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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通报男子遭殴打 3人被行拘并罚款

5月2日,海南万宁,一男子骑电动车时到当地网红打卡点附近停车时,与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随后三名工作人员对男子实施殴打行为,致男子眼部受伤。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介入调查。目前,三名打人者已被警方治安拘留。

五一黄金周期间,当地某小区男业主李某骑电动车前往当地网红打卡点游玩时,因停车问题与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潘某和胡某发生争执。

现场视频显示,李某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三名身穿白色衣服轮番殴打其头部、脸部,其中一人还拿石头砸向李某的脸部,致其眼睛受伤流血不止。期间有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不停劝阻,但三人却不以为然。

事后李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到医院接受治疗。警方介入调查后,依法传唤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潘某和胡某。三人到案后,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有网友表示,之前还以为李某是游客,才会被工作人员殴打的,真没想到他们连当地人都不放过。太猖狂了,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估计是停车场只想让游客的机动车停车,不让电动车停放,双方才引发冲突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里人,停车工作人员都无权打人,否则就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那么王某、潘某和胡某等3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只要报警求助,警方会第一时间对受害人进行验伤。然后再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报告,再决定如何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殴打他人的伤情鉴定报告,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结论,一是轻微伤、二是轻伤、三是重伤。

其次,轻微伤或以下的治安处罚;轻伤和重伤则应当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从警方对王某、潘某和胡某等三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来判断,李某身体所受损害是属于轻微伤的范畴。

最后,但凡是先动手打人的,公安机关怎么处罚都不影响行为人有承担民事侵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王某、潘某和胡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并处罚款后,还要赔偿李某因被打而造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发生任何纠纷,报警处置才是唯一正确选择。总而言之,没有必要与他人发生正面冲突。(责任编辑: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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