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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

7月27日 霸王亭投稿
  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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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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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购房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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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商品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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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商品房合同锦集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商品房合同篇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2、墙体。
  3、防水。
  4、墙面、地面。
  5、门窗、五金件。
  6、电梯。
  7、消防设施、设备。
  8、通讯设备。
  9、供冷热系统设备。
  10、二次供水设施。
  11、电器插座、开关、管线。
  12、精装修。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的相关材料,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六)。
  附件一至附件六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
  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附件五:建筑节能
  各项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及保护:
  保温工程保修期:
  附件六:补充合同
  合同登记备案栏
  经办人:
  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面积为。地块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属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甲方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乙方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房屋结构为,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整。
  4。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计(币)元整;
  2代收,计(币)元整;
  3。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元整。
  第五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
  第六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币)元整,并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
  3。
  第七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计(币)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天内付清。
  第八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计算。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九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个月内胺利率计算;自第个月起,月利息则按利率计算。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乙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第十六条乙方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签订的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天内,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理人)(签字):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略)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略)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条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直辖市解决。
  第六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来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贪污处理。
  第八条业主发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条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十条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佥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光焕发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从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共他行为。
  第十二条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条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商品房合同篇3
  甲方(买方)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签订地点:
  一、成交房屋:签订时间:年月日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购房计划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
  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内
  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鉴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证机关:(章)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0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合同篇4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陈XX
  甲方代理人:
  鉴于甲乙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增加部分:
  1、因房屋是毛坯,乙方需自行装修,装修期间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垃圾费、水电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处交纳。
  3、通讯、宽带的安装和使用,由乙方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申请办理并负责全部费用。租赁期满乙方可以申请停机或转移。(注:有线电视不使用不安装,管道燃气不使用不开通)
  4、此房屋乙方作办公场所,甲方允许乙方根据办公室布局装修,在经物业同意并保证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拆除部分非承重墙体。
  5、在合同租赁期间,租赁期满,乙方投入资金对房屋固定装修部份不得拆除,保持装修格局完好。
  6、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乙方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否则甲方需按乙方装修费当年价值赔偿,装修费按伍万元人民币计算,租赁期每满年装修费折旧一万元,第年合同期满扣完。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合同篇5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元,总价款(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大写)。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四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八条第1款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由购房人承担。
  (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缴纳税费。
  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上述各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
  1、市政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年月日达到;
  (2)电:年月日达到;
  (3)供暖:年月日达到;
  (4)燃气:年月日达到;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2、其他设施
  (1)公共绿地:年月日达到;
  (2)公共道路:年月日达到;
  (3)公共停车场:年月日达到;
  (4)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5)学校:年月日达到;
  (6)会所:年月日达到;
  (7)购物中心:年月日达到;
  (8)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
  (9);
  (10)。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一条处理。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
  (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十八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三)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九条共有权益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第二十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
  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2、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
  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
  (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负责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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