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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算自首?

1、《刑法》对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可见,要认定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

2、“自动投案”的多种情形?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第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第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十一,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第十二,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3、“如实供述”的认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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