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热传

【会员信息】年产值达200亿!常务副会长单位亚创集团在东莞南城亚创智慧新城项目通过投资备案!大客户定制启动中!

时间:2022-08-24 15:16:45 热传 我要投稿

      [前言]: 亚创产业汇,旨在对近期产业政策、产业信息,以及典型经验或成功案例进行整合汇总,以方便大家更直观地了解产业信息,把握政策脉搏,紧跟时代的步伐。

产业政策

1、 东莞全域纳入深圳都市圈,专家热议:东莞和都市圈的双向奔赴!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外公布《广东省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五大都市圈的规划范围、空间格局、生态系统与农业空间领域协调指引、交通系统领域协调指引、公服设施领域协调指引、产业领域协调指引。

    根据《指引》, 深圳都市圈包括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东莞市全域,以及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指引》24次提及东莞,涉及交通、产业、公共服务、生态等多方面,将为东莞发展带来重大利好。

    为此,东莞日报邀请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敏,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著名城市经济专家宋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教授、珠江学者韩永辉,共同讨论。

1、深圳都市圈含金量提升,建设提质加速

     记者: 此次《指引》划定的深圳都市圈的范围,相比在广东“十四五”规划中范围有所缩小。为什么由此变化?都市圈范围的缩小意味着什么?

     胡敏: 大力发展都市圈目前正在成为国内区域发展的一个热点,这是发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带动作用要求的切实之举。《指引》对深圳都市圈在空间规划上作出适当调整,所涉地域范围有所缩小,我以为,这恰恰是广东省能够综合考虑深圳都市圈要素集中度、资源承载力、环境适配度、空间舒适度等重要指标做出的正确选择。在新一轮都市圈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上适当缩小战线,有益于集中优势资源,突出核心功能,强化辐射带动效应,着眼长远生态环境效益。这也意味着未来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深圳都市圈将更加充分展示高水平科技创新引领、先进产业集聚、公共服务供给完善,同时又是宜居宜创宜贸之地的中心大都市功能。

     宋丁: 首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已经明确回复,《指引》是为了指出深圳都市圈内需要重点协调的空间范围,并非重新划定,更多是从空间联系的角度出发,提醒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更加注重协调临近区域资源。深圳都市圈范围并不是缩小,而是在原定的范围上,基于目前实际情况对重点片区进行规划。重点片区涉及到人口、土地、生态环境等经济要素的整合,需要在更小的范围内才更有利于资源调动。所以《指引》对深圳都市圈的重点区域做了一些边界的界定。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面,都市圈的重点就是目前《指引》所规划的区域,此次没有纳进范围里的区域将被边缘化,所以可以说这个深圳都市圈的含金量更大了。在这个以深圳为引领的都市圈内,内部城际的互动,由于空间范围的缩小将更为密切,经济要素之间往来更加频繁,深圳都市圈的建设也将提质加速。

     韩永辉: 此次范围缩小是为了强调进行重点协调的城市区域,也使得深圳都市圈范围的调整更加符合空间和时间上对都市圈的定义。这样的调整不仅意味着对深圳都市圈战略定位的明确,而且意味着要集中资源发展深莞惠地区。一是,突出深圳都市圈的战略定位,推动深圳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合理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保留的城市的产业基础与深圳相似度更高,协同建立科技创新园区具有更强优势,能够极大促进深圳发展。二是,集中资源力量做大做强深莞惠,不寻求面积“扩容”,提升都市圈发展“含金量”,力求促进都市圈内部各地资源高效整合,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2、深莞优势互补,同城一体化发展提速

     记者: 根据《指引》,从词频统计来看,东莞的“出镜率”颇高,全文提及东莞24次,某种程度上凸显东莞在都市圈建设中的重要性。深圳都市圈的建设为什么需要东莞?东莞又为什么需要深圳都市圈?

     胡敏: 东莞纳入深圳都市圈,不仅因为东莞与深圳具有天然的历史文脉相承,而且东莞在地理位置上交通发达,对深圳是承北向南,为深圳都市圈打开了向西北区域扩展的通道,又在于东莞是广佛都市圈直接相连的中间通道,独特的交通位势极为突出。更为重要的是,东莞已具有很齐全的产业配套能力,为深圳都市圈构建强大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提供了丰厚的支撑,一定意义上说,东莞就是深圳高端制造的“后花园”,是深圳创新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直接试验地、承载地、转化地,是深圳都市圈的产业集聚中心。东莞因为深圳的高科技创新引领、高标准市场经济辐射、高开放标准的带动,东莞就可以将资源禀赋转化为强劲的新竞争优势和快速的新发展优势,东莞融入深圳经济圈,为自身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空间。

     宋丁: 深圳作为一个科创型的城市,它的经济活力、市场化程度都十分高,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又明显差异于东莞,与东莞形成十分契合又互补的关系,所以我觉得把东莞全域纳入深圳都市圈是非常好的机制和体制的设计。过去改革开放40年来,东莞的发展和深圳的发展始终是一个脉络,形成了范围广、纵深强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在发展路径和脉络上相似,但同时又形成产业的差异化。东莞强制造,深圳逐渐形成全国的科创高地、研发创新中心。在这个过程中,深圳的科技资源、研发实力不断向东莞渗透,深圳带动了东莞的产业升级,而东莞优良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基础,为深圳企业提供了发展的试验田。未来都市圈的建设,将继续巩固和扩大它们的产业差异化优势和互补优势,两个城市之间的咬合性、融合性更强,互利互惠推进两个城市的发展和实现深莞同城化。

     韩永辉: 东莞为深圳都市圈提供了发展空间和产业协作能力。一方面,东莞为深圳都市圈拓展要素配置空间,为深圳发展提供了承接平台。另一方面,东莞作为国际制造基地,完备的产业制造基础和完整的制造业体系,能够满足各行各业发展需要,可有力地承接深圳企业的外溢需求。而深圳都市圈将为东莞提供三大补短板动力。一是,助力吸引人才、技术等高端要素的流入,促使东莞产业结构向高附加值的“硬核科创”产业模式升级,加速实现从“制造”到“智造”的产业转型。二是助力补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短板,未来东莞将与深圳联合加快补齐深边界地区公共服务短板,推动边界地区的发展。东莞将在临深交界地区谋划建设一批高品质、低成本、优环境的产城融合新社区,推进与深圳公共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全面对接,促进生活同城化。三是助力构建多中心现代服务体系,作为深圳都市圈的副中心,东莞将在建设深圳都市圈机遇下,进一步深化与深圳制造业集群、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服务中心的合作,形成金融服务、生产性服务、商业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体系,通过区域协同、分工明确的产业体系布局促进价值链整体跃升。

3、破除行政边界壁垒,分工协作加快产业协同

     记者: 深圳都市圈将以深莞惠中心区为核心,构建多中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依托四大交通走廊与轴辐式枢纽体系,构建湾区级产业科技创新功能节点。积极融入深圳都市圈建设,对于东莞,尤其是东莞环深经济带意味着怎样的机遇?东莞该如何把握机遇,加快融入都市圈与深圳协同发展?

     胡敏: 按照《指引》,深圳都市圈将以深莞惠中心区为核心,构建多中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这个功能定位非常重要,核心引领在深圳,但东莞、惠州仍然在这个都市圈中要充分发挥各自的副中心支撑作用,既为深圳纾解发展空间之困提供有力支持,又能担负起大湾区产业科技创新功能节点作用,切实做到资源要素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充分发挥环深经济带在资源供给、市场扩张、对外辐射、贸易交往的有效作用,这本身就是对东莞、惠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很大机遇。东莞、惠州就当抓住这个机遇,迎接深圳创新辐射,在产业布局上坚实确立正确的分工定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在产业协同上坚持高端制造优先、高端服务齐全、高端人才跟进等策略,为深圳都市圈各方面深度融合做好充分准备。

     宋丁: 尽管东莞已经纳入了深圳都市圈的架构,深圳和东莞在经济、文化上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毕竟是两个城市。客观地说,站在都市圈的角度,这两个城市之间的互动和互动深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管如何强调一体化发展,两个城市之间行政的边界性依然存在,并且对于融合发展的阻隔性非常强,我们叫作行政藩篱。所以我觉得东莞积极融入深圳都市圈的建设,首要解决的是利用都市圈的机制去抗衡城市行政管理树立的边界,打破边界,真正做到同城化、一体化。所以第一步要做的就是转变观念,双方寻找到一个共同发展的机制体制,实现从政府层面到企业层面,从社会层面到民生层面,深度互动。其次是,把这种互动以共享的方式去做制度化的推进和建设,从政策、规章制度上有所体现。第三,在制度的基础上,两地要认真地研究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优势互补问题,进一步落实在下一个产业提升的过程中,如何真正利用两地各自优势,通过互补推动两地产业升级、推动科技的互动,以此带动在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的互动合作。

     韩永辉: 积极融入深圳都市圈建设,能够为东莞环深经济提供三大机遇。一是通过交通布局的进一步精准和细化,东莞将迎来与深圳深度的新兴产业合作。通过加快推进与深圳轨道交通、高快速路、市际联接路及跨市公交的联通衔接,并通过松山湖科学城探索与深圳共建深莞深度融合发展示范区,选择具有潜力的区域探索与深圳共建新兴产业聚集区,以此实现产业经济共振。二是将推动高水平重大平台加快建设,尤其是滨海湾新区,为融入深圳都市圈东莞将重点加大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区域联动等方面政策支持,形成了有利于产业发展与资源集聚的城市“软环境”。

    为此,东莞应当把握机遇,加快产业协同发展。一是加强产业协同合作的顶层设计。目前两地产业协同合作处于相对粗放状态,建议以对接“两个合作区”建设为契机,莞深研究制定产业协同合作框架,从进一步深化莞深产业协同合作。二是积极与各大院校开展合作。东莞应整合区域高端创新资源,强化高水平大学大院大所合作,协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全面提升科学城科技创新能力。同时,立足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特色,推广东莞理工学院现代产业学院模式,建设一批多模式的现代产业学院,全方位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三是加强与前海平台联动,共同打造国家现代服务业中心和头部企业总部基地,发挥滨海湾临空向海的区位优势,统筹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终端、海洋经济、总部经济、科技服务、高端商务、时尚创意等高端高新产业,形成高端产业与高品质都市空间协同发展的产业组团,共享产业发展红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请上下滑动浏览)

2、新政!广州拟发文,支持产业园里建租赁住房!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了 《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据悉,通知的出台是为了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企业可享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通知中对企业如何申请、房屋如何建设进行了规范。

1、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价

    据悉,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注重职住平衡。

    让园区企业去建设,万一标准降低怎么办?通知要求,相关房屋设计、建设等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 号)规定的宿舍型租赁住房技术标准执行,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具备条件实施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交房和装配化建造。

    租金标准方面,按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此外,通知还提出,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

     2、申请需先编制方案,可以按幢、层、间等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园区如何申请办理办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首先要编制方案。通知指出,项目用地权属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结合申报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租赁需求、公建配套、交通承载能力等情况编制申报方案。重点对项目区位、周边住房需求、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运营管理模式、后续监管措施等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后,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申请。随后,经联合会审、审查认定、纳入规划、计划后,可进行项目建设、确权登记、项目运营。

    产权方面,通知要求,不得单独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具体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 号)办理。

     3、有何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已批(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工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提高为 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相应提高至 30%(简称 " 双控指标 "),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超出原批复文件的,按(穗府办规〔2022〕5 号)办理。

    此外,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有关精神,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新批、已批(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

    已批(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项目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再利用(新建、扩建、改建)。

    (二)本通知所称产业园区指经批准的经开区、高新区以及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除上述产业园区外按产业园区用地设置或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经属地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按照本市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规定,进行村级工业园改造的项目,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用地权属人。鼓励将园区多个工业项目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可由园区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也可由相关权属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作为申报主体。

    (二)权属清晰。申报项目应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属来源或证明文件,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或权属争议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书面同意。

    (三)符合规划。申报项目应符合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本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相关要求。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拟配建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配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2.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或未按监管协议等约定履约的;

    3.项目用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

    4.土地涉及严重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等不适合配建的(经污染治理符合相关要求的除外);

    5.其他不适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方案编制。项目用地权属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结合申报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租赁需求、公建配套、交通承载能力等情况编制申报方案。重点对项目区位、周边住房需求、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运营管理模式、后续监管措施等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后,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申请。

    (二)联合会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审查通过后报属地区政府审批。

    (三)审查认定。属地区政府审核批准项目方案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核发项目认定书,同时抄送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

    (四)纳入规划、计划。申报人通过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认定项目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备。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五)项目建设。申报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消防等建设手续。

    (六)确权登记。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具体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

    (七)项目运营。申报人应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房源信息、配租情况等上传到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接受项目属地区人民政府监管。

四、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一)建设标准。相关房屋设计、建设等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的宿舍型租赁住房技术标准执行,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具备条件实施的,应采用全装修成品交房和装配化建造。

    (二)配租管理。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住为主。

    (三)租金要求。租金标准按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转让机制。配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转让,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运营。

五、支持政策

    (一)已批(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工业用地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提高为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相应提高至30%(简称“双控指标”),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超出原批复文件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

    已批工业用地项目申请调整双控指标不改变原用地批准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

    已建成工业用地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中,用于租赁住房且符合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也可一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公布实施后,新批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约定本通知规定的双控指标相关内容,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公告等相关材料予以载明。

    新批工业用地项目用地权属人可根据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申请不高于双控指标要求的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方式。

    (四)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本通知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联合审查的具体内容和审查方式。

(▲请上下滑动浏览)

3、重磅|东莞旧改拆迁补偿标准发布!涉及货币补偿、物业置换……

    8月15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规定: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项: 土地补偿;建筑物主体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置换包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01、 住宅类物业补偿标准

    1、补偿模式: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2、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整体采取物业置换,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比例商品房。

    (二)未取得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三)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或者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 2 倍且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四)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600 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450 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0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000 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 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

02、非住宅类物业补偿标准

通知原文如下:

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暂行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创新改革,明确“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标准,规范核算方式,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 号)《关于聚焦先进制造 打造高品质空间 全面加快“三旧” 改造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本指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的理念与原则,构建“基础补偿+增值共享” 的利益共享机制,设定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标准,作为全市“三旧”改造政策的拆迁 补偿成本核算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作为全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标准的指导性文件,是“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成本核算的上限值。实际拆迁补偿成本超出本指引规定范围和数额的,超出部分实施主体和被拆迁人不再享受“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本指引适用于全市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和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各镇街(园区)需根据本指引,制定 具体拆迁补偿方案。

    第四条【补偿日期界定】 各镇街(园区)在启动“三旧” 改造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补偿时间界限,原则上自取得各镇街 (园区)正式启动项目的批复之日起,项目范围内未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不当行为增加的补偿费用、补偿项目,均不纳入拆迁补偿成本核算范围。

    第五条【补偿范围】 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建(构)筑物的权属类型、区位、用途、结构、 面积等情况开展测绘和权属调查,确定拆迁补偿范围。

    第六条【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一)土地补偿;

(二)建筑物主体补偿;(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四)构筑物、附属物补偿;(五)搬迁费补偿;(六)临时安置费(非住 宅类物业的物业置换包含临时安置费);(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第二章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第七条【补偿模式】 非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改造用途可分为工业、商服和住宅。

    第八条【改造为工业用途的核算标准】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核算,土地按照本条规定 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地上建筑物按照本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其它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货币核算。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核算:

      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建筑物主体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第九条【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核算标准】 非住宅类物业改造为商服、住宅用途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整体核算,按照 本条规定采取物业置换,置换物业性质为商品房。其它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采取货币核算。物业置换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被拆迁土地为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 1:0.4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二)被拆迁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 土地面积 1:0.5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其它地上物核算标准】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构筑物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第十一条 【搬迁费核算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搬迁补助费用。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评估和评估督导后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核算成本。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核算标准】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场所(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

      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按照该镇街(园区)同 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核算,期限按 6 个月计算;或者根据税务

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等证明,按照补偿方案发布前 1 年内企业实

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 6 个月的补偿成本。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历史情况处理】 涉及集体土地私下流转、以租代售、股权合作等历史情况,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历史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在整体拆迁补偿中包干处理。

    第三章 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

    第十四条 【补偿模式】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采取物业置换,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筑部分、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集体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整体采取物业置换,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对于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 认的建筑面积置换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二)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 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四层(含)以下不超过 600 平方米的已建房屋,按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三)私人住宅用地已建建筑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或者 已建建筑面积未达私人住宅用地面积 2 倍且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 1:0.5 比例商品房和最高不超过 1:0.5 比例保障型商品房。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采用孰高原则确定差额建筑面积。项目不具备保障型商品房置换条件的,差额建筑面积可按照房屋重置价 3000 元/平方米购买补足,并置换最高不超过 1:0.75 比例商品房。

    (四)被拆迁人有多宗住宅用地,对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 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的私人住宅用地,按各宗用地独立计算并累加总置换面积。被拆迁人累计置换商品房和保障 型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600 平方米,或者置换商品房总面积超出 450 平方米的部分,只作货币补偿,不作物业置换。

    (五)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主体结构类型给予补偿,核算标准为框架结构 3000 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500 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 米)1000 元/平方米。建筑物主体结构类型不在上述核算标准范围内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六)首层为商业用途,有合法经营手续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成本核算。

    (七)上述物业置换比例为整体核算标准,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物业置换方案。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及地上住宅房屋核算标准】对于国有划拨私人住宅用地及房屋,参照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集体性质私人住宅用地及地上住宅房屋的标准进行核算。对于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置换同等性质的物 业。

    第十七条 【室内装修装饰核算标准】对于被拆迁建筑物室内装修装饰,住宅、综合楼、商业铺面装修核算标准为 1000 元/ 平方米,附属及简易建筑不作装修补偿。

      第十八条 【其它地上物核算标准】 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 构筑物及附属物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督导后确定核算费用。

    第十九条 【搬迁费核算标准】集体用地和国有划拨私人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每栋 2 万元;建 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每栋 3 万元。国有出让土地上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每户 2 万元;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每户 3 万元。

    第二十条 【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 实行物业置换的房屋, 以所获得的物业置换面积为基数,按照该镇街(园区)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原址房屋交付之日起,发放至物业置换面积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车位置换核算标准】 被拆迁人需置换车位的,应通过物业置换面积进行车位置换,置换物业面积 100 平方 米以下(含本数)的,以 8 平方米商品房置换最多 1 个产权车位。置换物业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 100 平方米以 8 平方米商品房置换 1 个产权车位。

    第二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核算标准】 有合法经营手续的经营性场所(含经营性场地和房屋),且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存续的,以实际经营部分的建筑面积为核算基数,按照该镇街(园 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进行补偿,期限按 6 个月计算;或者根 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等证明,按照补偿方案发布前 1 年内企业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核算不超过 6 个月的补偿成本。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核算标准】 对于完成签约、搬迁、移交等程序的被拆迁人,可结合具体时间节点给予差异化奖励,整体奖励核算成本最高不超过上述住宅类物业拆迁补偿成本核算 费用总额 3%。

    第二十四条【集体用地和配套设施核算标准】 位于旧村范围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空地、道路等集体用地,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 1:0.2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有市场、办公楼、文化中心等地上物的土地, 土地及地上物整体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占地面积 1:0.5 比例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置换物业性质为商业物业。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转换规则】 货币与置换物业、不同性质物业之间确需转换的,原则上最迟需在要约收购环节确定转换方 式,并根据转换时点、转换性质以等价值为原则进行转换。

    第二十六条 【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按照成本核算费 用总额 5%计算,主要用于实施主体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实际发生但又未纳入上述核算成本部分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核算方式】 各“三旧”改造项目对照上述核算标准,确定项目整体拆迁补偿核算成本。涉及“工改工”“工改居”“工改商”“旧村改造”等两种及以上情形混合的,先分类核算拆迁补偿成本,再将各分类拆迁补偿成本相加计算总额, 作为整体拆迁补偿核算成本。涉及项目范围内“三地”和超标“三地”区,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核算拆迁补偿成本。

    第二十八条 【新旧项目衔接】 除本指引印发之日前认定的,且承诺在 2023 年 7 月 1 日前动工的存量项目外,其余项目均按照本指引核算拆迁补偿成本。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形】 因特殊原因,经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同意的,各镇街(园区)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成本核算指引。

    第三十条 【拆迁补偿协议备案】拆迁补偿协议签署后应当及时提交各镇街(园区)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备案,以供相关部门日后核查拆迁补偿成本。采取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模式实施改造 的,备案工作应当在收购主体申请确认成交方之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异议机制】 被拆迁人如对本指引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得出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 复核估价,亦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复核结果与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 10%(差值与复核结果的比率) 的,以评估结果为准;超过 10%的,由实施主体委托第二次复核, 取三个结果中相近两者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对拆迁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 可申请由各镇街(园区)或相关专业机构组织调解;无法开展调 解或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相关各方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经法律途径解决的,核算成本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收回】 对于集体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与土地使用人的沟通协调,力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历史用地协议的约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法律途径解决的,土地使用人可获得补偿款项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整体拆迁补偿中包干处理,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行政征收】 项目拆除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及人数合计占比不低于 95%时,实施主体与未签约被拆迁人经过充分协商,且经各镇街(园区)或相关专业机构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 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各镇街(园区)可提请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土地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核算成本以征收数额为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核算成本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条款解释】 本指引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 实施主体:包括各镇街(园区)、受市人民政府或各镇街(园区)委托开展工作的市属国企和各镇街(园区)所属企业,以及依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成交确认规则确定的收购主体。

    被拆迁人:是指历经不动产权益核查和确认程序,确认享有“三旧”改造项目拆除范围内不动产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集体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指集体建设用地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

    重置成新价:指用价值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价值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正常价格。

    保障型商品房:指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由政府实施统一管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型商品房在我市商品住房限售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限制转让时间届满后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

    存量项目:包括经认定的促年内动工重点项目、“1+N”总 体实施方案在审的项目、正在挂牌招商或挂牌招商方案在审的项目、已批单元划定方案的更新单元以及“头雁计划”第一批单元等。

    第三十七条【日期指代】 本指引所称“日”,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 效期三年。

(▲请上下滑动浏览)

产业信息

1、 年产值达200亿!东莞南城亚创智慧新城项目通过投资备案!大客户定制启动中!   

    日前, 东莞南城亚创智慧新城项目通过投资备案。

    该项目是由深圳亚创集团操刀的“工改M0”产业载体城市更新项目,属于广东省科技创新走廊省级节点项目,东莞市重要产业载体项目,东莞南城金融、产业、科技三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亚创智慧新城将打造新一代5.0版生态复合型活力产业新城。

    目前,大客户定制启动中。

1、位置优越_——各大交通枢纽汇集

    亚创智慧新城项目位于东莞大道沿线广深高速东莞市区出口处,距深圳南山科技园仅50分钟车程。

    东至京港澳高速,南临东莞大道,西至莞太路,北临莞太路与东莞大道交汇处,同时占据着交通和地理上的优势。

    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71万㎡,总建面约90万㎡。

    项目共分四期开发,涵盖智能厂房、研发办公、商务办公、产业配套、职工宿舍、配套型住宅等业态。

    包含了配套型住宅用地(R0)、新型产业用地(M0)和新型产业+商业混合用地(M0+C2),容积率均为5.0。

2、建成后将吸引1000家高新企业落址  年产值达200亿元

    亚创智慧新城,是深圳亚创集团旗下重点打造全业态都市型产城综合体。

    作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省级节点项目,项目所处的南城石鼓片区是唯一一个地处东莞主城区的节点。

    同时,该项目也是东莞市重要产业创新载体项目,东莞市城市更新连片改造项目,南城金融、科技、产业三融合示范项目。

    项目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产业主导方向,以“聚集高端产业、聚焦总部经济、聚合创新资源”的理念,以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核心,打造“全周期、全业态、全天候”产业生态,构筑产城价值共同体。

    致力于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实现产、城、人、文、村的协调发展,为东莞“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亚创智慧新城效果图)

    项目建成后预计会吸引1000家高新科技企业,容纳20000名科技型人才,年产值预计可达200亿元,并将带动周边商业、服务业及相关配套的发展。

(▲请上下滑动浏览)

2、 超2000亿!780个重点项目!广州全力加速!

    今年以来,广州把推进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作为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围绕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强化城市发展安全韧性,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深入开展重点项目“攻城拔寨”行动。

    今年上半年, 广州全市780个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2057亿元,推动航空、航运、轨道交通、生态环保等领域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

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件:

3、339亿!深圳第二次土拍拉下帷幕,华润成为最大赢家!

    8月4日,深圳二批次集中供地完成出让,16宗地最终成交14宗,2宗流拍,共计收金339.32亿元。14宗地块里有9宗地块溢价触顶,5宗进入摇号程序,共计完成出让规划建筑面积158万平米,平均溢价率9.33%。

    具体来看,宝安区4宗,其中新安2宗,西乡、沙井各1宗;龙岗区4宗,龙城2宗,宝龙、龙岗街道各1宗;龙华区3宗,都在民治;光明区2宗,凤凰,公明各1宗;坪山区2宗,均在石井;前海前湾1宗,共计16宗地块。

    此次土拍共有约20家房企参与了报名,具体包括:华润、金地、招商、保利发展、保利置业、中海、华发、深业+深铁、建发、联发、金茂、越秀、深振业、特发、深铁+万科、深国际、东亚新华、中旗、信诚联合、汉城置业。

118亿!华润斩获四地,成为本轮最大赢家

    到目前为止,华润置地共斩获4宗地块,分别以底价79.69亿元摘得龙华民治街道A806-0401地块、以5.72亿元再获龙岗龙城G01009-0006宅地、以9.07亿元再获坪山石井G12314-8038宅地、另外,华润+深铁联合体以封顶价24.29亿元竞得凤凰A503-0096宗地,成为目前最大赢家。

    其中A806-0400宗地位于深圳北站国际商务区重点片区范围内,处于深圳北站东南侧,位于民塘路与玉龙路交汇处东南角,地块西侧是南园公园,西南侧是在建保利招商龙誉。目前周边多空地,从规划图来看,地块南侧规划有教育用地,周边还有商业用地和绿化用地的规划。

    G01009-0006宗地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纯二类居住用地,占地面积0.73万㎡,建筑面积3.3万㎡,起拍总价3.87亿,最高限制地价3.87亿,建成后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限价(均价)为4.4563万/㎡。

    G12314-8038宗地位于坪山区石井街道,纯二类居住用地,占地面积1.6万㎡,建筑面积8万㎡,起拍总价8.87亿,最高限制地价10.2亿,建成后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限价(均价)为3.75万/㎡。

    凤凰A503-0096宗地位于光明城高铁站附近,教育资源不错,除了凤凰小学外,还有规划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幼儿园以及在建的12班幼儿园等。目前,周边有多个地块,如华润宗地A503-0095限价4.89万/㎡、中海观园限价4.44万/㎡,中海观园价格优势最明显。

    四地块总值118亿,占总出让金的35%,华润成为本轮土拍最大赢家。

(▲请上下滑动浏览)

4、 东莞南城高铁站规划来了,初步选择在南城蛤地片区附近!

    近日,据东莞南城发布,《总部基地片区交通与空间环境综合改善方案》通过审议。

    据方案内容,南城将把总部基地片区打造成高铁经济与总部品质“双芯联动”、交通品质与空间活力全面升级的示范片区。

     东莞围绕着蛤地站的高铁规划,已经来了。

     东莞南城高铁站建成后,去广深机场,只需20多分钟 。

    据文件介绍,深莞惠中心区布局9个轨道主枢纽,发挥主城区人流集散的功能。其中,深圳布局5个,分别是深圳北站、深圳站、西丽站、深圳机场站以及坪山站;东莞布局2个,分别是东莞东站、第二高铁站;惠州布局2个,惠州站、惠城南站。

     广深第二高铁东莞中心枢纽站位于哪里?

    从文件“轨道交通结构指引图”中,可以看出广深第二高铁东莞中心枢纽站大致位置,初步选在南城蛤地片区附近。

    广深第二高铁途经广州、东莞、深圳三市,总体呈南北走向,线路起自广州北站,经白云机场T3、鱼珠、经东莞,引入深圳机场站。向北与规划广清永高铁衔接,形成北上直达通道,向南利用规划深茂铁路正线至西丽枢纽,利用深茂铁路联络线至深圳北站至香港。

    加快谋划东莞中心城区高铁始发站,可解决东莞境内铁路车站布局发散、对中心城区及市域辐射有限、线路以过境功能为主、需依赖广深地区主枢纽出行等结构性缺陷,补齐高速铁路短板,优化铁路布局,助推东莞高质量发展。

    广深第二高铁项目设计最高速度为350KM/h。广深第二高铁投入运营后,东莞中心城区直达广深两个机场只需20多分钟时间。

(▲请上下滑动浏览)

5、 重磅!深圳2022年利益统筹项目出炉!计划安排新建30个,续建147个!

    8月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2022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计划安排新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30个,续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147个,共177个。

   

(▲请上下滑动浏览)

6、东莞或增31家“小巨人”!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公示 ! 

    8月9日,从广东省工信厅获悉,第四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出炉,正进行公示,广东省172家企业获得“小巨人”认定(不含深圳市)。其中, 东莞有31家企业上榜,排名全省第二,数量占广东省第四批“小巨人”企业近20%。

    专精特新企业主要是指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而“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企业里的最高水平行列,具有小配件蕴含高技术、小企业支撑大配套、小产业干成大事业等特点,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东莞共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9家,数量排名全国第五(直辖市除外),广东省第二。若此次公示无异议,东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将达到110家,数量仍保持在全国、全省地级市前列。行业主要分布在智能装备、新材料、机械电子、新能源等领域。

    这些企业处在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环节,为东莞强链稳链发挥关键作用,为东莞激活创新活力发挥示范效用,也持续为东莞的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价值链高端化提供澎湃发展新动能。

    如此次上榜的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模拟芯片的研发,产品围绕电池管理芯片并延伸至电源管理芯片领域,坚持正向设计,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该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龙头,并形成了成熟稳定的三大产品线——电池安全芯片、电池计量芯片以及充电管理等其他芯片。近年来出货量保持在全球前列,业务稳定增长,即使在疫情期间也实现逆势上扬。

    未来,东莞将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00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达到6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达到10家以上。将在全市范围内发掘、遴选、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明显,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靶向配置资本、技术、人才、空间等资源要素,形成梯度培育格局,分类促进优质企业做精做大做强,促进提升东莞市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带动全市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请上下滑动浏览)

7、 7宗靓地上线,总起价133.3亿元!东莞第三批宅地供应大戏8月30日上演!

      东莞市2022年第三批集中供地来了。

    近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7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挂牌7宗地块,总出让面积29万㎡,总起价133.3亿元,预计8月30日出让。

    本次出让东莞依然有重磅靓地挂出, 包括南城稻花村地块、东城体育公园TOD地块、松山湖地块...

    从目前的东莞最新限购政策来看,本次出让的7宗地块,有4宗宅地来自限购区域,包括松山湖、东城、南城,限购区宅地占总挂地宗数57%。而非限购区的宅地,有多块宅地临近限购区,包括石碣、厚街、大朗、石龙等镇街宅地。

    2022WR017号地块: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玉兰路与兰香路交汇处西南侧,用地面积59796.2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1.0<R≤3.5,建筑密度≤30%。起始价450858万元。

    2022WR018号地块:位于东莞市松山湖新城路与玉兰路交汇处西南侧,用地面积60509.6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1.0<R≤3.0,建筑密度≤30%。起始价212390万元。

    2022WR019号地块: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西湖村,用地面积32382.7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1.0<R≤3.1,建筑密度≤22%。起始价99383万元。

    2022WR020号地块: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新源路与莞长路交汇处,用地面积49788.3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1.0<R≤2.4,建筑密度≤50%。起始价211075万元。

    2022WR021号地块: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元美东路与元美中路交汇处的西南侧,用地面积15924.0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1.0<R≤3.5,建筑密度≤22%。起始价116942万元。

    2022WR022号地块:位于石碣镇刘屋村、横滘村,用地面积50904.5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1.0<R≤3.15,建筑密度≤22%。起始价153935万元。

    2022WR023号地块:位于厚街镇寮厦社区,用地面积20977.9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1.0<R≤3.0,建筑密度≤25%。起始价88108万元。

(▲请上下滑动浏览)

典型案例赏析

1、香港为什么没有烂尾楼?

    2003年的时候,香港有两个楼盘出现了停工烂尾迹象,酿成了一场轰动全港的“烂尾楼风波”。

    不能怪香港市民矫情,小地方毕竟没看过“烂尾楼之都”这种大阵仗。在此事发生之前,香港已经四十多年没出现过烂尾楼了。

    香港“卖楼花”的预售制度在1954年就创立了,用分期付款的杠杆吸引没什么钱的打工仔上车,顺便撬动了香港楼市几十年繁荣。

      但在1960年,位于大角咀的富贵大厦因为建筑费用超支停工,成了香港首宗“烂尾楼”。买了楼花的上百个业主,被迫又多掏了三成的钱才把窟窿堵上。

    经此一事,香港的管理部门几番酝酿,终于在1961年末给预售楼花制度打上了一块补丁。

    这个补丁要求开发商在叫卖楼花前,要确保地价已全部支付,还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钱完成项目。

    你亮出账户余额也好,拿着银行担保也行。没这些,管理部门就不给批同意书。

    而且楼款要放在指定律师那里托管。要用钱,得取得律所许可,还要经过建筑师核准。

    即便开发完成后,这楼款也要先还清银行贷款,剩下的才返还给开发商。

    给预收款上了这么多道保险,派那么多角色盯着,香港的开发商怎么看都像是跪着要饭的。

    但熟读历史的韭菜斯基总说:铁打的笼子也关不住水做的鸡。

01.香港“烂尾楼”事件初始

    香港挂了四十年“无烂尾”的流动红旗,是被一家叫均来集团的开发商给扯下来的。

    这家集团的创始人是号称“元朗教父”的戴权,权叔当年叱咤政商两界,是不折不扣的“元朗大地主”,顶峰时期,戴氏家族坐拥元朗大马路半数店铺。

    但在开发茵翠豪庭这个项目时,均来集团遭遇了香港楼市大跌,被杀了个措手不及,账突然算不过来了。

    后续进场收拾烂摊子的接管人安永,翻了账本才发现,茵翠豪庭烂尾,不止受行情影响。

    这个项目预售收来的5亿楼款,居然绕过层层监管,不翼而飞了。

     这件轰动全港的烂尾事件,很快就把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给招来了。在港片里,商罪科是敢上门请浩南哥回去喝茶的主。

    事后调查发现,时任均来集团的掌舵人、权叔的侄儿戴志华,伙同财务总监,用5家公司虚构了数以百计的付款证明,做假账套走了4.8亿监管资金。

    素来too young的港媒也议论纷纷,他们觉得除了这通天的财技,负责监管资金的律所及建筑师与均来集团也有颇多猫腻。

    用星爷电影里的一句台词概括就是:球证、旁证、主办、协办都是我的人,你拿什么和我斗?

02.“烂尾楼”事件结局

    这起震惊全港的烂尾楼事件,在接盘方安永的斡旋下,幸而重获融资,顺利交付,避免了彻底烂尾的命运。

    事件的始作俑者均来集团管理层,也被警方第一时间施以雷霆手段,后被法院判刑进了监狱。

    风波过后,昔日“元朗大地主”的戴氏族人先后破产,权叔也淡出江湖,终归茶楼一老翁。

    事情虽然有惊无险,但地产界平稳运行几十年的游戏规则,又到了该修补漏洞的时候。

    当时香港的开发商,一般会把楼盘抵押给银行换贷款来开发。如果烂尾,银行是第一债权人,有权把楼盘没收拍卖。

    如此一来,那些采用“即供付款”、背了银行房贷的业主,不仅收不到楼,还要继续还贷。

    像这样荒谬的结局,香港市民没概念,但我们熟悉。这几天在各地业主发出的“停贷告知书”,已经把这个局面反复渲染了几百次。

    但当时的香港市民没有那么高的觉悟,肯咬牙住进没水没电的烂尾楼里,也没有一纸“停贷告知书”和银行撕破脸的魄力。

    倒是香港管理部门警钟长鸣,火速又给预售制打上补丁。

    新修订的补丁除了要求改善监管资金账户、开发商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关系透明化,还有关键的一环,把业主权利放在银行的前面。

    在建筑按揭中列明,一旦买家已缴付全数楼价,在楼盘落成后,业主所享有的权益优先于承按银行。

    这么一来,银行也成了“弱势群体”。

    这个补丁打上去之后,香港在2003年之后,几乎很少再听到严重的烂尾楼事件了。

    韭菜斯基看了一时间摸不着头脑:咱们总争论的大而不倒、经济支柱、财富之锚、无法切割,这些大词怎么香港人好像不在乎?

03.目前大陆内的楼盘动荡

    前段时间,“停贷潮”的消息正愈演愈烈,蔓延了全国多个城市,逼得多家银行出面回应。

    在这些消息中,有一条短视频在网上流传,是问题楼盘业主与负责监管项目资金的银行一方的灵魂对话。

    视频里在业主们的追问中,银行方的代表解释了监管账户的资金,究竟是如何运作。

    按他们的说法,开发商向银行提出请求,说明钱要花到哪儿,银行核准后交到房管局去。

    房管局有专门监管资金使用的一个科室,只要他们点头,银行就会转钱给开发商。

    至于这笔钱是给工人发工资了,是支付给第三方了,还是去还海外贷款了。

    我们银行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核准开发商到底干了啥。

    面对业主们发出的灵魂提问:那你们何必要叫监管银行呢?

    这位银行方的代表用浓重的河南口音斩钉截铁地回答:对不起,我们也不想!

    这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有监管银行、要有监管账户,开发商于是在我们这儿放了一个账户。

    斯基相信,这番对话任谁看了都会垂泪。

    这么多年守着一个四面透风的仓库,要和开发商勾心斗角,还要承受群众的责难,业主以动态还贷相逼。

    银行的同志们受委屈了!

04.思考启示

    前一天,情感大V任泽平在个人媒体上呼吁取消商品房预售制。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预售制以来,这项制度成了内地房地产销售的主流模式,并助长了长达三十年的地产黄金周期。

    我们既然认真地抄了香港的作业,把卖地、预售、期房、公摊都抄了一遍。

    为什么只留了规避和处置烂尾楼的这道大题不抄呢?

    预售制下,地方拿到了土地收入;房企提前收了房款;银行不管你拿不拿得到房子,每月准时催你还贷。

    怎么到了要承担烂尾的代价时,只把那些业主们推到前面了?

    这个环节里但凡有一家为接盘者想一想,也不至于让这些业主冒着损失首付和失信被执行的风险,搞这种悲壮的抗议。

     经济学家托马斯·索维尔说过: 当错误的代价由别人承担,犯错很容易,坚持错误也很容易。

这句话还可以翻译成我们更熟悉的话: 用别人的头撞墙,当然可以不撞南墙不死心。

    但素来号称小镇做题家的韭菜斯基也不以为然,他说: 学霸抄作业是这样的,总是能直接忽略那些错误答案。

    再者说,即便是抄作业,也没必要全抄。 你抄作业的时候,也不会去抄那些考试不考的题。

(▲请上下滑动浏览)

END

往期推荐

沟通、发展、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