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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2-05-23 16:27:13 热议 我要投稿

核心内容: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确定、当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等。法律知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

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page]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应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

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类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此种民事行为的特点主要有:

1、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

2、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对这类无效民事行为应广义理解,它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种无效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当事人实施这种行为时,其表示出来的形式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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