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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乘高铁“霸铺”事件后续:他将央视告上了高院

时间:2022-08-25 19:59:52 热文 我要投稿

2018年12月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乘客罗x因乘坐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央视对罗x乘车“霸铺”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在全国引起了一场大的讨论。

事发后, 罗x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并将央视告上了法院。

对此,罗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央视赔偿名誉权精神损失费30 000元;

判令央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停止在网络等载体上对罗啸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中央级媒体(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赔礼道歉;

判令央视赔偿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0 000元;

央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 罗x全部诉求。

同年5月8日,罗x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人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2022年,再审申请人罗x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院再次提出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院认为该案中,罗x的名誉权是否被侵害,应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判断。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级媒体,基于公共利益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针对如何在权利冲突中协调平衡利益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二审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了充分阐述,所作认定和处理适当。

综上,再次驳回罗x的再审申请。

法律赋予了我们诸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这是法治的基本逻辑内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法律所提倡的,但维权行为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如此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一般而言,在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时,因各种原因延误了下车或想改变目的地继续乘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此时可以通过主动购票或者与乘务人员坦诚沟通等方式,解决自己的困难。原本这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如果罗啸能在工作人员要求其及时补票时,积极予以配合,本不至于发展到今天的地步。但是,身为律师的罗啸却并未采取正当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导致了现有局面,其中缘由与教训值得深思。

古语有言,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生活在一个开放的中国,每个人的言行都可能经由媒体报道,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议题。因此,我们的言行举止应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当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及舆论的正当批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中国的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目标追求,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应尽之责。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遵守法律与社会规则,言行有界,用行动共同创建文明、和谐、友善、有序的良好社会环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我们每个人言行举止的根本道德遵循!

此前媒体报道:

2018年12月8日22时06分,罗x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罗x当日所持车票乘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罗啸未下车,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在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列车乘务员要求罗x补票,罗x要求等会儿,后列车长至5车要求查看罗x身份证,罗x亦没有理会。之后乘警要求罗啸出示身份证,罗x当场拒绝,并反问乘警为何要将身份证出示。罗x一度情绪激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同时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罗x表示不要拍,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了争执。列车在黄石站停靠期间,黄石站派出所将罗x查获,并作出编号为武铁武公(治)行罚决定 20181286号《处罚决定书》,给予罗x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将罗x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CCTV-4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CCTV-2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墨张“霸铺”拒补票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同日,人民网转发了中国新闻网以《列车“霸铺叔”扰乱秩序被武汉铁路警方行政拘留》为题的报道,并附有列车现场截图,对拒补票乘客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