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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施过程中迟罪犯,可以撤销缓刑吗

时间:2022-05-29 23:36:37 热议 我要投稿

问:刑事实施过程中迟罪犯,可以撤销缓刑吗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了新罪,或者在判决发现之前没有判其他罪,就应该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作出判决的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处罚。缓刑是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被拘留的情况下,拘留留的情况下,被扣除一天的刑期。需要说明的是,先行拘留期间与已行的刑期不同,先拘留期间的折扣刑期也与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减不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个人犯罪与一个人犯数罪相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者的人身危险性都要大得多。因此,犯数罪的人当然应该受到更严厉的社会谴责。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处罚,体现了从重的精神,即使数罪中最高为死刑或无期徒刑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分别定罪量刑表明社会对犯数罪的谴责严重程度大于犯罪。有罪必罚,一罪一罚原则的要求马克思指出,惩罚在犯罪分子看来应该是他行为的必然结果。犯罪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犯数罪与犯罪在惩罚上没有区别,就无法抑制犯罪现象的发生,也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有罪必罚,一罪一罚作为一项刑法原则被广泛承认。遵循这个原则,必须数罪处罚。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犯罪是否定正常社会秩序,刑罚是否定犯罪,通过这种否定的过程,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犯罪的人和犯罪的人在处罚上没有区别,无法抑制犯罪的目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犯罪者因犯罪受到的处罚明显失衡,也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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