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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泳池发生冲突,家长闹到医院,医生不堪其扰自杀身亡,这件事究竟是谁的错?

时间:2022-04-14 19:12:25 热文 我要投稿

熊孩子背后必然有个熊家长,这下想必两个熊孩子的家长是彻底蔫儿了!不是喜欢闹吗?这下出了人命,我想也该安医生家属来闹腾了吧!安医生的死亡虽然是自杀,但是熊孩子家长对安医生的自杀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所以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当爹妈的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早晚有一天,社会会替你收拾他!首先通过新闻可以知道,事发原因是因为:

1、熊孩子在水中嬉戏,伤到安医生却拒不道歉,反而吐口水、做鬼脸而且做出侮辱性动作;2、安医生丈夫看不下去将熊孩子的头按进水里;3、熊海家长带人过来对安医生进行殴打;4、第二天熊孩子家长带人来医院吵闹,最终安医生不堪其扰,选择自杀。从这事件的过程当中至少可以证明:

1、两个熊孩子小小年纪,就敢对成年女性做侮辱性动作,可见品行低劣;2、其父母事后不仅不道歉,反而带人殴打安医生,进一步印证了上梁不正,下梁歪;参考之前百科上的熊孩子的案子,还是需要引述那句话“如果当爹妈的不管好自己的孩子,早晚有一天,社会会替你收拾他!”

其次一个人选择自杀要么是因为感觉到绝望,要么就是因为愤恨难当。而安医生在事后不停的被熊孩子家长和亲戚来工作单位进行折腾,可想而知安医生是满肚子委屈,但是面对熊孩子家长的耍无赖和蛮不讲理,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了。

熊孩子家长的责任分析刑事上可能存在的责任: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本案当中究竟有没有存在刑事责任,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但是个人认为之前熊孩子家长到医院大闹的行为当中必然存在当众辱骂的行为,导致安医生心理压力过大自杀身亡的,那么就可能上升到侮辱罪。

不涉及刑事仅仅涉及民事的责任:

本案看似是安医生自己选择自杀,并非熊孩子家长直接所为,但是正是因为其无理取闹侵害了安医生的名誉权,给安医生造成了过大的心理压力,促进了其自杀的行为,所以间接上对安医生的死亡结果有促进作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熊孩子家长到医院大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安医生的名誉权,导致其心理压力过大自杀,那么就应当对侵害安医生名誉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最后对安医生的身亡,深表遗憾!为了这样没有教养的熊孩子和家长,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