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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合同书

4月16日 莫思归投稿
  民间个人借款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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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借款合同书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借款合同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借款合同书1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在下文中为您整理发布了一篇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金额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份,担保方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公章):借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担保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担保借款合同书2
  出资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地址:
  投资管理方(丙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企业法人:
  电话号码: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商定,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借款额给乙方,丙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个月。以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具体时间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用途是合法的。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资金。
  第六条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壹种方式: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指定的帐户为:开户人全称:,开户行:,帐号:。
  第贰种方式:直接支付现金给甲方。
  第七条:丙方受乙方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到期乙方没有按时还款,丙方在到期后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材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乙方拒绝甲方或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
  、借款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方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方履行偿还本息义务的;
  、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和本金,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偿还义务的;
  、乙方或反担保人有股份、法人、公司名称变更或地址迁移。
  3、甲方需保证借款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因资金来源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资金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5、丙方向甲方代偿后,甲方同时将其享有对乙方的债权及建立在该债权之上的担保物权转让给丙方,在代偿的同时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收到代偿款的证明,移交并配合丙方到有关部门变更他项权利证书等证书或文件,将担保物权人变更为丙方。若甲方不履行本义务,丙方有权拒绝代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4、乙方需配合丙方保后对借款的管理与风险监控;
  5、乙方同意若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丙方代偿的,甲方对乙方所拥有担保物权权力自动转移至丙方,担保范围为本合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
  4、根据甲方要求如办理房产抵押,受甲方委托领取乙方房产的他项权利证等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利息的,由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
  向甲方代偿。
  2、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按
  借款金额和欠利息总金额(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每日100元逾期管理费。
  3、如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导致丙方采取相关措施,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实现债权而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诉讼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借款金额的30讨债费等全部费用。
  4、在借款期间,若乙方预留在丙方处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最终导致丙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另向丙方支付400元的违约金;
  5、从借款到期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6、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一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且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7、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资金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出借款额百分之三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在合同未到期抽回借款资金的,需经过乙方和丙方同意(经了解急需用款情况属实的话),要扣除最后一个月利息及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资金,除按照实际用款月数支付利息(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同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资方(甲方):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担保借款合同书3
  贷款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码:电话: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金额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章)
  代表人:
  借款方:(章)
  代表人:
  担保方:(章)
  代表人:
  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4
  缔约人:出借人(甲方):,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1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利息。
  第七条提前收回贷款: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
  3。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6。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其他约定
  第十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
  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
  第三人。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缔约人任何一方一般性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全部贷款金的5的违约金;
  2。出借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4。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四条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借贷双方签订的原来只作为抵押借款用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化为正式的购房凭证,所抵押的房产产权归出借人。
  第十五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缔约人、担保人签字、捺指印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人、担保人各执一份。
  出借人:
  担保人:
  借款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订立于
  担保借款合同书5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质押额为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年月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担保借款合同书6
  出质人(甲方):合作典当行
  住所地:
  电话:传真: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283601室
  电话:4006197007
  债务人(丙方):合作典当行实际控制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青岛新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网络新博贷P2P平台,丙方欲和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行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方平台进行一系列融资后按照还款的保证。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
  1。1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的出资份额,即股权。
  1。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0
  2。1。1乙方按照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
  2。1。2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1。3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2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
  3。1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期限
  4。1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5。1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5。2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5。3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约定后,乙方应及时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质押权的实现
  6。1约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张质押权利。
  6。2乙方在主张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方。
  6。3乙方依据前款之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4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购买质押股权,购买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7。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7。2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7。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法律处分。
  7。4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7。4。1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决议。
  7。4。2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7。4。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第八条乙方的承诺
  8。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8。2乙方主张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偿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退还甲方。
  8。3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外泄漏。
  8。4(特殊情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合主合同下承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质押物。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2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如因甲乙双方的
  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10。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10。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约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合同内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
  担保借款合同书7
  (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不另立据,以此合同为借款凭据。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届时此借款可由乙方或保证人之一的从:公司账号存款归还或以现金方式归还。
  三、届时未能返还,乙方除付资金使用费外,并每天按揭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担保方保证人为确保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包含其他追索损失),并完全同意由法院冻结、查封、扣押乙方和保证人的等值财产。
  六、本人(乙方)及担保方郑重陈诺:保证不动用、不挪用、不侵占这笔借款,乙方与其他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保证将此借款归还甲方并保证配合甲方收妥全额借款为止。否则将视为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乙方向甲方保证,此借款仅用于银行临时存款,乙方决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存款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自己及相关人和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和不良贷款,保证此款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保全、查封、冻结等以及被强制划转。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视乙方为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任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方无权以管辖权为异议,双方一致选择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或连带保证人届时逃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特别约定为早日实现债权纠纷的解决,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及保证人预留的委托手续,替逃避方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九、本合同经各方(或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担保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8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之需要,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息,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每月日前借款人必须向出借人支付当月利息,最后一月利息与本金一并支付,利随本清。
  第五条违约金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利息或本金,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元天。
  第六条提前还款(指全额借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归还借款的,除按使用天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保证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提起诉
  讼时,借款人除承担本金和利息外,还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出借人实
  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担保借款合同书9
  借款人(甲方):
  地址:电话:
  出借人(乙方):电话:
  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20年月日
  借款人、出借人经一致协商,订立本合同,约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金额(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利率及结息
  借款利率为2,按月结息。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给付
  第一个月的利息,即元整(元)。
  第三条借款支付日期为本借款合同生效日。
  第四条还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本借款合同签约之日起至提出合同终止日截止。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撤资,如乙方撤资须提前日向沈阳XX公司提出申请,首次投资用户超过六个月后可以提出申请。整月计算,到期还款时以现金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借款人、出借人签字后生效。
  借款人签字:出借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10
  民间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九条担保人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出借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借款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出借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手印或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11
  ()银借合字第号
  经中国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元,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按月息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用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抵押财物由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其他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持份。
  借款方贷款方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经办人章经办人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借款合同书12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在甲方以,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在甲方还清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为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借款利率按月息计算,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年月日、第二交付息日期年月日、第三付息日期年月日,第四次付息日期年月日。
  5、付息方式:通过现金交付各期利息。
  6、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
  7、借款本息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动还本付息。
  8、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9、还款之日起5日内联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第二条抵押物价格约定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大写)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要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2、借款到期,甲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借款本息、违约金,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到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为止。
  4、违约金不足偿付被损害方的损失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时,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其他约定
  1、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协助乙方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2、合同有关的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现家庭住址: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13
  中国农业银行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贷款方)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借款方)
  (以下简称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宣布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经三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方同意借款方申请和担保的承担提供币万元贷款。
  第二条借款期限:
  此项借款使用期为年月日自一九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
  为。
  第四条借款利息:
  月息,年息;或比照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月浮动。
  贷款方按半年(季)结息一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成变更计息办法,按调整后的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并通知借款方。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借据,提出用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款方在本着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和金额内按还计划以为资金来源归还本合同借款之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应按贷款方的要求向借款方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按额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方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论借款经过延期或已经逾期,或借款方出现任何情况,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担保方仍然负有担保责任,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止。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借款方2的违约金。借款方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少用或多用部分须向贷款方支付2的承担费。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挤占挪用贷款,其挤占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向贷款方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办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方偿付贷款本息。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规定的条件。
  2、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借款方或贷款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成本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借款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凭证,使用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方和担保方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授权的签字人共同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担保方:(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14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贷款人:借款人:连带保证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担保借款合同书15
  合同编号: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方(以下统称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借款人需人民币:(大写)用于,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议,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借款
  1、本合同项下: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的借款;
  2、本合同项下借款仅用于:;
  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4、本合同项下宽限期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5日内;
  5、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据》(本合同附件一)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
  6、本合同项下借款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计收款利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未向出借人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则自该笔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全额偿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该笔借款的资金利息。
  第二条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向出借人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若逾期未全额偿还,在宽限期限内,逾期每日向出借人支付本合同下借款总额5的滞纳金;若宽限期届满,借款人仍未向出借人全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视为借款人根本性违约,借款人除应当向出借人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滞纳金、利息外,还应当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同时向出借人支付其实现债权过程中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丙方项下各担保人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资产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借款人及丙方项下个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在任何时候配合出借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所需费用有借款人支付。
  第五条出借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出现任何可能致使本合同项下出借人债权难以实现以部分实现情形时,出借人有权提前主张本合同项下债权。
  第六条本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活解除本合同;确须变更、接触的,必须经双方协议并一致同意;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和合同中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活沟通均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
  4、附件一:借据(仅由借款人出具一份,有出借人留存)
  5、附件二:
  出借人签字(盖章捺手印):
  借款人签字(盖章捺手印):
  丙方项下各方签字(盖章捺手印):
  本合同签到时间: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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