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有报道称,我国互联网的两大巨头阿里巴巴和腾讯将可能向对方开放生态,与对方的应用实现互联互通。尽管两家公司都还没有公布将会如何与对方实现互联互通,但这个消息本身就已经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从2013年阿里巴巴与腾讯之间因在微信中分享淘宝链接问题结怨后,阿里系与腾讯系这两大生态之间的相互封杀、相互屏蔽就愈演愈烈。起初,是阿里巴巴和腾讯旗下产品之间彼此封杀,后来,斗争很快扩展到了两大生态体系之间。 在这种纷争之下,原本统一的中国互联网被撕裂成了两个部分,客观上造成了不少负面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这次两大巨头真的可以握手言和,那么整个中国互联网的生态很可能会迎来一个很大的改变。 在多年之后,阿里巴巴和腾讯这两大冤家之间会摒弃前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双方对商业利益的考量固然是促成这一变革的一个原因,但与之相比,来自监管层的压力或许才是更重要的原因。最近一段时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强化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工作,而实现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则是各国在互联网平台治理过程中都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欧洲和美国都在新近出台的法案和文件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关注。 那么,在各国推进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有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对于市场竞争究竟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政府和平台各自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 互联互通的两个问题 从比较学术的角度看,在推进互联网平台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所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互操作(Interoperability)问题,另一个是数据的可携带(DataPortability)问题。 1。互操作 所谓互操作,指的是不同软件应用之间进行相互通信、协同工作的能力。例如,我们想在微信上用美图秀秀修改一张刚刚收到的照片,就会涉及微信和美图秀秀之间的互操作问题。只有这两个应用之间是允许互操作的,以上的过程才能顺利完成。否则,它就需要涉及更多的步骤和更为复杂的流程比如,要先将照片存到本地,然后再用美图秀秀打开。这样,中间就需要加入一个下载,再重新打开的过程。 很显然,互操作的目的,是要让不同的应用之间可以更好地实现互补,从而让用户的使用变得更为便捷。根据要求互操作的应用之间的关系,互操作可以分为垂直的(vertical)和水平的(Horizontal)。 所谓垂直的互操作,指的是处于上下游的应用之间的通信和协同问题。例如,现在大家关注淘宝和微信之间的互通,其实就是一个垂直的互操作问题。用户可能先在淘宝中挑选好物品,然后用淘宝启动微信支付,进而完成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微信和淘宝之间需要相互配合,从而帮助用户完成一个交易的全过程。这里,微信和淘宝存在着一种(不典型的)上下游的关系。类似这样的互操作,就可以被划入为是垂直的范畴。 所谓水平的互操作,指的则是功能相似、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应用之间的通信和协同问题。举例来说,现在腾讯旗下有微信这样的即时通讯应用,而阿里旗下也有钉钉这样的通讯应用。如果我们希望用微信和使用钉钉的好友进行通讯,那么就涉及了水平的互操作问题,因为这两款应用本身在功能上有着重叠,并且在市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 为了保证互操作的实现,应用之间通常需要用一个通用的技术接口(例如API接口)来实现通信和交互。该接口可以简化对定义的数据集或功能集的访问,有时还可以与身份验证功能相结合,以确保用户已经同意。当某个应用向第三方提供API时,它就为它们提供了一种从服务中获取信息或功能的机制。 2。数据可携带 所谓的数据可携带,指的是平台根据用户的要求,向指定的第三方传输和自己相关的数据。我们知道,当用户使用某个应用时,他就会在这个应用上产生很多数据。有时候,他在使用其他应用时,会希望把这些数据转移过去。 比如,一个淘宝店主同时也在拼多多上卖货,他就会希望把淘宝上沉淀的各种数据,如各种货物的销售数量、好评状况、用户反馈等,一同带到拼多多上面去。这时候,就涉及了数据可携带的问题。 当然,当一个用户使用某个应用后,他可能产生的数据是多种多样的,至少可以包括如下几类: 一是用户在应用上留下的身份信息,比如,他在注册时留下的姓名、身份证、银行信息等; 二是用户行为所产生的数据,比如,我们在微信上留下的聊天记录,在微博上发表的日志等。 三是基于对用户行为的观察所产生的数据,比如,我们在某一应用上的使用时长、点击数量等。 四是基于统计分析所产生的数据,比如,现在的平台都会根据我们在平台上留下的各种信息对我们进行用户画像,会应用某些统计手段将我们划入到某一个类别。 五是由第三方提供或向第三方购买的一些数据,比如,我们在使用读书软件时,需要向出版商购买所需要的书,这些电子书就属于这一类别的数据。 从直觉上讲,在上面的几类数据中,并不是每一类数据都应该在不同的应用之间携带和迁移的。一般来说,大家会认可,第一、二两类数据应该是可以迁移的,因为这些数据本身就来自于用户。而第四、五类数据,通常就不会被纳入到是可携带的范畴。 事实上,在正常情况下,也很少有人会在使用乙平台时,要求甲平台提供自己的用户画像;或者要求在苹果的iBook上读自己在亚马逊上买的电子书。因为在这两类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自身所作出的贡献是很少的,它们更多是属于应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不过,在明显应该可被携带和不可被携带的数据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例如,第三类数据究竟应该如何被定性,就可能有争议,因为这类数据的形成如果没有用户或者应用中的任何一方似乎都是不可能的。 在处理数据的可携带时,有两点是最需要关注的。一是应用之间数据格式的一致。如果两个应用之间数据格式存在着很大差别,那么它们之间进行数据的传输将会是十分困难的。二是数据提供的机制。例如,数据究竟应该是一次性传输的,还是用某种方式进行实时同步?在数据进行迁移后,是否要保证用户的遗忘权,从而在原应用中删除数据?在数据的迁移过程中,怎样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用户的隐私?所有的这些,都是值得十分重视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数据可携带和互操作在很多语境下会被视作两个彼此独立的问题,但是在很多时候,这两个问题其实是相互关联的,共同构成了互联互通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如,在进行数据的跨平台迁移的过程中,经常涉及两个平台之间API接口的相互开放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实现数据的可携带是目的,但要保证这个目的的实现,就需要两个平台之间实现必要的互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