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或许有苦衷,但解决的方式绝不是杀人;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被告人章绵哲,女,1983年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8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 章绵哲的丈夫邹某饮酒回家后,要和章绵哲行房(发生两性关系。 但是当天章绵哲身体不适,不想要发生关系,进行了拒绝。 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最后演变成肢体冲突。 过程中,刀具在握的章绵哲明显更占优势。 或许是以此作为导火索,沉寂已久的怨愤爆发。 章绵哲发了疯般的持续挥砍。 导致邹某当场死亡。缺舟: 原审认定章绵哲因为家庭矛盾,发泄私愤。 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主观上积极追求受害者的死亡故意。 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 但也考虑到,章绵哲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待。 并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经过,构成自首情节。 作出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 不过后续章绵哲方面提起上诉。 主要是还是对于罪名定性和量刑方面存在异议。 辩护方认为虽然认定是故意杀人,但应为激情杀人。 事后也赔偿了近325万元的巨款,应该再酌情从轻处罚。 而且应当认定受害者对于此事的引发有一定责任。 不过法院二审之后,没有对于辩护意见进行采纳。 第一,确实邹某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 在原审量刑的时候,已经进行了考量。 第二,从章绵哲的行凶过程来看,具有致死坚定性和持续性。 所以应当是主观上放任邹某的死亡故意。 而且如果要满足激情杀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法院认定的是在当时状态下,邹某只是和章绵哲推搡并没有上升到性命的危机性。 所以最终认定还是故意杀人。 第三,虽然章绵哲赔偿了巨款,但是受害者方面没有取得谅解。 这也是被判无期的缘由之一。 其实从邹某的母亲来看,也能够觉得想到这种结果。 儿大不由娘,但是这个娘还是向着自己儿子。 她声称自己儿子平时老实,性格很好。 但其实就邹某朋友所说,邹某只要是喝点酒,就会争吵。 而且事发当天,面对儿子的暴行,作为母亲的她也只是骂了几句,没再有后续。 当然,章绵哲的暴力也是早早出现端倪,曾经就因为吵架,持刀伤害过邹某。 两人的秘密不为外人所道也。 章绵哲有行为暴力,而邹某则是有性暴力。 没有什么是无缘无故的。 邹某因为身体问题,后续开始服用药物。 往往吃了药之后,在进行夫妻生活时,就会龙精虎猛。 老是想着展示自己的刚猛,却也忘记了老婆也需要温柔。 常常是搞得章绵哲下体流血,疼痛难忍。 而且往往喝酒之后,更加粗暴,如果章绵哲不能满足,就会发脾气。 而后续章绵哲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有了妇科问题。 甚至有癌变的风险。 喝酒的不良嗜好,服药之后的粗暴,加上自己身体的不适。 无人倾诉的苦闷,离婚的犹豫不决。 在多重情况下,造就了章绵哲最后的发泄疯狂。 很多时候,讲究因果,压死骆驼的是最后一棵稻草。 但是之前,骆驼早已是遍体鳞伤。 这就是我们所说得其情可恕,其罪难饶。 而罪行的确定,最终的决定权,还是交由法律。 我们能做的是从伦理上对于这件事进行一个讲述。 得到一个我们心中认可的平衡。 当然,只是存在想象,因为我们毕竟还是生活在现实的规条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