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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有年龄要求吗?

时间:2022-05-26 11:18:15 热传 我要投稿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颁布,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各地相继的落实。然而大家对于不动产登记有些方面还是有些疑问,如不动产登记有年龄要求吗和登记的办理条件诸如此类的问题,下面简单的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些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不动产登记有年龄要求吗?

不动产登记是没有年龄限制的,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是《民法典》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管理行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条件

1. 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4)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5)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6)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申请人现场委托的除外。因赠与申请不动产登记,赠与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赠与合同还应当经公证。自然人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2)因继承、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继承权的认定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3)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 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不能会同办理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公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监护人代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规划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5)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6)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7)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8)不动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上述的一些介绍就可以清楚的知道“不动产登记有年龄要求吗”这一问题的答案,即只要是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条件,并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没有年龄的限制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