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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累计规定

时间:2022-05-28 06:03:13 热传 我要投稿

问:诈骗罪中的累计规定

律师解答:

诈骗金额,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计算。行为人已将诈骗财产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对方明知是诈骗财产并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的,应当追回;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就不再追回。对于多次诈骗,以后诈骗财产归还前诈骗财产,在计算诈骗金额时,应扣除事发前已归还的金额,并根据实际未归还的金额确定。量刑时可以考虑多次诈骗的金额作为重情节。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规

1、《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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