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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20年是什么

4月20日 碎骨族投稿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数额都是直接挂钩的,而且这些都是有着严格的参考依据的。伤残鉴定部门需要遵守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用人单位自然需要结合鉴定的标准给受伤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一点个劳动者都必须要知道。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17年是什么?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17年是什么?
  一、工伤鉴定标准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imall(8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450moll,
  (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10cm2(注:2为平方),但20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型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期;
  72)减压性骨坏死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伤残的鉴定标准一共有10个级别,不过,即使小编在上文都有详细的罗列,估计大多数公民也只是能做一个大概的了解的。至于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这是结合员工的医疗费、食宿费、和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国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每个等级的伤残补助金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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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四院职业病鉴定能不能鉴定工伤得到赔偿在职业生涯和民生活动中,职业病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大问题,职业病鉴定可以让工人受到法律保护,在自身健康的基础上得到人权的维护,那么大连四院职业病鉴定是否能帮助大家鉴定工伤得到……工伤鉴定10级后多久得赔偿多少钱大家应该都知道,劳动者受工伤以后会进行工伤鉴定,然后获得赔偿,但是有许多人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拿到赔偿金,以及自己可以得到多少赔偿,那么,工伤鉴定10级后多久得赔偿多少钱?下……在我国工伤四级伤残赔偿多少钱关于员工工伤伤残的赔偿款,这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定价,并且也不是由受伤员工漫天要价的。所以国家根据员工工伤伤残鉴定的等级都合理的进行了伤残赔偿款的划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人……我国工伤伤残7级能赔偿多少钱在我国,将员工工伤以后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等级上的划分,最主要的就是因为员工工伤伤残等级不一样,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赔偿款数也是不一样的。工伤鉴定的等级出来以后,每一级别国家都制定……工伤鉴定6级后怎么赔偿多少钱工伤一直就是大家关注的事情,在工作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意外的事故,造成意外伤害。一旦出现工伤,大家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鉴定,通过工伤鉴定的标准来确定之后的赔偿标准,这次我们就……工伤和交通事故能同时赔偿吗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此时是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的,即交通事故工伤,此时就会涉及到两方面的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那通常工伤和……手指达到九级工伤鉴定会获得怎样的赔偿?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了,按照我国目前工伤鉴定的标准,根据工伤严重程度可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等级越高,职工能……2020新十级工伤鉴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部门工伤鉴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鉴定所得的不同伤残等级,法律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不同赔偿标准,随着时代发展标准也在变化,那么……工伤鉴定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从事危险工作的人难免会受到工伤,工伤是在有关于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既然与工作有关就会得到用人单位相应的赔偿。在申请赔偿之前要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结果是赔偿等级的依据,因此……工伤鉴定及赔偿是怎么规定的意外工伤给劳动者本人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可预知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其实员工做完工伤认定以后,还必须要去做一个工伤鉴定。工伤鉴定能够更确切的知道自己所受的工伤属于几级,然后每一级别……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20九级的内容是什么?一、重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为九级的内容是什么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20年是什么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数额都是直接挂钩的,而且这些都是有着严格的参考依据的。伤残鉴定部门需要遵守国家制定的鉴定标准,用人单位自然需要结合鉴定的标准给受伤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
做工伤鉴定的年龄有没有限制?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劳动者需要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赔偿。实践中会有一些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仍然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也需……四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哪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工伤证人证言要怎样写本人证明:年月日时许,我在(地点)做时,看到因原因,不慎(受到的具体伤害)。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关系确认后工伤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工伤认定程序为:提交关于工伤认定的材料;提交工伤认定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工伤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工伤社会保险即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部分。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的,按工伤申报与理赔基本程序处理。首先,要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后……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的认定只要能提出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资料就可……9级工伤假可以请多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工伤工资发放标准不达标怎么办工伤鉴定不够十级,就是不构成伤残等级,就是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亡认定后多久能打款看具体情况定。法律没有规定工伤死亡鉴定下来后多久能收到赔偿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熬夜衰老算不算工伤不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工伤鉴定结论委托书的具体形式是什么样的?我国关于工伤鉴定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受了工伤之后必须到有关部门做相关的鉴定工作,那么在做鉴定之前都必须要递交委托书,那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结论委托书的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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