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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属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还有效吗?

时间:2022-05-24 05:03:34 热文 我要投稿

一、合同无效属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还有效吗?

同如果无效,那么这个合同一开始就应该是无效的。既然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没有效力的,那么合同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自然也是没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无效后其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条款的约定亦是无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违约责任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无效代表着此合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双方的权益也不会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是没有任何效力的,除非是条款中有特别的相关规定,所以,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结合法律所规定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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