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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机构到底应当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9月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人事司司长张世昕表示,近日,中央编办正式批复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内设机构。该局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支持民营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国家发改委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发展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证明政府对民营经济的重视。因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不是靠某个部门、某个机构就能解决的,而必须依靠各部门、各个人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用诚意打动民营企业,用耐心感动民营企业,用效率激励民营企业。那么,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能不断活跃,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也能不断增强。

眼下而言,由于服务民营企业的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协会,成立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也不失为一种方式。关键就看,新设机构应当关注哪些方面的问题,负责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果所赋予的职能,不是从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入手,不能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而是做一些不接地气、不符合民营企业要求的事,新机构的作用就难以体现,甚至连象征意义都不能体现。

实际上,从目前具有民营经济服务职能的部门、机构情况来看,如果都能落实到位,民营经济发展绝对不可能有任何问题,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发展机构。如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发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和民营经济发展协会,工商联的民营企业商会,以及科技、税务等部门专门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作用。同时,各级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也都有类似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内设部门。发改部门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发展机构,其职能一定要有自己的特点,要能体现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特点。

而从发改委公布的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来看,总体上是复制的发改部门的职责,制定政策是首要任务,然后是分析情况、协调关系,俨然是一个小发改委,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经济发展机构。这样的机构,到了地方,就是一个很难发挥作用的虚设机构,民营经济发展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需要民营经济发展机构帮助说的话、反映的问题,则很难从民营经济发展机构的职责中得到体现。

我们认为,对民营经济发展机构来说,最重要的职能应当是牵头,亦即作为牵头机构,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制定政策,尤其是发改委特有的民间投资政策。如果把职责定位于制定政策,或者以制定政策为主,设立民营经济发展机构的初衷也就错了。因为,发改部门原本就是政策制定机构,何必再挂个民营经济发展局呢?

必须看到,目前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各项政策措施已经非常到位,也非常全面,关键就在落实。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任务,也应当围绕“落实”开展工作。恰恰是,从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主要职责中,没有看到这块职责。如融资问题,民营经济发展局能否在职能范围内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又如各项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知晓面并不是很广,落实率也不是很高,民营经济发展局是不是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再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出口退税、信用修复等政策措施的落实、问题的处理、矛盾的化解等,民营经济发展局能否帮助协调、开展培训、组织落实,等等。

实际上,到了地方,如果设立一个民营经济发展机构,真正要做的事很多很多,而能够给予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人员,则非常有限。单靠民营经济发展局的几个人,要去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确实难度很大。最根本的还是要依法办事、诚心服务、提高效率,要真正对民营经济有信心、对民营企业有感情,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家,要有效保护好民营企业产权,要在政策、服务上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如果能够做到了,有没有专门服务的机构,也就不重要了。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民营经济发展局只是一个过渡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如果民营经济发展局一直存在,就意味着这方面的工作一直没有做好,就必须认真反思。因为,靠设立新的机构解决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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