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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原主任安海棠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原主任安海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安海棠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财物,违规接受房屋装修服务;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涉诉案件办理、房屋容积率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

     安海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安海棠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安海棠简历

 安海棠,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1974年8月参加工作,200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1974.08--1976.01  盘锦市陈家乡知青

1976.01--1977.02  海军第二航空机务学校军械专业学员、副区队长

1977.02--1980.02  海军航空兵十六团军械员

1980.02--1986.06  辽宁省百货站科员、副科长

1986.06--1987.06  辽宁省百货公司副科长

1987.06--1988.10  辽宁省“三辽”工作队队员

1988.10--1993.11  辽宁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3.11--1995.02  辽宁省纪委执法监察室正科级检查员

1995.02--1999.05  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1999.05--2001.02  辽阳小屯水泥厂副厂长(挂职)

2001.02--2006.03  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2006.03--2013.05  辽宁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

2013.05--2014.01  中共辽宁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副厅级)

2014.01--2014.11  中共辽宁省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副厅级)

2014.11--2016.11  辽宁省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级)

2016.11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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