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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4月24日 六壬会投稿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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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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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加工承揽合同1
  定作方:(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承揽方:(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价款或酬金元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一、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二、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或酬金总额的违约金。
  其余违约行为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份价款总值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的违约金。其余违约行为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八、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九、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份,正本双方各执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定作方:
  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承揽方:
  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2
  定做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承揽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定做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组成及内容
  1。本合同规范由定做方委托承揽方承揽加工后,将全数加工制成品交付定做方之一切相关法律行为。
  1。2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之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经承揽方确认之定做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加工成品
  2。1定做方和承揽方一致同意,只能向承揽方委托加工承揽方目前和将来的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可批量生产之外的产品,双方另行协商。
  三、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3。1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质量标准为检验合格的标准,经检验,定做方有权拒收任何低于该样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3。2承揽方需为每单件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如果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另行规定,以相应的标准为准,承揽方应提供完整的成品以及相关的资料文件。
  四、订单确认
  4。1定做方以订货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真或者快递给承揽方。
  4。2承揽方收到定做方订单在工作日内确认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在正常情况下天内交货。大宗订单,指单品订购数量套以上,特殊产品,指非承揽方正常产品(正常产品指定做方对承揽方原有产品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及新产品,双方另行协商交货期。
  4。3定做方指定订货负责人,订单必须由该负责人签字或盖有定做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承揽方不认可该订单的有效性。
  4。4定做方传真给承揽方订单经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订单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包装要求
  5。1定做方所委托承揽方加工的产品订单经双方确认日起天内,定做方首付该订单总额的给承揽方作为预付款,余下在定做方验收货物后天内付清给承揽方。
  5。2产品包装要求:采用承揽方的中性包装,并加印定做方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联系方式等,具体的包装,以具体的订单要求为准。
  六、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6。1(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做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做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6。2(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做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做质量时,定做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七、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7。1承揽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做方赔偿。
  7。2定做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7。4由承揽方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图纸和技术资料发生变更的,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做方,定做方认可后方可按照订单生产。
  八、价款
  按照具体的订货单进行价款结算。
  九、验收标准和方法
  9。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9。2承揽方需提供每款新产品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和行业强制要求的报告。
  9。3每批产品,定做方按照双方认定的样品作为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如不符合样品的产品,定做方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退换符合样品标准的产品。
  9。4定做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做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9。5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十、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0。1交(提)定做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10。2交(提)定做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定做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做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做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须留给定做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十一、包装、运输及费用
  11。1发货方应确保其供料或加工制成品包装牢固,并保障运输过程安全。
  11。2发货方应按收货方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送货地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11。3承揽方对定做方供料及定做方对承揽方运送加工制成品之运输及保险费,由承揽方负担。
  十二、加工贸易手册、原物料进口及成品出口报关(若有)
  加工贸易手册由定做方按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填报,但因承揽方向定做方提供资料性文件与实际进口料件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重量、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导致定做方在料件进口报关或加工制成品出口报关时产生一切支出费用损失,由承揽方全数承担。
  十三、保密条款
  13。1承揽方不得将定做方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置于承揽方工厂展示给除定做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3。2承揽方未经定做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定做方产品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印刷于承揽方自身或与承揽方有关的样本、介绍、图册等宣传品上。
  13。3未经定做方事先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定做方产品或印有定做方商标或标识的产品在展销会、展览会上展览或展示。
  13。4定做方不得将承揽方所报产品价格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13。5承揽方同意对所有定做方口头或书面的披露或提交给承揽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制图、原料、规格、手册、文件、样品、模具、产品、价格和其他信息。即使定做方对承揽方有责任,仍然不可以使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轻易地得到上述信息。
  13。6承揽方同意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保护存在计算机中的数据,以避免任何第三方从外部轻易地得到上述数据。
  13。7双方同意定做方提供的包括工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均在上述义务的范围内。
  13。8承揽方同意在定做方要求返还上述的样品和文件时,承揽方立即返还。即使定做方在这期间与承揽方有关系,但承揽方也无权保留。当根据承揽方的文件浇铸、再制造、抽选等样品或其复制品时承揽方同意将上述物品与原始文件一起返还给定做方。
  13。9上述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制图、原料、规格、手册、文件、样品、模具、产品和其他信息,承揽方未经定做方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者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再为第三方加工产品时使用。
  13。10应非常小心地对待专门为生产所发送的样品,同时不能够让任何第三方轻易地得到。只有当执行定单所需时才能使用照片、扫描或者其他光学记录等。无论如何,将上述物品转给任何第三方都是被禁止的。执行完订单后,上述样品应无需要求立即返还给定做方。
  13。11承揽方和其合法继承者,如果有同意在样品和文件或以摘录或零件的方式交付给他或他们时,不将此用于给任何第三方或其本身的市场生产制造。
  13。12在生产订单的过程中定做方和承揽方共同研发的结果和其技术秘密应为定做方的无限制的财产,未经允许,承揽方不得使用。
  13。13定做方同意另外用书面声明来约束与订单生产有关的所有和其任何员工遵守上述的合同条款。
  13。14定做方可以在任何时间检查承揽方的保密措施。
  十四、违约责任
  14。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做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4。2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3未按合同规包装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做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做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4。4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做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14。5未经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权拒收。
  14。6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14。7异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做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做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4。8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做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责任。
  14。9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10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4。11擅自调换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做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4。12承揽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定做方的所有损失,并加付合同标的额的20的违约金。
  十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解除
  16。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于该原因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16。2如承揽方在规定交货期迟延的日内仍然无法交付货物,定做方有权解除合同,承揽方所收定做方款项应如数退还,如日内不能退还,承揽方还应在确定还款之日起每日向定做方加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十七、纠纷的处理
  对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做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做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承揽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地址:
  电话: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3
  认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
  定作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长春吉林高速公路长春东出口一公里处单立柱三面广告牌加固翻新扩大面积的工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
  成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物品不得偷换。
  1。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双方协商。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由承揽方提供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承揽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总价款为合同签订后,订作商付给承揽方元(即总价款的),在加工量达到,定作方付给承揽方元(即总价款的),在加工量全部完成时,在定作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承揽方元(即总价款的),预留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货地点为长吉高速长春东出口一公里处,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30日。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它
  (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305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3050幅度)违约金。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在承方应当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十一、在承揽方制作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害及由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揽方负责。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订
  加工承揽合同4
  承揽方: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制作模具。
  第二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验收方法(标准)及地点:
  1、质量标准和要求:模具生产的质量标准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执行。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模具技术要求设计、制造模具。
  (2)合格模具定义:
  模具必须符合经甲方确认后的模具结构图;
  模具必须生产出符合甲方提供的正式零件图纸要求;
  模具寿命必须符合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
  2、验收方法(标准):
  按甲方的图纸和技术要求执行。
  模具结构必须符合模具结构图纸。
  3、验收地点: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每次验收必须有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必须在验收报告上注明下次验收期限。
  第三条:原材料来源
  1、原材料来源:模具制造生产所需的材料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采购原材料,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若乙方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四条: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1、交货方法及验收:本合同模具在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进行试模、送样,并经双方确认签板后视为模具验收合格。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场所。
  3、交货时间:乙方模具生产自付款之日起天前交付本合同模具。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延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每迟交1日,罚款200元)。如是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如期交货的,经甲方书面形式确认后,交付时间可以按延误时间顺延。
  4、运杂费用承担: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模具总金额为万元,共套模具。
  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预付,试模合格交付使用个月内付。
  第六条:技术资料提供及保管:
  1、甲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模具的图纸、技术要求及有关标准。
  2、涉及到资料中技术秘密的保管和有关约定按双方签署的《技术秘密协议》执行。
  第七条:质量异议违约责任:
  1、对于乙方供应的产品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将质量事故状况通知乙方,并对乙方供应的产品进行妥善保管;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24小时内出具解决方案并赶甲方现场进行处理。
  2、如甲方未按上款要求向乙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供应之产品为合格品;如乙方未按上款要求保证进行售后服务,则视为接受甲方的处理意见。
  3、其他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按双方签订的供方产品质量技术协议执行。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约定的模具自甲方支付定金开始,所有权为甲方所有。
  2、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甲方提供的技术图纸资料、乙方物料清单以及经后生产合作过程中的文件资料为本合同的附件。
  3、在本合同约定模具项目交货时,乙方必须交还甲方在合同签定以及履行过程中交付的文件技术资料,具体的资料给还按双方签定的《技术保密协议》I中第9条规定及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3)规定执行。
  4、本合同约定模具项目的变更按双方签署的《模具委托加工制造合作意向书》中“工程变更条款”执行。
  5、涉及到非公平竞争性约定按《模具委托加工制造合作意向书》第11条规定执行。
  6、本合同委托项目,乙方不得转发包给第三者,否则,甲方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如因此引发了甲方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九条:
  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并由市经济合同鉴定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合同生效、附件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之后生效。
  3、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本合同权利不可转让。
  4、本合同附件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由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协商未果的,均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6
  签定日期:年月日
  定作方(甲方):
  电话:
  承揽方(乙方):
  电话: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履行。
  品名
  规格单位数量加工费单价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
  规格单位数量日期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
  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加工承揽合同7
  承揽合同(供加工承揽用)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
  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
  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元;乙方应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偿付违约金。
  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的违约金。
  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物价局、银行各存一份。
  定作人:承揽人: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8
  现有单位将(地点或加工件全称)交予加工。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条款,望双方遵守。
  甲方:
  乙方: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4、工程期限自至完工,共计天。(不可抗拒原因顺延)
  二、甲方在合同签订时要将所加工产品的成套图纸交付乙方,以便乙方施工。乙方在受到图纸后详细查看后交由甲方签字确认。乙方在看图时不明确的地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图纸的技术交底,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不能答复的技术问题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所有加工产品图纸及技术交底资料由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备合同法律效应)
  三、质量要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加工或有甲方技术交底资料加工。乙方不得擅自改动。不合格加工件由乙方负责。
  四、加工产品交付地点。
  五、加工产品(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此金额不含税金及其它费用。如有要求另行协商。)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总价定金。
  2、乙方需要向甲方加工件所需原材料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材料订购单或能材料订购单据时支付乙方总价。
  3、加工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时支付乙方总价。
  4、加工件安装或交付时支付乙方总价。
  5、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加工件总额。
  七、产品质量保修期
  1、玻璃
  2、钢材
  3、铝材
  4、油漆
  5、喷塑
  八、安全生产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
  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中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验收:
  甲方应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或竣工报告单七日内组织验收,七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工程全部合格,同时甲方履行合同后续责任,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可对本合同工程随意处理。
  十、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
  更或解除本合同。如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对方赔偿对方损失。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逾期一天应赔偿甲方总价的5,提前按照同等奖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在双方属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十二、本合同共页,附件共页,一式份,双方各持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束、工程款付清后自行失效。
  (本合同所有来往电子邮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行:开户行: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9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人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2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2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3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2定作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其他
  (如: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等等。)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者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时,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1030的幅度)或酬金总额的(2060的幅度)违约金。
  六、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八、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犬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人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一30的幅度)的违约金;不属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一60的幅度)的违约金。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和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和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五、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六、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
  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时,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如经鉴证或公证,则应送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揽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0
  甲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地点:
  乙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合同订立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砂、碎石、片石等地材加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地材名称及单价
  一、砂石料加工为综合包干单价,单价内含人工费、机械维修费、材料费、场内转堆费、场内装车费、所有加工用电费、机械燃油费付邮费、料具费、照明费、所有人员工资、人员进出场费、管理费、利润等。
  二、乙方在开工后,必须买好所有人员的工伤保、医保及社保。
  第二条机械及原材料提供方式甲方提供原材料(山碴)到碎石厂现场,提供所有设备(含碎石设备台、装载机台、破碎锤台、挖掘机台、电力设施、生活设施),由乙方利用路基挖方料(山碴)进行加工成甲方所需要的砂、碎石产品。
  第三条加工砂石料质量要求
  乙方加工的砂、碎石、片石等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需达到国家标准《建筑用砂》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其质量要求只能为甲方提出的有效粒径为标准。
  第四条加工砂石料数量
  本工程在时间内预计加工砂石料数量合计为万m33,具体数量由甲方向乙方下达使用计划,乙方应按甲方下达的计划编制砂、碎石或甲方工程所需其它石材加工计划,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若业主中途调整生产计划,乙方需服从甲方整体安排。
  第五条砂石料数量确认方法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每月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月砂、碎石等用料清理汇总,以甲方签认过领料单作为计算依据制作计价单,并扣除乙方在甲方领取的油料、五金等材料总价款,该计价单由甲方计划经营部、工程部、机物部进行签认,经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并加盖加盖甲方印章,作为支付乙方价款的凭据。
  二、甲方根据计价单按80的比例支付计量款,另在乙方未再甲方加工原材料后一个月之内付清给乙方,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或合同终止个月内不计利息退还。(若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金及结算款中代扣代付)。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实施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件取样、试验进行管理,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二、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加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加工承揽任务,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合同终止时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有的加工产品计量费用。
  三、负责提供施工用电(高压端)引入到乙方加工场地,如有场地电机超负荷运转造成变压器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四、负责提供施工用水引入到乙方加工场地内。
  五、负责协调关系。
  六、负责下达砂、碎石等石料需用量计划,确保每天所需的石料。
  七、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吧原材料(山碴)运输到乙方施工现场,并承担运输费用(场内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自有人员、甲方提供的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在甲方的监督下自主组织砂石料的加工等相关事项。
  一、上足本工作的生产工人,保证生产需要,负责按甲方要求组织岗前培训,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甲方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活动。乙方必须进行安全岗位培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若出现一切安全事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在生产加工区域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配合甲方安全文明施工和迎接上级领导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加工出的。合格产品量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使用计划用量,因乙方原因造成生产量不能满足本工程需用量,需去其他料场采购时,价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材料供应不足造成乙方停工需去其他料场采购时价差费用与甲方承担,且停工达天以上甲方需负责支付乙方停工期间费用。
  二、原材料、成品(即使经检验质量不合格)或半成品仅限于本项目建设使用,乙方不得对外销售;生产线设施、设备,仅用于本项目砂石料加工,乙方不得对外承接其他加工任务。否则,乙方承担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连续两次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进行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采取有效安全保卫措施,保障料场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安全。若发生被盗事件,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履约保证
  提供履约保证金万元。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交由思南县人民法审理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共四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日期:
  乙方:
  授权代理人:
  合同订立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11
  委托方:纺织器材厂(甲方)
  承揽方:电镀厂(乙方)
  1加工的。项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项目:
  产品名称:
  规格单位:
  数量单价(元):
  总价(元):
  交货日期:
  一季度二季度镀锌综架以上只万万万淬火综条支万万万合计万。
  2质量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加工。在加工工艺过程及运输中甲方提供的加工件允许损坏千分之,但损坏件必须归还甲方。
  3原料供应:
  加工用锌块由甲方供应。
  4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往返运输,运费由乙方自负。
  5质量验收方法:
  完成加工后由甲方按质量标准验收。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镀锌、淬火等,乙方应按规定日期完成;逾期由乙方负担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天按加工产品总值千分之交纳罚金。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乙方加工物品,因而造成乙方停工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甲方:纺织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乙方: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银行帐号:
  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2
  甲方:(定作方)
  地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承揽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工业城内
  乙方是为甲方加工所需零部件的生产厂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所指加工行为是:
  甲方向乙方下达加工订单,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加工图纸、技术指标、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其它约定条件,加工产品并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加工费给乙方的行为。
  二、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见下表: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产品品名、规格单位单价备注
  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增加上表以外的同类型零部件加工,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所指加工之零部件以下简称“加工零部件”
  三、加工零部件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甲方企业物料代码产品品名规格技术标准或要求
  备注
  四、加工零部件价格及加工费的确定:
  1。乙方加工零部件的价格,由双方依据《报价核算表》确认,该价格自确认之日起生效。因市场价格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价格的,按该程序重新确认,之前仍按原价格执行。
  2。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加工零部件必须最具市场竞争力。如乙方销售与加工零部件类似的产品给其它客户,则乙方必须保证加工零部件与这些类似产品相比价格最低;在其它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同质量的加工零部件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价格调整到与其它厂家相同或更低。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不予调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加工费计算方法:
  (1)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在核定加工零部件价格基础上,扣除甲方提供之原材料、零部件价格,余额为乙方的加工费。
  (2)由甲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到甲方指定仓库办理领料手续,领取物料并按照甲方规定之原材料、零部件损耗标准进行加工,超过规定标准,造成甲方原材料、零部件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加工费中扣除。
  五、加工订货:
  1。甲方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接受:
  (1)甲方以传真或电脑下单(下同)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订货,乙方确认订单的具体要求后回传,该订单作为甲方向乙方订货的依据。
  (2)电话通知订货。但订购的货值或甲方提供给乙方加工的材料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同时,甲方必须填写《电话通知订货记录》,作为电话订货或更改订单的原始记录凭证。
  2。因甲方的生产计划变动,要求更改订货时,乙方接受:
  (1)甲方向乙方发出《加工订单更改通知单》或取消原《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从新发出《委外加工生产通知单》,乙方确认后回传。
  (2)电话通知更改。但更改的货值必须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
  3。如甲方通知取消订单:
  (1)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订单取消。
  (2)在一个货期段内(非订货当天)通知取消的,乙方在接到通知时应立刻停止该订单的生产,并将己生产数量如实反映甲方,经核实是在乙方生产力范围内的数量,甲方仅负责安排此数量已生产的加工零部件的使用,协助乙方消化为该订单生产的正常备料。
  4。乙方需领用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于订单下达之日,凭甲方订单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办理领料手续。
  六、加工零部件的包装、运输与交货:
  1。加工零部件的包装,按甲方企业技术规定执行:;
  2。包装物标识规定:;
  3。如某加工零部件没有甲方的企业技术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或采用适宜运输与保证质量的包装。
  4。乙方必须按合同及订货单的要求将加工零部件送至甲方指定仓库,运输、装卸费用自负。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并在送货单上注明甲方制订的物料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及生产厂的合格证。
  5。甲方收到乙方的加工零部件时,经检验合格开具合格检验报告后,开具《收料单》。
  6。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回收的加工零部件包装物的保护并统一地点存放。乙方应在七(7)天内将加工零部件的包装物运走,否则,对包装物的任何问题甲方不负责。
  七、双方就合同产品所需模具,约定如下:
  1。图纸的设计与提供:乙方进行图纸的设计开发,图纸及技术资料需经甲方确认,费用由乙方承担。
  2。模具的制造及其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3。模具的验收及其标准:由甲方或甲方确认的图纸及零件检验标准确定。
  4。模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由乙方承担;
  5。模具的知识产权:甲方所有;
  6。模具的所有权:甲方所有。
  八、知识产权保护
  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执行,有商标许可的,还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九、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与控制
  1。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检验标准及下列文件、资料:
  2。产品质量控制:
  (1)乙方须先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首样等要求,制作样品,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后,进行小批量生产。小批量产品质量经甲方检测合格确认后,才能进入批量生产。
  (2)甲方有权向乙方派驻技术管理人员并对乙方的产品、材料、零部件及生产装配过程随时进行抽检;乙方应予配合,并免费安排住宿。甲方及时将每次抽检、验收结果通报乙方,以帮助乙方解决质量问题。
  (3)甲方原则上每年一次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按照质保体系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甲方针对乙方质保体系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二次评审,如仍未达到要求,则可中止或终止本合同。
  (4)乙方同意将加工零部件之主要原材料及关键零配件供应商名单及价格之详细书面资料送甲方备案,乙方更改零配件及其供应商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已通过3C认证的产品品种,零部件不得更改。
  (5)一般情况下,乙方可在甲方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也可选择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其它供应商,但应向甲方提供该供应商生产的关键零配件足够检验数量的样品,经甲方检测合格并书面确认、封样交甲方后,方可采购并投入生产。
  (6)虽然甲方根据经验或样品检测结果向乙方推荐供应商,或者同意了乙方选定的供应商,或者借甲方名义采购原材料、零配件后向乙方提供,或对加工零部件进行了检验。但是甲方的认可或受托购买行为并不代表乙方进货质量控制责任的免除,由乙方对所采购零配部件的质量承担责任。虽然甲方进行了上述质量检验与控制活动,但甲方不对加工零部件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的产品质量责任。
  3。质量整改
  同一型号的加工零部件,乙方若连续出现二次不合格,甲方可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可应乙方要求,派出技术检验人员予以帮助,但其费用由乙方支出,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履行。
  4。产品技术、质量与控制,不合格品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适用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十、加工费的结算
  1。加工费的结算方式为:每月二十五(25)日前结清截止上月二十五(25)日检验合格的加工零部件之加工费,扣除加工费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根据余额开具发票,甲方以三(3)个月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加工费(乙方如要求将承兑方式改为现汇支付,由乙方不低于月息0。28贴息给甲方)。
  2。质量保证金于双方终止业务来往的年内结清。第一年结算,第二年结算,第三年结算。
  十一、验收方法
  甲方自合同物料入库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标准与手段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或行业通行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双方如对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的,按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测结果为准。
  十二、对加工零部件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加工零部件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不符合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和检验情况;提出不符合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的处理意见。在付款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加工零部件在用于甲方生产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甲方负责协助。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加工零部件,乙方应负责退、换。由此引起所涉及之加工费无法按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由此造成甲方不能生产或延误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加工零部件出现售后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将存在问题的产品提交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测,报告确认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因质量问题批次检验不合格退货的,扣罚当批货值的5,但不低于500元,不高于5000元;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做出返工、挑选、重新生产或其它手段在原订单要求的交货期内重新提交合格之加工零部件;不能在原订单要求的交货期内重新提交合格之加工零部件品的,应及时知会甲方,并按第(4)条接受扣罚。
  (2)因质量问题批次检验不合格让步接收的,扣除当批货值的10;
  (3)因批次或零星不合格(料废)造成停工、返工或全检的,按未能按期按量交货造成停工处理,按50元工时累计扣罚,物料损失由乙方负责;
  (4)未能按期、按量交货或不合格造成计划调整的,扣罚违约金3000元次;
  (5)未能按期、按量交货或不合格造成出货延误,批次或零星不合格(料废)造成出货延误的,扣罚违约金5000元次,损失另计;
  (6)故意将不合格的加工零部件混放在合格品中,或明知是不合格品却冒充合格品的,扣罚2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取消供应商资格;
  (7)未经确认,私自更换、更改原材料、零部件规格型号或供应厂家,扣罚20000元以上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取消供应商资格;
  (8)送货实物数量或重量不足,扣除欠货价值10~100倍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的加工零部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除按以上进行扣罚,乙方还必须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加工零部件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除按以上进行扣罚,乙方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加工零部件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提前交货的、多交的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加工零部件,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的,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并自动解除乙方未按时完成部份的订购计划。
  6。加工零部件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负责应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十四、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当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十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经协商一致均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出现,均可解除合同。
  2。乙方连续或累计二个月未能按时交货的,或生产的合同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解除,乙方应在30天内将甲方所有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乙方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模具、商标标识、技术资料、供应商名单等,归还甲方。
  十六、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加工零部件或其他货物来充抵。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或终止于合同完全履行或其他解除事由出现时。
  3。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业务交往若干问题备忘录》、《商标使用管理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八、其他需约定事项:
  1。
  2。
  3。
  4。
  5。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3
  定做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按甲方提供之图纸加工,甲方提供图纸项目全称为: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新建齿轮车间
  2、制作内容:(含税)
  (1)、主构件:角钢桁架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69吨单价:6100元吨
  (2)、主构件:吊车梁、钢轨吊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37吨单价:6000元吨
  (3)、主构件:钢柱、钢梁
  材质:Q235B,合同吨位约91吨单价:5550元吨
  以上单价所有构件均进行抛丸除锈,红丹防锈底漆一道。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暂定为元大写(以实际决算为准)。
  2、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元,大写给乙方作为合同定金(最后一次提货时抵冲货款,)
  3、结算方式: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每次发货前付清当批次货款)
  4、发票:增值税发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构规范要求。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制作资料一份,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自检探伤报告,所有原材料必须是大型钢厂产品,所有钢材的厚度应达到国家标准。
  3、钢材应满足设计材质要求。
  4要求检测为:自检探伤报告出厂材料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湖北团风鸿路工厂。
  2、发货计划及顺序为:甲方提供详细的交货计划,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计划认真加工及出货。
  五、包装及运输:
  1、甲方负责组织运输。装车时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车辆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过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其中工厂装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按甲方要求实施(具体由甲方在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甲方需保证构件运输车辆进场场地要求。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图纸一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认真完善后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或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检验,不得擅自外协加工,乙方应按甲方委派的现场质量监理的合理要求制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如现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5、乙方加工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附则:
  1、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甲方定金到账后生效。此合同有效期至款额结清为止。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开户行:
  委托代理人:账号:
  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14
  定作方(甲方):
  代表:
  电话:
  承揽方(乙方):
  代表:
  电话:
  签定日期:
  经双方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同法》及有关规定、鉴定本加工承揽合同,并严肃地履行。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加工费:
  单价:
  金额:
  定作方供应原材料::
  原材料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日期:
  成品单位耗用量:
  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2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3交货地点及运输办法、运杂费用和负担: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
  5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一方提出修改或停止执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元,如由此而造成了损失则应赔偿损失。
  定作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加工承揽合同15
  定做方:(简称甲方)
  承揽方: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加工制作内容:
  1、按甲方提供之图纸加工,甲方提供图纸项目全称为。
  2、制作内容:。
  1)主钢构:由定做方提供钢板材质:;系列;吨位:;单价约;
  2)次钢构材质:;吨位:;单价约;
  3)其他:以上单价主构件进行抛丸除锈,由定做方提供油漆,刷面漆道,底漆道。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以实际决算为准)。
  2、合同签订当日甲方付,(大写)给乙方作为合同定金(最后一次提货时抵充货款,如甲方定金当日未到乙方公司账户,本合同不予生效)。
  3、结算方式:按合同规定及甲方图纸制作,成品按理论重量进行决算(以现金或转账)。最后一次提货前将所剩价款一次性付清,否则不得提货。
  三、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钢结构制作、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520xx)认真加工制作,确保构件质量达到钢结构规范要求。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且质量、厚度偏差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3、要求第三方检测单位为:
  1)检测内容:抗滑移系数实验超声波探伤检测钢材力学性能复验
  2)其他检测项目:
  3)试验检测费用:合同价格甲方自理
  四、交货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甲方在乙方厂房内提货。
  2、交货时间:年月日开始提货。
  五、包装及运输:
  1、乙方负责装车,装车时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装运。要求运输公司使用足够数量的垫木,尽量避免运输工程中出现构件变形、油漆损伤,装车费含在合同价内。
  2、甲方负责运输,运输标志应该按要求实施(具体要求由甲方在发运前另行交底)。
  3、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构件到位后甲方负责卸车。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构件图纸两套,并签字认可。由乙方按照甲方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甲方应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疑问及时给予解答,并提供修改变更通知。否则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以顺延。
  3、甲方如现场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协助解决。
  4、乙方质量问题导致返工,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返工费及直接费用。
  七、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铜陵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式份,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此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年月日
  乙方(盖章):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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