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住房合同 推荐度: 住房借款合同 推荐度: 租赁住房合同 推荐度: 出租房住房协议 推荐度: 个人租住房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有关住房合同范文锦集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住房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住房合同篇1 租赁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意将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只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室内物品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乙方承担的住房,不得随意改变住房结构,不得改动或拆除户内水、电、气设施。水、电、气出现意外,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可以协助解决。 四、乙方使用期间,使用的水、电、气、闭路电视费、气办卫生垃圾费、四厂垃圾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签定协议后抄写,水、电、气底数,双方留存。 五、甲方可以帮助乙方每月缴纳水、电、气等费用,乙方必须每月提前先支付300元押金。每月结算一次多退少补。结算当时再将下个月的300元押金交付。 六、乙方租赁期间,其租金为半年元,一次性付清。 七、本协议租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内有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电话: 身份证: 乙方: 电话: 身份证: 住房合同篇2 货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货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住址: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电话: 法定代表人: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区(县)街道(镇)路(村)弄号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天计收万分之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住房合同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市;位于第层室。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有线闭路费; 5。网络开通费; 6。其他 第八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乙方退房时要保证房屋物品完整整洁,否则不退押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大小床各一个(含床垫1个)、(2)衣柜一组3个、(3)空调一个、(4)热水器一个、 (5)茶几一套、(6)洗衣机一个、(7)电视机一台、(8)餐桌一套、(9)冰箱1个(10)沙发一套(11)其他。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住房合同篇4 合同编号: 出售人(甲方): 购买人(乙方): 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区(市)路幢单元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承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一 不得拆除的装修和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签章)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乙方(签章)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住房合同篇5 合同当事人: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弄新村号室部位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元。(大写:万千佰拾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日前,以方式将租金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甲方应当于年月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乙方应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经双方商定,甲方向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元(大写:万千佰拾元整),由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保证金除用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租金。 并支付给乙方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租金的违约金。 (二)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四)甲方对乙方报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未能及时修复,造成乙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未及时修复,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六)一方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其他有关房屋租赁事宜及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规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交易中心份。 甲方: 住址: 代理人: 乙方: 住址: 代理人: 签约日期: 住房合同篇6 合同编号: 立合同人: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无锡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甲、乙双方商定,有关付款的时间与金额按下列约定方式办理(不约定的划除): 1乙方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将上述价款一次性存入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该银行开具个人住房特种存单。一次性付款时间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2按《试行办法》规定,经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乙方将上述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3付款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承租一权的转让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的月内,持有关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甲方同意,自该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办妥后的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交乙方进行验收交割。 第六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项不得拆除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若被损坏被拆除,则除应按被损坏、或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估值赔偿给乙方外,还应按估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承诺,凡转让前该公有住房内原有设施因有变动,而按规定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的装修、养护费用,转让后则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各应缴纳的税费。在验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该公有住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约定外,均应由甲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付款的,应按逾期应付款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应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逾期应付款的计算。逾期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下列一二三款约定向其追索违约责任(不选定的划除): 住房合同篇7 编号:年()字号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月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甲方实现质权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余额违约金;如果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一)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 (二)隐瞒出质的权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乙方的情形; (三)妨碍甲方实现质权。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质押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盖章):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质权人住所:出质人住所: 电话: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账号: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住房合同篇8 债权人(甲方): 保证人(乙方):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委托银行与(以下简称借款人)签定的年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息之前,不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存款。 第七条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如乙方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不足以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乙方有义务主动偿还不足部分。 第八条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乙方意见必须是全部保证人的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及乙方所有保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债权人(甲方):电话: 保证人(乙方):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