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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因多收环保电价款被处罚

时间:2022-11-02 14:51:23 热博 我要投稿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因多收环保电价款,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本机关依法对该企业2020年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算。

经查,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该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3号、4号、5号和6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为21小时,累计上网电量947.98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947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一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函》、《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关于报送2020年第一、二季度妈湾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超标排放对应时段电量数据的报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二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三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南方电网深圳局关于报送2020年第三季度妈湾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超标排放对应时段电量数据的报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四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关于报送2020年第四季度妈湾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超标排放对应时段电量数据的报告》等文件资料。2021年9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1〕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该企业未作陈述、申辩申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对于该企业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备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免于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021年9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9479.8元,免于罚款。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09月11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妈湾电厂内,法定代表人为李超。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建设经营妈湾电厂、深圳燃机联合循环电厂;经营发电、供电、供热、供冷业务和其他与电力有关工程;投资兴办实业(项目另报);经营有关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管登字第2003-1224号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在合法取得的地块上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自有物业租赁业务;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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