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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了什么?

1月17日 罗刹长投稿
  安徽省的劳动者如果不关心自己工作时受伤后能够得到的赔偿规定将会严重影响自己索赔的进度,而实际上政府已经确实地出台了相关的工伤保险方面的待遇规定,为了让所有安徽劳动者能够不至于在工伤之后都不知道自己能够得到多少赔偿,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安徽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了什么?
  一、安徽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保险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第三章认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章鉴定
  第十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
  (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七)工伤康复的确认;
  (八)旧伤复发的确认;
  (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
  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六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第三十七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1〕
  第七章法规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协议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医疗康复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
  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
  (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
  (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
  (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劳动者不能只是关注到自己眼前的工作以及工资的问题,对于没有发生的工伤情形也应当提起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预先认知,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工伤现实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地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最适当的赔偿。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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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吗?关于工伤,大部分人都是明白是什么意思的,但是对于少部分人来说,因为接触到的法律知识比较少,所以也存在很多疑问,工伤,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很通俗的理解。关于工伤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兼职人员的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误工费,想必大家对于这个方面的内容已经有了一部分的了解了,那现在都很流行兼职,兼职也是有误工费的说法的。很多人在自己主要的工作做完之后,都会用剩余的时间进行兼职,赚取额外的钱用……违规滥发补贴误工费的处分规定是什么?现实中总是会出现权力与钱财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尤其是对于那些手握权力的人来说想要快速获得巨额资金的方式就是以补贴的形式发放误工费,对此法律秉持的态度必然就是必须严厉打击并且进行……是不是误工费要缴税证明?人身被侵犯的公民需要治疗的就肯定会耽误自己的正常工作并且因此而没有了工资,这就需要加害者不仅要赔偿人身上的损失还需要结合受害者的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而受害者想得到误工费可能会被……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如何结算?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解决办法中除了法律方面的处罚以外最重要的就是侵权人对受害人的物质赔偿,除了受伤需要的治疗费以外还必须考虑到相关的误工费以及受害人因为伤害遭受的精神损失,……工程施工误工费包括哪些?建筑物的施工本来就会花费很长的时间并且涉及到工人长期的工资,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了某些意外导致不能继续将工程的进度如期继续下去,除了工程的损失以外还会让工人的报酬暂停,下面一……常州误工费护工费标准是多少?常州市的市民因为他人的侵害而受到了重伤需要入住医院治疗,在疗伤期间不仅可能影响了工作所得的工资还会额外需要支付相关的护工费用,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肯定需要侵害人主动赔偿才能够最大程……半月损伤韧带2级拉伤工伤鉴定几级?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手脚碰伤,拉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个时候,职工经过有效治疗后就要申请工伤鉴定了。当然,职工受伤的情况很多,对应不同的身体部位,伤残程度,工伤鉴定等级也是不一样的……安徽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了什么?安徽省的劳动者如果不关心自己工作时受伤后能够得到的赔偿规定将会严重影响自己索赔的进度,而实际上政府已经确实地出台了相关的工伤保险方面的待遇规定,为了让所有安徽劳动者能够不至于在……工伤一年多了怎么处理受伤职工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无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就……下班车祸死亡工伤怎么申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标准要看具体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的,还需要对伤残程度进行定级,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所说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工伤的成立吗?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请求工伤赔偿。那么职工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影响工伤的成立吗?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通过下面的案例,相信能够为你解答上述……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向劳动部门报告?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了要马上对受伤职工进行救治、停工进行安全检查外,还有一件事也是需要用人单位及时做的,就是马上向劳动部门报告工伤事故。那么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向劳动部门报告呢?详细……工伤认的申报流程是什么想要进行工伤认定,不是等着认定机构上门为你需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而是要主动申报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的申报流程是什么呢?很多劳动者都此都不太了解,但是又马上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下……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如何申报工伤一、工伤申报申请二、工伤申报受理三、工伤认定四、工伤鉴定五、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发生以后相应的人员的职责。那么工伤管理制度包含了哪些内容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规定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规定普遍意义上讲,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用劳动力换来的一些报酬,包括所有货币工资和非货币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福利都是全部属于劳动报……佛山中医院工伤鉴定在哪里做一、佛山中医院工伤鉴定在哪里做佛山南海工伤伤残鉴定只有两个地方,南海中医院和南海人民医院;如果在司法鉴定所鉴定佛山禅城这边很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个人申请工伤需要注意什么职工在工作中都是兢兢业业为公司服务,但是在漫长的服务过程中总会有受到伤害的潜在风险,尤其是长期出差或从事高危行业同事。如果发生了此类情况,就需要进行个人工伤申请了,那么个人工伤……2022最新《劳动法》全文《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下面是律图网提供的最新《劳动法》全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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