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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合同

4月28日 莫思归投稿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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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林绿化合同模板集锦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园林绿化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园林绿化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沙华润凤凰城项目三期A区一标段绿化工程劳务分包等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该劳务施工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华润凤凰城三期A区一标段绿化工程及二期C区绿化工程的养护。
  第二条、工程劳务施工承包范围:
  长沙华润凤凰城项目三期北区一标段绿化工程的劳务施工及竣工后一年的绿化养护和二期C区绿化工程竣工后的一年绿化养护。本工程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绿化种植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人工费。含:土表300mm人工平整土方、绿化植物进场后的人工卸货和场地内短途运输、人工挖树坑、栽植(乔灌木、绿篱、花卉、绿地等)、竣工前的养护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合同价格:
  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量。
  1。华润凤凰城三期北区一标段绿化工程劳务施工按:绿地面积(面积按现场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每平方米壹拾陆元计算。
  2。本工程竣工后一年养护期和凤凰城二期C区一年期养护为总价包干,符合质量要求后按总价壹拾陆万元计。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宿舍居住,宿舍内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施工用的小型工具由乙方自行承担、大型机械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内工期、质量、安全
  1。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自总承包单位外脚手架落地后180天竣工验收。乙方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的施工总工期计划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不得延误工期,如乙方原因造成的拖延工期,按每天人民币1000元处罚并补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和费用赔偿。
  2。乙方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和操作要求进行施工,如因乙方原因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的返工、苗木死亡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交底,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付款方法: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
  2。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源接驳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进场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3。向乙方提供施工人员宿舍,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组织本工程相关图纸会审,审核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实施计划,协助乙方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5。负责现场施工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安全。
  6。在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并在乙方整改完毕提出报告后进行审核和批准复工。整改时间仍记载工期内。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严格按照现行的各项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承担因乙方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因素对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工程严禁再次分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第双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现场施工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八条、争议
  进场施工后,按每人每月支付不少于1000元生活费;春节前,支付已完工程量的90;工程全部竣工通过验收后,支付至有效合同价款的80;竣工决算后余款在本年度春节前付清。
  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a。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b。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收;
  c。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九条、合同解除
  1。发生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原因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计划内工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甲方另行安排其他人员进场施工。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其它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甲方根据合同文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除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工程即告终止。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园林绿化合同篇2
  项目名称: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米易县第三小学校园工程景观设计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项目概述米易县第三小学校园景观设计项目位于米易县第三小学,项目总占地5700,景观绿化工程面积约,其中地面景观、园林、道路面积约为3900。
  一、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设计人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所有范围内提供景观规划及园林绿化设计的专业服务(可视具体工程情况增减或另行编制):
  A主次入口广场及入口标志设计;
  B红线内户外空间景观设计,同时为保证项目整体绿化效果,需考虑红线以外部分区域的绿化;
  C道路、车道、休闲小径、停车场及人行区之景观布局,修饰规划,铺装设计;
  D园林绿化设计、种植土壤及植物品种选择、自动灌溉系统及拟定灌溉之要求及准则;
  E园景包括花盆、园景墙、围墙、梯阶、栏杆、小品和其它园景工程、室外之饰面坡度及排水概念设计;
  F水景、喷泉之设计;
  G室外专业灯光设计(如室外专业灯光设计发包人另行委托,设计人在方案阶段提出对园林灯光的基本要求与构思,负责与发包人专门聘请的灯光设计师配合协调设计。)
  H提供上述设计的施工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含电子版文件);
  2。第二阶段:景观初步设计阶段
  A按照发包人同意之概念设计方案,设计人将进行扩初设计工作,该阶段将具体地阐释景观工程设计意向,供发包人及其它专业单位进行工程协调及统筹之用。
  B设计人提供景观设计相关图纸,详细地表达设计意向,特征及与现场之环境关系。
  C在初步设计发展进行的阶段中,设计人将咨询和收集发包人及其它专业单位的意见。。
  3。第三阶段:景观施工图设计阶段
  A设计人在此阶段前,提供需要土建结构及机电工程之所有调整要求给其它单位。
  B在其它单位的土建结构及机电工程设计完成后,由设计人根据其它单位建议统一绘制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
  C向咨询单位及其它专业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以便制作标书,作为招标之用。
  4。第四阶段:招标及定标阶段
  A提供施工投标有关设计图纸的答疑。
  B根据发包人指示协助发包人分析每份投标资料并从专业角度提供意见。
  C与工程承包人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向发包人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承包人所需的图纸及资料。
  D参与发包人评标工作。
  E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按项目需要与造价咨询单位及其它有关专业单位与投标者举行议标会议,并向发包人提供意见。
  5。第五阶段:景观施工督导配合阶段
  A根据施工图对设计材质,材料选择,工艺和完成情况的要求对进行中的。工作实施阶段性的现场检查,并且向发包人汇报,以协助发包人确保工程按设计图纸标准、包质、包量完成。
  B审批景观工程承包商所递交之制配图纸、各工种综合图纸、材料及样板等,并向发包人提供意见及预留足够时间供发包人决定材料的选用。
  C在施工期间或施工招标期间发现材料采购不到,可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设计进行必要的调整,但设计的效果及质量应不亚于原设计效果。
  二、设计费与支付方式
  1。发包人将支付设计人人民币元(大写)作为设计费。
  2。发包人以人民币或采用支票方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须在每次申请付款时同时附上即期完税发票。
  3。该设计费已包括因履行本合同被征收之所有税项。
  4。设计费支付时间:在设计文档交付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三、违约责任(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减)
  1。发包人、设计人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均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向设计人付款,每延误一日,设计人有权收取发包人本次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因设计人原因不能如期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日,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收取本设计阶段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四、纠纷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协商仍然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
  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园林绿化合同篇3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绿化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土方平整造型、景观工程、苗木栽植及养护。详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投标文件项目清单范围的所有内容;
  2、绿化工程承包范围内种植土方平整造型、苗木栽植及养护;
  3、苗木的养护管理(壹年)保证养护期内苗木、地被植物正常生长,并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第三条工程施工期限共3个月。
  议定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全部栽植结束。(如遇雨、雪和其他原因不能施工时经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承包方严格按上述工期组织施工,若工期延迟,每延迟一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工期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在工程施工中,承包方应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绿施说明及业主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认真执行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而发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栽植质量标准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89
  3、养护标准执行《园林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条材料和设施供应:
  凡包工包料工程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调运进场;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否则,承包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工期不予顺延,经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该足额赔偿,并应付发包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1、本工程采用承包方式。
  2、工程价款暂定:叁佰贰拾捌万元整(3280000。00元)最后以决算为准
  3、付款方式:本工程不予付备料款,采用分月付款方式(不付利息);
  (1)、按照月工程进度,付50;
  (2)、工程验收合格付30,总工程款的80;
  (3)一年养护期满后,付20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审核后的预算书
  6、其它附件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发包方委托叶青青为现场业主代表,代表行使业主的职能,并全权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承包方指派伍克祥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和对绿化工程养护的监督考核。
  2、承包方所指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内每月不少于20天驻施工现场且组织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按时参加监理例会或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否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承包人自负。
  3、发包人工作:做好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协调处理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等设施与本施工的关系;同时处理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4、承包人工作: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及后期管理和养护工作,同时对原有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杆管线等设施应进行合同理的妥善保护,如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维修赔偿。
  第九条绿化种植质量满足下列要求:
  1、种植前地面平整要符合设计意图和种植标准;
  2、苗木保证质量,由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栽植;
  3、按图施工,如需变动,经发包方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改动。
  4、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绿化设计图纸施工;对要求全冠的树种,树木移栽后保留树冠,少量修剪,保持树形基本完整。带冠苗树木移植修剪后保留二级分枝,适当修剪。
  施工前必须清除场内所有杂土和建筑垃堆;
  各类植物需要完全客土(客土以下为普通土壤)栽植。所谓客土,即栽植树木时添入树穴中有利于生长且不混入瓦砾等有害特质的土壤。草坪等地被植物需要客土10cm厚,灌木类30cm厚,中高树木为60cm厚,普通绿地为3040cm厚;
  高大乔木定植后,应设置树木支撑。
  乔木要选择生长健康、树形饱满的优良植物,灌木和地被植物要求品种叶色饱满、树叶密集、不脱脚、无病虫害。苗木均采用苗圃苗
  灌木栽植数量、修剪平面及高度应按图纸要求做,要求修剪成平整、饱满的植篱。
  行道树与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直线上,行道树距路东边1。2m,种植的树木应树形相似,保持直产,不得歪斜,加支撑立柱,行道树分枝点高度应大于3。0m
  树木成活率100,要求包种包活,养护期壹年。补种树木养护期计算以补种之日起算,养护期壹年;
  所有苗木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所有苗木的品种、规格等均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执行。
  第十条工程验收;
  1、完工验收:绿化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承包方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根据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完工验收合格。
  2、初步验收:承包人在完工报告验收合格后30日,提出初步验收书面申请,经现场监理确认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书面申请14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出具书面意见。
  3、养护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栽植养护管理(即质量保修)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标准《芜湖园林绿化考核评分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由发包人按规定兑现。
  4、工程整改:承包人必须按初验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在养护管理期间,苗木死亡之后,由承包人提出补栽方案,报监理确认后,重新补植,该部分养护管理期,自补植结束之日起,顺延养护期。
  5、终验:养护期满时,由承包人提出终验申请,并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包人在28日内组织相关部分进行终验。
  第十一条工程结算: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提交工程预算,经双方初步协商后可以作为竣工前的拨付款依据。工程竣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由发包人根据当地当时市场价格及相关政策取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2、验收标准以花木植物的成活率达100,草皮以遮蔽土壤为依据;
  3、养护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栽植养护管理(即质量保修)工程进行定期考核,养护期为壹年。
  第十三条质量保修: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为十二个月,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所完工程进行维护和养护(并对未成活植物或瘦弱植物应进行无偿补栽或移栽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和遮蔽率);同时,保证植物生长茁壮成长。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经承包方催要,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或在养护期内不能按发包方要求养护、移栽的,承包方未按安全生产条例文明施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的损失承包方自负。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一方依据本条1、2、3、4、5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款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支付另一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足额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芜湖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保存贰份,承包方保存贰份
  发包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承包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4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部分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订立本施工意向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养护成活、包工期、保质量、保安全。
  二、工程价款。
  1、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暂定为万元整,竣工后据实结算。
  2、合同价款涵盖内容为:
  绿化包括起苗、包装、运输、挖坑、换土、采购杂肥、栽种、清场、直至养护期间浇水、治虫、除草、减枝、施肥、更换死亡苗木等包种、包活、养护等全部内容。
  三、施工工期。
  1、本工程计开工时间:。
  2、本工程预计完工时间:。
  3、如遇不可抗剂因素和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签证后可顺延工期。
  四、工程支付。
  五、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5、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个月,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甲方责任。
  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等的签证。
  2、协调好各专业与绿化施工之间的关系,如因甲方协调出现问题停工或延误工期,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3、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审定竣工结算。
  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七、乙方责任。
  1、按甲方审定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国家有关园林绿化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现场施工中,如有设计及品种修改,需接甲方书面变更通知单后实施。
  3、乙方需办理好施工的一切相关手续,服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费用自理。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
  5、施工应服从甲方及监理统一管理及协调。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6、施工中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7、施工中乙方应注意对施工现场已有的建筑物及地下、地上市政配套设施及电缆沟进行保护。
  8、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清运绿化所产生的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八、材料的供应。
  1、工程所需的苗木由乙方自行采购,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
  2、工种所用材料,必须先向甲方提供样品及各种资料,经甲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场。进场后,必须及时向甲方报验,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九、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施工质量等级验收评定执行当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能满足上部苗木正常成活为质量标准,其园林绿化标准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
  十、违约。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十一、养护。
  1、乙方派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为期两年的免费养护工作。
  2、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两年养护期的《绿化工程养护计划书》。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可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5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事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亩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零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树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出圃。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以上;树秧株,树秧株,,树秧长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kuan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厘米;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厘米,。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树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验,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给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县乡村村民(公章)
  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订
  园林绿化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亩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月,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以上;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的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公分,。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权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查,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
  约金,并相应减少
  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给付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7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为美化、绿化校园环境,经甲方公开招标,经多家投标,由乙方中标。根据《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内容及范围:
  三、工程造价:元。
  四、付款方式:于年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督工程质量,及时提出乙方不足的问题,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负责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2、甲方负责提供种植面,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建议,使工程顺利进行。甲方应提供水源、培土源。
  3、乙方必须按设计的植物品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合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植物成活率必须达到100。
  六、工程安全: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校规校纪,在施工中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国家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乙方: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园林绿化合同篇8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制定
  二o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xx)、。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占合同承包总造价金额
  (工程进度、部位)百分比人民币(元)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2)绿化种植工程:(3)喷泉、喷灌工程:(4)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苗木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供应送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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