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奇闻社交美文家庭
投稿投诉
家庭城市
爱好生活
创业男女
能力餐饮
美文职业
心理周易
母婴奇趣
两性技能
社交传统
新闻范文
工作个人
思考社会
作文职场
家居中考
兴趣安全
解密魅力
奇闻笑话
写作笔记
阅读企业
饮食时事
纠纷案例
初中历史
说说童话
乐趣治疗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5月5日 斩情道投稿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青白江区律师安吉县律师泗洪县律师罗平县律师盐田区律师北流市律师宝安区律师
  说到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每个省市都是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宁波市也不例外。那么,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合法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劳动关系协调组织或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统称调解组织),调解本行业、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行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组织,应当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总工会备案。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实行调解员制度。调解员由调解组织从本行业、乡镇、街道的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中具有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工会代表;
  (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没有实际用人单位的,按分立协议确定;分立协议未作规定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歇业或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或者投资人为当事人。
  第十二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部队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生产经营地与主要办公场地不一致的,由主要办公场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但根据方便劳动者申诉的原则,也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决定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指定有关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连续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申诉时效。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处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成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等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账册、考勤记录、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或委托认定、鉴定等,可宣布休庭,并告知补充证据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庭审中,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的,仲裁员应当劝阻或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应当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公)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当事人对先行支付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经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一并处理,但情况特殊的,也可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
  (一)管辖权异议;
  (二)是否准许撤回申诉;
  (三)中止仲裁;
  (四)补正裁决书、调解书中的笔误或数额计算错误;
  (五)对部分裁决提出的异议;
  (六)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
  (七)不属于劳动争议;
  (八)超过仲裁时效;
  (九)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仲裁文书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可以少于上述期限,但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仲裁费。
  第三十三条市外单位驻甬机构以市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在本市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处理纠纷的时候,首先双方一定要冷静,不要太激动,另外,在处理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上上文中介绍的政策法规来来只执行,这样才能够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江门律师。
  延伸阅读: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以处理方式

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是怎样的【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青白江区律师安吉县律师泗洪县律师罗平县律师盐田区律师北流市律师宝安区律师说到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吧,每个省市都是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上海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为您推荐】屏山县律师荔城区律师新沂市律师宿豫区律师岳麓区律师海珠区律师华蓥市律师沙县律师现代企业由……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对仲裁不服的,应该怎么办?【为您推荐】泗县律师化州市律师冷水江市律师青羊区律师萧县律师江阴市律师旺苍县律师港北区律师劳动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后,经调解无效就上升到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结果无异议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格式和要求【为您推荐】平阳县律师平江县律师溧水区律师蒲江律师彭山县律师浦江县律师贞丰县律师赫山区律师在我们进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候,是需要递交申请书的,这样才能有可能被受理。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可以么?【为您推荐】上饶县律师肥城市律师清镇市律师南湖区律师蓬安县律师龙湾区律师长安区律师汉阳区律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在劳动仲裁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为您推荐】江干区律师江宁区律师惠民县律师南康律师珙县律师越秀区律师黄陂区律师象山县律师江苏省经济发达,劳动工人众多,劳动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江苏省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休产假期间公司会正常发工资吗会。休产假期间也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相应的工资金额。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厂里加班多怎么举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司伪造考勤犯法吗公司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前提下,员工可以申请调或者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考勤表造假可能会导致败诉的风险,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事改企人员安置办法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有两个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质,二是改制为企业。改制后人员去向有:1、保留公益事业单位属性的,其人员保持原状不变。2、改……欠薪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公司拖欠的工资是公司的债务,欠工资可以申请企业破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公司破产能拿到全额工资吗公司申请破产公司员工工资是优先支付的,应当是全额工资。破产不是公司说破产就可以破产的,需要通过法院判决后才可以破产。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工资的,应根据比例平均发放给每一个人。……
企业拆迁政策规定的费用包括什么?企业搬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搬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宅基地拆迁评估是必须的吗?要。国有土地的话,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规范,也规定了详细的评估流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的评估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企业拆迁补偿有补偿吗?一、企业拆迁补偿有补偿吗?公司拆迁的补偿:1:补偿被拆迁的公司房屋以及公司房屋不能够被搬走的物品和设备的损失2:补偿公司拆迁而需要搬迁找其他地方临时安置而支出……集体土地回收补偿方法包括什么?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1、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正规的商铺拆迁赔偿是什么?一、正规的商铺拆迁赔偿是什么?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二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城中村改造怎样赔偿是合法的?城中村改造相较于一般的征收拆迁来说,不论是从土地性质还是房屋类型,都更为复杂,所以其补偿标准也不同于一般的征收拆迁,城中村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目前现存的城中村土地……村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哪些?一、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有哪些?村委回收集体土地的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企业拆迁异地搬迁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搬迁,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1、如果员工愿意到异地工作,双方可以协商,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比……农村企业拆迁新政策有什么补偿?一、农村企业拆迁新政策有什么补偿?有这么几种情况: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厂房拆迁时该怎么补偿?一、厂房拆迁时该怎么补偿?工厂的征收补偿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基本农田征收主体如何确定?一、基本农田征收主体如何确定?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机关是哪个?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机关是哪个?征收基本农田应该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法律规定了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土地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情形。基本农……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美丽时装彩妆资讯历史明星乐活安卓数码常识驾车健康苹果问答网络发型电视车载室内电影游戏科学音乐整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