位(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简称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芳草地组团平基土石方工程,甲方租用乙方的铁马汽车(运建筑弃土用)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租用汽车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或工程结束。 二、使用场地:县镇施工现场。 三、租金及计价方式:月租元月台,汽车每天工作时间与工程进度同步,根据工程的需要,汽车每天基本工作时间为早上6:30至当日晚上12:00,每月汽车维修时间三天,若超过三天,则甲方按元天扣除乙方该机具的基本月租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如下雨、下雪等),导致无法工作,乙方租金照收。 四、付款方式为月结。乙方工作时间满一个月后,甲方按实支付乙方租车费用,乙方汽车进场后,我司加油员对每台汽车在加油前的原有库存油量进行测量,并签字确认,以保证车主的利益。甲方付款给乙方时,乙方需提供等额的租赁发票、油发票、机械发票、机械配件发票等。 五、进出场费:设备的进场费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租用半年以上,出场费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机械在甲方租赁期间,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擅自转租或抵押,当日工作完毕必须由驾驶人员检查机窗玻璃及车门关锁好,方才下班。 八、责任和任务: 1、在租赁期内,燃油费、操作工食宿费均由甲方负责。 2、驾驶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但甲方无权要求驾驶员违章操作。 3、乙方按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时,甲方应安排时间给予配合。 4、乙方在土石方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汽车行驶的安全,确保安全驾驶,并经常检查机械故障,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4。1凡因汽车飞石或掉石造成过往行人或其它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由乙方承担。 4。2因汽车驾驶不当或机械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3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公路边电线被拉断,电杆破损的一切损失。 5、设备在租赁期内,若有变动,甲方(或乙方)应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安排。 九、若有一方违约或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自乙方机械进场,正式开工之日起生效,至机械报停后租金截止,由甲方付清乙方租金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备注:其它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海上运输合同14 合同编号: 日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年月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海上运输合同15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品名、产地、运输 1、品名:产地: 2、运输方式:;到货港: 二、数量及价款 1、数量:吨。数量根据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水尺报告数量确定,实际交货数量与到港称量数量有差异的,以乙方计量的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2、货物单价为:元吨,总价款为。此价款为港到岸价(舱底价),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内。 三、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如下: 序号: 项目: 条件(ARBADBDAF): 标准: 备注: 1、全水TotalMoisture(max) 2、灰Ash(max) 3、挥发份VolatileMatter 4、硫Sulphur(max) 5、CSN(自由膨胀系数)(min) 6、粒度Sizemm(95min) 7、固定碳(F。C) 8、G值(粘结指数) 9、Y值(挥发份指数) 四、供货时间 1、该供货时间为具备提货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提货的时间。 2、甲方应当在发货后3日内将船舶名称、始发港、发货量、预计到港日期等信息通过传真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交付提货凭证。 3、船舶到港后,甲方负责在5日内办理通关手续,具备提货条件后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五、验收与交付 1、甲、乙双方按照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报告对质量标准进行确认。乙方对煤炭质量有异议的,有权另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 2、到货港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前,乙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抽检。根据抽检结果,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理。 3、乙方接通知后安排提货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妥善将货物及相关文件、凭证等资料交付乙方。 4、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或延迟交货的,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接收货物并不免除甲方的质量保证责任,收货后发现煤炭实际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进行处理。 六、付款安排 1、本合同项下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2、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元(即总价款的10)的定金。 3、货物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为乙方支付剩余货款的前提,乙方有权选择一次性付款提货或分期付款提货。 4、甲方应按照乙方付款额度在乙方付款后立即安排交货。乙方支付的10的定金作为最后一期货款,多退少补。 5、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剩余90货款后5日内完成结算,甲方交付全部货物。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合同价款调整 1、水份:超过的,扣除超出部分相应数量的货款; 2、灰份: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3、硫: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4、挥发份:超过的,每超出,单价降低元吨; 5、G值: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 6、Y值: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低于的,每降低,单价降低元吨; 发生上述情形,货物单价调整的,货物总价款及当期付款金额应作相应调整。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货物质量出现如下情形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本合同: (1)灰份超过(包括本数)的; (2)挥发份超过(包括本数)的; (3)G值低于(包括本数)的; (4)Y值低于(包括本数)的。 2、货物迟延到港超过5日或甲方迟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供货存在设定质押、监管、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价格变动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需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5、发生上述情形,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3日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其他货款。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本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障碍的。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法律政策变动、行政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异常行为。 2、任何一方在获知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时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同时处以10万50万元罚金。 3、因甲方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货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甲方延迟交货,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另行支付赔偿金。 4、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逾期货物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甲乙双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本合同中互留传真号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传真: 传真: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