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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修订详细

时间:2022-05-23 01:48:04 热闻 我要投稿

核心内容: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中,将对未成年人禁止进入酒吧,校车校服安全规范,预防性侵,保障乘车安全,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私家车要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接下来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的修订详细如下: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如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应当安排其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乘用车内。

三、将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赌博、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发现有人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四、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学校使用校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符合条件的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学校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学生服等学习和生活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向家长和学生公开采购情况。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五、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六、将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七、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遇。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

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知识教育和防范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教育培训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家庭乘用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为购买者提供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十一、将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十二、将原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

十三、将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民政部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实施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并会同公安等部门帮助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者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十四、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编制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发行规划。

第三款修改为: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精神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

十五、将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工商行政、司法行政、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烟草专卖、绿化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

酒吧未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七、部分文字修改:

第一条中的 “把他们培养成为”修改为 “培养”。

原第十九条中的“工读学校”修改为“专门学校”。

原第二十三条中的 “营业性歌舞厅”修改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修改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

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九条、原第三十三条、原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七条、原第四十四条中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原第二十八条中的“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教育、卫生等部门”;原第三十六条中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新闻出版部门”;原第三十七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第四十五条中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价格部门”。

原第四十三条中的 “行政法规”修改为 “法规”。

原第四十四条中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原第四十五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