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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

11月3日 失了心投稿
  供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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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水合同范文合集十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供用水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供用水合同篇1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水合同篇2
  供水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用水方: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
  用水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供用水合同篇3
  城市供用水合同(甘肃)
  GF19XX0501
  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水合同篇4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
  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
  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实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一切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纳金后,供水应当于48小时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多支付水费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供用水合同篇5
  供水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用水方: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可供水量(吨)
  计划用水量(吨)
  单位
  金额(元吨)
  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
  (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9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供用水合同篇6
  供用水合同第号
  供方:自来水厂(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水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自来水用户(以下简称乙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合理、安全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友好地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互相制约,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水方式及产权分界
  1经乙方要求,根据甲方的供水能力,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从城市供水管上接管并安装dn口径水表只,核定日用水量为吨。
  2新建多层住宅乙方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当城市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直接供水时,由乙方自建加压设施及管理,待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直接供水时自行拆除。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并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集中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为计费水表。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计费水表)产权属甲方,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进水总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因乙方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列换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
  4法定计量表具由甲方统一提供,并负责统一检修、校验、撤换。表具规格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维护管理,防止有污物、积水、杂物,以免损坏而影响抄表、换表。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整修。
  第二条供水质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来水,出厂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定期进行采样化验分析,严格做好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水质综合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甲方确保供水压力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合格标准为主干管末梢不低于mpa。
  3甲方必须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甲方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停水,在计划停水、降压供水之前小时公告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或突发原因除外)。在停水期间乙方有困难,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应启动应急措施,以保证乙方应急的生活用水需要。
  4因灾害或紧急事故、故障发生降压、停水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反映,甲方应组织连续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三条供水计量
  1乙方用水以单位、门牌、幢或单元立户装表,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户设表计量。同一门牌号码墙院内有用水户要求用水,可安装分表用水,原用水户不得拒绝,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与原各用水户合理分摊。
  2乙方因施工或公用性临时用水,应申请办理或签订临时供水合同,施工结束或不需要用水时,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终止临时供用水合同。
  3甲方按规定日期查抄水表,计取水费。对尚未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用水户,乙方应及时收取单元(幢、墙院)内的水费,向甲方交纳。由于乙方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不能抄见水表,经交涉无效,水费按水表额定流量二十四小时计费,直到抄见到表为止,对已按水表额定流量收取的水费不退还。
  4法定计量表具如发生故障,则按正常时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去年同期用水量计算月用水量,乙方的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标准的,由甲方按最小流量标准收取额定水费,乙方对法定计量表具计量准确值有怀疑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要求,验表结果证实表具计量正确,乙方应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确计量交纳水费。验表结果有误,则由甲方承担验表费用等,并按正常流量三个月的平均数退还或追补水费。
  5乙方每月要按时缴纳水费。现金缴纳水费时间在每月日,缴费地点:水厂营业所(缴费时间、地点如有变动,水厂另行通知),乙方也可委托银行托收或个人银行存折代扣,但乙方必须要保证帐户有足够余额。若乙方超期拖欠水费,经甲方催缴仍未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要按日加收滞纳金。乙方在甲方催缴后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索拖欠水费及滞纳金。乙方在每月月底前未收到水费通知单,应到水厂营业所查询(营业所电话:)。
  6乙方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停止用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结清费用,中止合同,办理销户手续。因办理不及时,水表未及时拆回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和水量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报停或暂时中止合同后又需要恢复供水的,乙方应与甲方再续签供用水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复接费用。
  8乙方因房产转移需要变更名称或用水性质的,应在结清一切费用后,给予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过户时如遇用水性质发生变化或因改建、扩建、新建的工程项目需要,乙方要重新办量给水申请的相关手续;如不及时过户或拒不过户,则可视为中止合同,甲方可以销户停水。
  9乙方不得擅自转供水,如确需转供,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转供。
  第四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总水表以外的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供水专用的水源地、取水口、引水河、输水渠道、水厂、储水池、泵站、管道以及闸门、闸门井、消火栓、扩管涵洞、测压点、空气阀、泄水阀、水表等设施均由甲方事实管理,乙方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城市供水设施,乙方(建设单位)应同甲方协商,经同意后由甲方组织实施。迁移、改建工程费用由乙方(建设单位)承担。
  2乙方不得在埋设的供水设施上(国家规范要求的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以及植树、采石取土、堆积物料、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3甲、乙双方都应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共同执行有关供水设施维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安全供水。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开启或使用灭火专用的市政消火栓是对甲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需要用水,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到甲方办理用水手续,乙方须承担相应的工程直接费用,由甲方定点定位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水表计量,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水费。
  第五条约定事项
  1乙方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确需连续时,应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对需要不间断供水的乙方,应实施二路供水或自建储备水源,以确保小时的用水量(含内部消防用水)。
  3对新装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乙方,在与甲方签定供用水时,应向甲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地形图、总平面图、水施图、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
  4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在投入使用时,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5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应与甲方签定消防供用合同,并设立消防水表,按该表最小流量的收费标准支付水费。
  6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水户,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如装泵抽水,应视为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以最大流量收取水费(以每日小时,天一次计量)。城市供水管网中的加压泵站应在进出水管道上装有计量设备,由产权单位支付耗用水量的水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按《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
  2乙方的违约责任
  擅自开启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
  损坏、拆换总水表或采用技术手段致使总水表停滞、逆行、失灵的。
  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由于过借而造成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除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外,无法核定流量的以最大流量计算。
  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执行。双方有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或有合法正当理由证明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同的变列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款办理。
  2在双方签定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纸、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为房屋开发商,在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需变更户名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变更前按建筑用水性质计取水费。在合同变更后,按新过户的房屋使用人或所有人的实际用水性质计取水费。
  第九条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乙方在合同签定前,对有关条款不清楚或有异议时,由甲方提供说明或解释,也可以直接将修改意见或不能接受的有关条款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合同。经双方确定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年月日在签定。
  5本合同附件和说明,经双方协商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包括:
  以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自来水厂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供用水合同篇7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市车城大道三段(国道321线)街6号商住楼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圆整。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地面费、管理费、维修费、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及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负责自行承担。乙方负责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乙方应如期足额缴交上述应缴费用,如因乙方欠费造成向甲方追缴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圆整,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4、乙方要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拆穿门面之间的墙壁,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拆通一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大写圆整。拆通二墙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大写圆整。若拆除,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5、租金按年计算,按年收付。乙方在每年到期20日前将本年度租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交付到甲方。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6、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第四年为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搬离。乙方不得收转费、装修材料费和装修费等。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1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10天的。
  (3)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
  经济损失。
  2、如乙方违约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除要负责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未到期限的房租金)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甲方:
  乙方:
  日期:
  供用水合同篇8
  供水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水方: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共同信守。
  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可供水量(吨)计划用水量(吨)单位金额(元吨)用水时间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
  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供用水合同篇9
  NJF20xx0501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20xx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水人: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具,注册号分别为
  。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兆帕。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供水人:用水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用水合同篇10
  合同编号:
  用户编号: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类别
  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地址)向用水人供应自来水。
  2。用水人用水类为居民生活用水,计费水表口径为DNmm。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提供的自来水水压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计费水表须经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经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供水人办理,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2。用水人对计费水表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计费水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此前的水量不作调整,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人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
  3。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或遇计费水表故障的,按《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人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人要求复装时,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二)水价
  水价执行政府定价,即指按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供水分类价格核定及代收费规定执行。在供水期限内,若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供水人按周期抄验水表并向用户收取水费,用水人应在接到供水人出具的《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日内缴清水费。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人。
  2。对有计划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或降压的,供水人应提前小时通过张贴停水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其他形式通知用水人。
  3。供水人专门设立报修服务电话(),及时组织人员前往修理。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供水人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恢复通水。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水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
  3。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向他人供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用水人应立即停止转供水行为,并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应缴纳水费总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4。用水人私自开启计费水表封印、更换计费水表、拆装计费水表等致使计量失准的行为均属窍水行为,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并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用水人销户或过户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水人执贰份,用水人执壹份。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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