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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他人商誉行为

时间:2022-05-23 10:39:37 热评 我要投稿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竞争利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司法考试对此的关注点,而且也是我们在学习中的难点,请全面把握以下内容:

1.行为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关键把握是否为竞争对手。如果营业员甲因乙厂不向其支付销售推广劳务费,在顾客向其询问乙厂的产品时说乙厂的产品不好,这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经营者通过两种途径实施此行为:一是经营者亲自实施,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者利用他人实施。但需要注意,其他非经营者实施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例如,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誉,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里,注意与虚假宣传行为在主体上的区别,前者绝对强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而后者即使广告经营者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1)侵权者一般具有捏造事实,而且散布所捏造的事实的行为。注意,捏造散布行为应当为第三人所知晓,否则不能认定为损害,至于第三人的范围有多大,则并不影响定性。如甲灯具厂为了争夺客户,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只告诉了几家客户。本案中虽然甲厂只在有限范围内传播,但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晓,并针对乙厂的商誉,因此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散布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如果是真实的事实,那就不是此行为。例如,甲厂曾经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工商局的查处,后来乙厂在拓展业务时一直向客户提起这件事情,甲厂表示抗议,但是该行为却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目的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里注意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过失是不可能构成本行为。因为其具有目的性,过失行为不可能具有目的性。

4.侵害的客体一般是特定主体的商誉

所谓商誉是指经营者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印象,是消费者对经营者及其产品所作的主观评价,一般是指正面的评价。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一般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则不能认为侵犯了主体的商誉。虽然没有明确指名,但公众可以推知的,也构成侵害特定商誉。

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所针对的主体不特定也可以构成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最典型的如对比性广告,将自己的产品与不特定的产品相比,说明其他不特定的产品都是有质量问题的,这同样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因此属于该行为。

[例1]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2003年试题)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答案]B。

[例2]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试题)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答案]A、B、C、D。

本题原本是带有案情的不定项选择题,但其实不需要案情同样可以答题。这就提醒我们考试在做题时一定要学会捕捉有效信息,而不要被垃圾信息所累。其中A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B项构成商业贿赂;C项构成虚假宣传;D项构成诋毁他人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