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上门说要征地却没有任何补偿,算是违法征地吗?征地补偿是多少?
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可知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即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农民土地的,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同时,没有经过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相关批准,市、县政府无权实施征地拆迁。因此,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所以村干部在没经过批准征地的是违法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村委会是否是政府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需要,为了解决民间纠纷,帮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并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政府而成立的组织,而我国最低一级的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
同时,由于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村干部也不是相应的国家干部。村干部是由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在村委会担任相应的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等,并享受一定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三、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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