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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5月5日 楚倾云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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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品房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合同篇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八、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商品房合同篇2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附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买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还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3。
  4。
  5。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签订:
  商品房合同篇3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合同篇4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商品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推广名】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
  第二条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九条交付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完成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20xx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适用)。
  5。
  第十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九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6)。
  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5);
  (6)。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公共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四条住宅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xx)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七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
  3。
  第十八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
  4。
  第十九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商品房合同篇5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批准,开发,面积平方
  米,工作量万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
  商定,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
  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万元,用作开发的。周转资金。附用
  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每季结算一次。
  四、甲方以和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
  附还款计划。
  五、为甲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愿按《贷款办法》第6条的规
  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11条的规定,
  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签章各方各执1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1份。
  甲方:(公章)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单位:(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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