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借款的合同 推荐度: 合法的个人借款合同 推荐度: 个人对个人借款合同 推荐度: 公司对个人的借款合同 推荐度: 相关推荐 个人借款合同1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借款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借款合同1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日每季度末月日)。 3。首次付息日为年月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2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应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a。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c。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经调解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本单位间借款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公章) 年月日 附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契约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3 贷款方: 借款方: 1、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2、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3、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4、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5、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7、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4 甲方: 乙方: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万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公司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初定壹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月息分。还款时本息一次付清。提前支取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及利息,要提前一周通知中介担保人或学校财务科,由中介人或本人凭借据、合同及身份证到财务科办理。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周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房产使用证及学校收费权作抵押。由中介人、董事会领导签字担保。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1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担保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 乙方签字盖章: 担保人签字: 个人借款合同5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确保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建设面积,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XX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XX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XX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登记监证部门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个人借款合同6 贷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方(丙方): 地址: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 2、甲方愿意向乙方贷款; 3、保证方自愿为乙方提供保证。 以上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由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息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年。 第六条借款期限和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日,由甲方将贷款全额汇入乙方提供的帐户。 第七条还款总额、期限和方式 乙方到期应向甲方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其中,乙方于年月日前偿还第一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年月日前偿还第二期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年月日前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借据; 2、甲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乙方主张偿还本息; 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等严重约的情况下,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4、甲方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贷款。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将借款汇入自己提供的帐户; 2、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汇款之日起一日内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按时提供借据的,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借款。 第十条保证条款 丙方作为乙方的借款保证人,在乙方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有权检查和督促乙方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约责任 1、甲方按期发放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贷款数额的按日向甲方收取约金; 2、乙方若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约使用部分,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加收罚息。 3、在乙方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及贷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乙方按期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应还款数额的按日向乙方收取约金。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于乙方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即使被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认定为法、无效、不可执行,亦不影响本合同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约责任条款的效力,该等条款仍然是对双方有效的,双方同意按照上述约定对对方进行有关补偿或赔偿;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日期: 保证方(签章): 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公司)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出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三年。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按30比例从甲方每月劳动报酬中扣还,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为目。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公司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8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9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 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0 ()银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写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还款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是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预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5、利息计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5、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9、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提前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大写)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大写)计收罚息。 5、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 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一份,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1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年月日。还款方式:现金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12 立合同人:、,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1、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2、借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利息每万元月息元,乙应于每月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4、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5、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6、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3 典当行(全称):X典当有限公司 当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自负。 第三条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典当行已提醒当户注意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出全面、细致、准确的了解,并应当户的要求做出相应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典当行即视合同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本页剩余部分无正文) (本页签字、盖章专用) 当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4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债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5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鉴证人:(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因甲方经营上需要,原向乙方的借款到期延续,为共同遵守执行,特签订本协议。 一、续借金额 甲方本次向乙方续借金额人民币(大写)为。前期借款利率到年月底前按期一次性支付完成。 二、续借期限 本次约定续借款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续借款利率与计息和结息 1)本协议项下续借款的。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半年结息1次。 2)本协议项下续借款按实际使用期结息,也可提前归还。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前准备好足额资金,届时甲方应用货币资金一次性付清乙方本、息,如有其他意向需经协商,以另行签订协议为准。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如有某一方违约,应通过双方上级主管公司上海浦东星火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协调,协调不成可直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6 出借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借款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 二、借款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乙方: 签订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7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借款方: 担保方: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18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 1。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况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其它 本合同非因《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保证方:(公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地址: 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