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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走什么流程

时间:2022-05-23 14:47:13 热评 我要投稿

当资金周转不过来,有些人会选择抵押自己的房产,而抵押房产是需要登记的。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什么是抵押权登记呢?抵押权登记走什么流程?抵押权登记的依据是哪些呢?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所谓形式登记,是指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就是说,抵押合同的生效,公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二、抵押权登记走什么流程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三、抵押权登记的依据

物权的公示理论,是指对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示来。公示的手段动产以支付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物权的变动要求公示,是基于物权的基本属性。抵押权是指为保证债的履行,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享有物权,但不转移物的占有,在债务人给付延迟时,债权人有权变卖该物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并具有物权最本质的属性,即排他性。抵押物的特定性。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第二,抵押权的顺序性。当同一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由于其抵押权登记在先而优先于在后抵押人从抵押物的变价中得到清偿。在同一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消弱抵押权的绝对性,反而更增加了抵押权绝对性的隐蔽性,因为一物之上数个抵押权人,谁设立在先,谁将获得排斥其他抵押权人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权的变更须公示。第三,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作为物权,优先于债权,有抵押的债权人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权的排他性,对于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很大。比如在买卖关系中,如果买受人对买卖的标的物是否设立抵押权不了解,买受人的所有权就会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中,如果公示,买受人就会审慎决定自己的行为,而尽可能减少自己的风险。因此,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应当有表现抵押权存在的外形,要对找押权的后产生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让公众查知,其公示的方式对抵押权来说应是登记。 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当事人之间以物作为标的所订立的契约,所产生的标的物的转移,实质上包含着两大法律关系,其一是基于债而产生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即专门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成立的与债没有关系的另一个契约。债权契约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如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契约外,还需要有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这种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以证明它的成立,这种表现的最好形式对不动产而言就是登记。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且又是担保物权,其基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抵押权设立时,其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收益,而在于当债权不能实现时对他人所有物有取得利益的权利。这就要求基于“债权契约”而产生的“抵押权物权契约”自“债权契约”成立之时,就能对抗第三人,且应处在比较安全的境地。所以,对于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且要进行登记,以示包含其中的“物权契约”的生效。

综上所述,抵押权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十个工作日领证。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法律知识网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