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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网店被查,核定征收部分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嘉税二稽公告〔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9133040***651M):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市局频道嘉兴-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doc《税务处理决定书》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doc

领取地址: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49号远洋大厦801室

联系电话:82320049、82320192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二稽处〔2023〕35号

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651M)

经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6日对你单位2006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经查, 你单位在2012年-2019年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音箱及配件等,取得的销售收入通过你单位支付宝账户收取。经对你单位已申报收入和取得的网店收入进行比对 ,同时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某,确认你单位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经国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916935.27元(其中2012年37662.60元、2013年106928.35元、2014年161745.92元、2015年157277.28元、2016年124808.07元、2017年147431.11元、2018年89721.26元、2019年9136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其中2012年2636.38元、2013年7485元、2014年11322.21元、2015年11009.42元、2016年8736.57元、2017年10320.18元、2018年6280.50元、2019年6395.25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

2、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上述在2012年-2019年期间,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合计5567292.02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你单位因保管不善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导致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拟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你单位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拟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查补企业所得税 ,具体如下:

2012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2237985.93元,本次应调增221544.74元,调整后2012年度销售收入2459530.67元,应补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23015.05元。

2013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2591827.92元,本次应调增628990.25元,调整后2013年度销售收入3220818.17元,应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31205.09元。

2014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047747.20元,本次应调增951446.48元,调整后2014年度销售收入3999193.68元,应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39991.94元。

2015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643771.20元,本次应调增925160.41元,调整后2015年度销售收入4568931.61元,应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3791.23元。

2016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154792.23元,本次应调增734165.13元,调整后2016年度销售收入3888957.36元,应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9453.92元。

2017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518192.44元,本次应调增867241.80元,调整后2017年度销售收入4385434.24元,应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7541.74元。

2018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3137584.44元,本次应调增549991.82元,调整后2018年度销售收入3687576.26元,应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1555.61元。

2019年度原申报销售收入2124406.77元,本次应调增688751.39元,调整后2019年度销售收入2813158.16元,应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686.8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追缴少缴的增值税91693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 补缴按核定应纳税款的方式查补的企业所得税合计156241.39元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款日止 。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 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7508.08元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规定, 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8338.71元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税二稽罚〔2023〕30号

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651M)

经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26日对你单位2006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经查,你单位在2012年-2019年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音箱及配件等,取得的销售收入通过你单位支付宝账户收取。经对你单位已申报收入和取得的网店收入进行比对,同时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某,确认你单位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经国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916935.27元(其中2012年37662.60元、2013年106928.35元、2014年161745.92元、2015年157277.28元、2016年124808.07元、2017年147431.11元、2018年89721.26元、2019年9136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其中2012年2636.38元、2013年7485元、2014年11322.21元、2015年11009.42元、2016年8736.57元、2017年10320.18元、2018年6280.50元、2019年6395.25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未按规定保管账簿

在对你单位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经询问、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某表示有关账簿资料被股东王***多次带人盗取并销毁、隐匿,自己无法提供,而对你单位股东王某某进行询问,其表示她在离开公司时从财务拿走了2019年的几本账簿资料,现在已经找不到了,其余账簿资料全部在公司,她无法提供,因此你单位因保管不善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股东王***的询问(调查)笔录。

(2)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3)被查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

(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91693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88672.4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拟处罚款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90672.4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嘉兴市税务局、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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