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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加价点老虎斑端上来变鲳鱼 厨师长:这样卖多年了

时间:2022-10-09 00:55:35 热传 我要投稿

江苏盐城。周女士在饭店定了百日宴。不料,原本自己加价定的“老虎斑”,结果上桌的却是鲳鱼,周女士拿着鱼找饭店理论,谁知饭店给出的说法是嫌鱼的名字不好听就给改了,一直都是这样叫的。

周女士表示:当初在订桌时,特意加价定的“老虎斑”,结果鱼端上来以后,有家人告诉她这不是“老虎斑”,她看了一眼,才发现饭店上的是鲳鱼。她拿着鱼找到饭店理论。但工作人员的意思是“老虎斑”名字不好听,就改成了鲳鱼。厨师长还理直气壮地说,他们店买了很多年都是这样。

有网友说:这就是妥妥的欺骗,按照店家的说法,那最后付钱的时候,是不是也能拿一张纸当钱,对方要是问,就说:“我管这叫钱”。

也有网友说:只是一个名称而已,还有菜名叫“让子弹飞”“虎皮尖椒”“老婆饼”。那是不是也必须按名字上菜。客户有些太较真了。

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商品名和食材名是有很大区别的。要知道石斑鱼和鲳鱼这本来就是两个品种,虽然都是鱼类,但是每个人的喜好不同。周女士特意加价点了“老虎斑”,很明显她不是为了吃鲳鱼,而饭店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上了其他品种的鱼,这种行为是属于欺诈,更何况还是酒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所以说,饭店换名字没有问题,改变食材也没问题,但必须告知消费者,比如说“溜肉段”这道菜,大家的概念中是用猪肉做的,但一些饭店为了降低成本和售价,就会选择鸡肉。做法没问题,但必须要在菜单上做说明,是猪肉还是鸡肉,如果没有备注说明,大家就会默认是猪肉,那店家用鸡肉做,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商家这种“卖羊头挂狗肉”式的虚假宣传,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违法的。欺诈行为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消费者因为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正所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如果自身有错误,就好好道歉或者赔偿,争取消费者的理解和谅解,如此理直气壮,最后坑的很可能是自己。