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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04 20:43:11 热评 我要投稿

党委政府涉企文件直通车

(第十三期)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关:自治区商务厅

标 题: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内商保障字〔2022〕377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区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政府部门服务企业力度,规范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精准分析研判商务领域诉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举报投诉是指社会公众和企业(以下称“举报投诉人”)通过电话、互联网、信件、传真、来访等方式的商务领域举报投诉。

第三条   商务举报投诉工作坚持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与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统筹负责组织、督导、协调自治区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及时与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的组织、督导、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的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为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   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

(二)有明确举报投诉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可靠来源渠道;

(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五)其他涉及商务领域举报投诉事项。

第三章  受理和转办

第八条  “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商务领域举报投诉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受理。

第九条   对于“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事项,填写《12345事项转办单》转至各相关业务处室、驻政务大厅、直属单位,由各部门“企业服务政策专员”协调解决。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接到涉及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诉求,应填写《12345事项转办单》以传真、电话等方式转至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商务厅。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反馈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完善各办理环节工作流程,实现社会公众和企业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

(一)统一受理:由“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过电话、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渠道统一受理。

(二)处理流程:根据诉求的性质、内容、涉及领域、部门等,采取直接解答、事项转办、专员解答等方式进行办理。

(三)限时办理: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联系服务对象,沟通诉求,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四)答复认定:各部门的答复意见要规范具体、完整有效。各部门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转办工单,应及时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能按时办结的转办工单,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出延时申请。

(五)办结回访:“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对各部门办结事项进行满意度调查回访,并对回访满意度进行反馈;对满意度低的各部门要进行核实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全区共享共用的知识库,各业务处室、驻政务大厅、直属单位根据政策调整、热点事件等及时维护知识库。

第十三条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落实有效、追责有据、问责有力的督办工作机制,加强对诉求工单的跟踪、催办和督办。

第十五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负责对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期编辑: 郑卫清

本期责编: 叶小林

本期审核: 陶   建、刘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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