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生会有很多的来往,所以大家和多多看好合同哦,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享看看买卖合同,希望大家来阅读哦 简单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买方:卖方: 电话:电话: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单位:数量: 单价:总价:总金额: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ldquo;防潮rdquo;、ldquo;小心轻放rdquo;、ldquo;此面向上rdquo;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 6。装运港口: 7。卸货港口: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买方收支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 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受益人的与装运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商业合同是一种通用合同。在国际贸易中,若双方对合同货物无特殊要求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1)小海运: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ldquo;运费付讫。rdquo;ldquo;运费预付rdquo;,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2)空运: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ldquo;运费付讫rdquo;ldquo;运费项目rdquo;寄交买方。(3)航邮:航空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货发10天内,买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11。装运:(1)F。O。B。条款: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 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E。货物超过船舷并未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超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2)Camp;F条款下: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证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凡涉及本合同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载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仅此声明。 卖方:买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有关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码:86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 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 密度:克立方厘米p20deg;c最高0。920gb188480 含硫:重最高0。9gb38764 含水:重最高1。0gb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 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 第2季度吨 第3季度吨 第4季度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 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 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 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 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 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 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 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 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 电报挂号:sinochembeijing电报挂号: 电传:22243chemicn电传: 22553chemicn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 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 终止。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 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middot;5米。油 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 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 均由买方负担。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 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 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 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 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 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 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ldquo;确认日期rdquo;。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ldquo;确认日期rdquo;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 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ldquo;确认日期rdquo;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 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 轮在ldquo;确认日期rdquo;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 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双方商妥ldquo;确认日期rdquo;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ldquo;确认日期rdquo;,同一装运数量 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ldquo;确认日期rdquo;前五天将 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 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 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 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 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 ,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 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 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ldquo;确认日期rdquo;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 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ldquo;确认日期rdquo;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 ,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 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 时起算。 在ldquo;确认日期rdquo;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 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 下午二时起算。在ldquo;确认日期rdquo;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 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 50计算。 五,滞期费: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 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 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 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 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XX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 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 七条的金额保证(pamp;i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 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 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书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卖方: 地址:地址: 电报:电报: 电传:电传: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给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计。该信用证在中国银行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立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的保险单。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金额为。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四十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名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相关的合同范本middot;楼房买卖合同middot;软件买卖合同middot;二手车辆买卖合同middot;车位车库买卖合同middot;钢材买卖合同middot;木材买卖合同(5)在cfr条款下: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在目的港卸货和内陆运输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款(1)中规定的技术文件。 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贫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与合同规定的质量、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