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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什么

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什么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立法背景

在体育竞赛领域中,兴奋剂一直是被明令禁止使用的。不仅是禁止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对于促进帮助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也是予以严厉打击的。

《反兴奋剂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参加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对于体育从业者来说,不仅具有局限性,而且威慑力和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对于体育行业之外的人员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这种行为,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制裁规定。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提供兴奋剂或者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正式入刑,并且明确了这种行为的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刑法》的这一修改,为打击妨害兴奋剂管理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刑法》的根据。

三、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法条解读

本条一共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及处罚。

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一些禁用物质,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2020年最新公布的兴奋剂品种共有349种。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管理。使用非法药物会使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优势,这违背了公平竞争的比赛原则。对此,国家对兴奋剂的使用是进行严格管控的,绝对禁止任何人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引导其使用兴奋剂。

其次,本罪的行为方式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共有两种,第一种是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外重大体育竞赛等。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非物质利益做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诱惑、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教唆,是指行为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收买、怂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比赛。

欺骗,主要指行为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兴奋剂。

第二种行为方式是明知运动员要参加上述的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这里对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赛事的认定,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意见加以认定,比如奥运会、亚运会就属于国际的重大体育赛事。

再次,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那么,如何理解情节严重,目前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可以结合实践中的一些情形加以认定。比如,如果向运动员提供了兴奋剂,而造成运动员被长期禁赛或者终身禁赛的,都可能属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本罪的处罚,《刑法》的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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