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被处罚

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失控的,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建筑施工位于汕头市东海岸新城经二路东侧、玮六路北侧“汕头市华润海湾中心一期”工程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擅自于2017年11月14日夜间进行5号楼8层楼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表、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AQ字[2017]第201700279102040301号)等证据材料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2日向该企业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企业在接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表示已落实整改,并承诺将合理安排各项施工作业,做好防噪声措施,望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从轻处理。

鉴于该企业能正确认识环境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整改,且承建的“汕头市华润海湾中心一期”工程项目首次违规作业,具备《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节。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参照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11.4规定的裁量标准。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04月08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该企业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为田卫国。经营范围包括承接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承担房屋建筑、机电安装、钢结构、道路桥梁、隧道、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环保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高等级公路路基、公路路面的施工;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公路行业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建设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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