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凭PIP开除员工,为什么和小米一样败诉了?
最近,某大厂内部录音曝光,录音内容提到制定一个员工完不成的PIP,PIP不过就让他离职。这个黑料简直让PIP随着996一样成为负面词汇。
之前小米凭PIP辞退不胜任员工翻车的案子才发生不久,支付宝也因为绩效管理存在漏洞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大家了解PIP并非万能,HR需谨慎使用。
但有些朋友还不了解PIP,我们先来简单科普一下:
PIP(PerformanceImprovementPlan)是指绩效改进或提升计划,注重员工行为、过程表现、业绩结果等。
那PIP和OKR是什么关系呢?
OKR强调定目标,围绕目标行动,做不好就以PIP收尾,要么按照PIP计划改进,要么走人。
文章目录:
01支付宝是怎么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02支付宝对不胜任员工的管理,其实是符合逻辑的
03但是法院为什么不认可支付宝的解除行为?
01hr支付宝是怎么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2017年4月,支付宝和这名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支付宝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了何某。
这个员工手里握着1500万的支付宝期权,自然是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所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子到了法院手里,从裁判文书看,支付宝是这样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
(1)第一次考核:2018年412018930
支付宝给员工设定的目标:推广多媒体技术、探索线上产品方向等。
何某完成情况:没有落地新项目,员工和公司均确认了考核结果为3。25B(不胜任)。
(2)第二次考核:2018年1012019331
支付宝给员工设定的目标:推广多媒体技术、探索线上产品方向、IOT方向、下半年产品类工作等。
何某完成情况:没有落地新项目,员工对3。25B(不胜任)的考核结果确认后,申请了复议,支付宝认为复议超时无效。
(3)实施PIP计划:201963201973
支付宝布置了多项工作,并且在2019年4月进行了4次培训。
何某完成情况:拒绝布置的对应工作,仅参加了2次培训,考核结果不合格。何某并不认可,支付宝以不胜任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02hr支付宝对不胜任员工的管理,其实是符合逻辑的
认定员工是否不胜任,并不是一个客观标准。法律上没有对不胜任的认定和使用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公司对不胜任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支付宝是怎么管理不胜任员工的?
(1)员工手册有规定:
支付宝在《绩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员工篇》里规定了绩效目标的设定主体,设定者可以根据情况随时修改目标的具体内容。
其中,业绩评分3。25属于暂不胜任工作,需要改进。
PIP实施流程:主管或员工确认绩效改进目标主管评估结果公开结果给员工员工限期内可提出复议
(2)劳动合同里有约定:
从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支付宝对何某的岗位内容及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何某须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常规及临时安排的工作。
两个阶段的目标没有过高的要求,能出成绩就行。可是何某仍做不到,后续的PIP期间也没有投入工作、没有相关代码和文档的产出,并拒绝了2次培训。
看到这里,你一定觉得支付宝做出解除决定,完全合法合理,但是很遗憾,法院没有支持。
03hr但是法院为什么不认可支付宝的解除行为?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支付宝有3个主要的bug,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两次考核结果中,何某自评符合期望,主管评估人家不胜任,但在言语中又没有负面的评价;(给颗甜枣,再打个巴掌?)
(2)没有给出打分依据,就认定何某PIP考核仍不合格;
(3)时间撞了,7月3日支付宝和工会征询意见开除的时候,PIP还没结束。
巧的是,二审法院也挑出了支付宝的3个管理漏洞,这里可要敲个黑板啦!
(1)岗位要求过于宽泛: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完成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约定也很宽泛。
Tip:很多公司的岗位说明书都有这个兜底条款,但这兜底条款基本等于无效。
(2)绩效考核缺乏量化标准:未能体现主管评估得分的具体依据,目标写的都是探索拓展推广等项目,不够具体。
Tip:证明员工不胜任,不能随便打分,还要说出来打分具体依据,这不仅仅考验HR,还考验主管评估水平。
(3)PIP计划与员工胜任缺乏关联性:支付宝证明不了PIP计划的内容,和培训何某以胜任工作,有什么具体关系。
Tip:法院发出了灵魂拷问,PIP到底是为了证明员工不胜任,还是为了提高员工胜任力?
综上,法院认为所谓不胜任工作,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何某不胜任。
由此可见,支付宝的绩效管理里仍有工作任务过于宽泛、主管评价模糊、工会程序有瑕疵等漏洞,值得大家对照查缺补漏、管理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