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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扰乱了国家对公共秩序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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