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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质证程序

时间:2022-05-23 08:56:10 热博 我要投稿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薛某按照要求的时间来到仲裁委员会举证,在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后也拿到了用人单位一方的证据。用人单位提交了如下的证据:①书;②有薛某签名的放弃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③打印出来的薛某提出离职的短信息;④薛某未归还企业的财物清单;⑤薛某的违纪记录;⑥答辩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薛某,回去好好看看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开庭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那么,薛某又应该如何质证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以上案例中,对于外资企业提交的证据,薛某进行了如下的质证:证据①劳动合同书,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②有薛某签名的放弃按照实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对其合法性存在异议;证据③打印出来的薛某提出离职的短信息,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证据④薛某未归还企业的财物清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⑤薛某的违纪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⑥答辩状,不属于证据范畴,不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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