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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

8月28日 失了心投稿
  房屋的遗产继承,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有许多家庭因为继承遗产的问题,闹出了许多矛盾,首先应该说明的是,我国没有房屋遗产继承法,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编当中。下面让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延伸阅读:
  房屋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房屋遗产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房屋遗产继承过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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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屋遗产继承法我国并没有一部单独规定“中国房屋遗产继承法”的法律,下面,马上随律图小编来了解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继承编全部内容吧。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如果继承的遗产是房产的话,想要该遗产完全属于自己就必须要办理遗产继承,在这个过程中还要对所要继承的房产办理公证。那么就离不开相关费用的交纳,究竟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拒不赡养老人会丧失继承权么?一、拒不赡养老人会丧失继承权么?也是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最新房屋遗产继承法?房屋的遗产继承,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有许多家庭因为继承遗产的问题,闹出了许多矛盾,首先应该说明的是,我国没有房屋遗产继承法,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自202……遗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时效是多久?一、遗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时效是多久?遗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遗产公证遗嘱有效期多久一、遗产公证遗嘱有效期多久?公证遗嘱是没有有效期的,长期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法律规定没有执行人的遗嘱有效吗一、法律规定没有执行人的遗嘱有效吗?没有执行人的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1)关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的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内容是立遗嘱人……更改遗嘱公正需要哪些证件?一、更改遗嘱公正需要哪些证件?遗嘱公证就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理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材料:(一)……继承法意见52条有哪些内容?一、继承法意见52条有哪些内容?《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将由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继承遗产公证在哪里部门办一、继承遗产公证在哪里部门办?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法定遗产继承公证须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有何区别热门推荐:自书遗嘱遗嘱公证口头遗嘱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继承遗嘱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都是继承遗产的方式,但是两者却有所不同。两……民法典手机录的视频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一、民法典手机录的视频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民法典手机录的视频遗嘱的有效条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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